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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17世纪社会思想:古典自然法31

作者:于海 当前章节:1341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3:39

是从一种工具理性的角度来设定的,即理性是对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用功利主义观点规定的社会利益,即社会利益等于实现每个人的享乐主义的偏好图式而给每个人带来的满足的总和)的合理估量、计算和追求。希腊理性的最高目标是造就文化君子;在中古自然法里,理性最终要服务于救世目标。古典自然法把权利原则视为伦理的基础和社会结合的原则,事实上也就成为理性所支持的最好原则。

52自然法学说的人性观A古典自然法包括人性论、自然状态及社会契约论三部分。

在所有这些问题上,霍布斯与洛克各执一端、针锋相对,他们的观点可说是古典自然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他们两人又都是那时代的思想巨擘。霍布斯自诩公民哲学不早于他的《公民论》(1642年)

,而洛克的《政府论》(1689年)影响直及于启蒙时代。他们确是席勒说的那种“骨子里有精华,可以延续几世纪”

①的伟人。基于上述情况,本章其余篇幅将主要介绍霍布斯与洛克二人,这大体可以概括近代自然法的主要问题。

霍布斯的基础是个人主义,他把受私利驱使的个人作为一个分析的起点(单位)。他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的、充满恶意的、野蛮残忍的和富于侵略的,这就使人类处于一

①转引自梯利(Thily)

:《西方哲学史》中译本下卷,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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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暴力冲突的状态中,但是除了贪欲和激情外,人类还被赋予理智,理智使人畏惧于人类“自然”活动的后果(人对人的全面战争)

,从而设法使暴力冲突转变为非暴力的合作,寻求和平便是第一条基本的自然法,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就是基本的自然权利。事实上,霍布斯已将自然法变为一套关于人类生存的合理条件。他追随马基雅维里和布丹,断定强制是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条件。国家的产生与社会的产生实乃一件事,在霍布斯看来,没有一种威权的社会结合是不可想象的。

洛克的人性观保留了更多的传统观点,认为社会性冲动是人的天性。上帝创造人,使他们对结成社会感到方便而且有那种倾向,又给他们配备上知性和语言,以便维持社会和享受社会的好处。由这种人性观,洛克强调合作是人的社会性冲动的自然结果,不是政治威权使合作得以可能,其作用只是保护合作和加强合作。国家是在现有的各种社会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家庭就是其中之一,家庭的存在与发展看来完全与国家无关,反倒被认为是国家的核心。

尽管有上述的区别,这两派观点都很重视政治权力,都认为充分发展的社会生活只有在政治权力发挥作用时才有可能。

在17世纪的理论中,我们找不到有哪位思想家在自己的社会理论中会遗漏政治权力概念,或仅仅将政治权力视为已形成的社会中的一个无关紧要的成分。这并不是说凡主张人

①《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397—398页。

②洛克:《政府论》下卷,第5—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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