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的是,自然状态是一个平等的状态,并且,基本上按功利主义的观点来设想人的,这就意味着任何只使一部分人受益或专使另一部分人受害的安排是不可能为全体一致接受的。
如果人有权侵犯别人,别人也同样有权侵犯你,这就是霍布斯的人对人全面开战的局面;或者你要他人尊重你的“生命、自由和所有权”
,你也须尊重他人的“生命、自由和所有权”
,这是洛克所设想的和平的自然状态。很清楚,无论是哪一种状态,其基础是坚持其天赋权利的平等的个人。马克思深刻地指出,这种所谓天生独立的个人,“一方面是封建社会形式解体的产物,另一方面是16世纪以来新兴生产力的产物”
,而在自然法学者看来,“这种个人是一种理想……在他们看来,这种个人不是历史的结果,而是历史的起点,因为,按照他们关于人类天性的看法,合乎自然的个人并不是从历史中产生的,而是由自然造成的。这样的错觉是到现在为止的每个新时代所具有的”。
而这种错觉,“倒是对于16世纪以来就进行准备,而在18世纪大踏步走向成熟的‘市民社会’的预感”。
①这段对自然法人性观和自然状态说的分析中,马克思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运用唯物史观批判地分析有重要影响的社会学说的范例。
有两种自然状态概念。一种以霍布斯为代表,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个人之间没有任何联系的状态;另一种以洛克为代表,在自然状态中已有一定程度的社会联系,并且,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这里专指市民社会,而非一般的社会结合)
的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6—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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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西方社会思想史
分际在洛克的体系中是被置于这样一种时代背景中来考虑的:在这个时代,资产阶级急切地为在自然法原则下自发产生的各种关系寻求必需的政治保护。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与其把人视为本质上反社会的,以及个人利益绝对互不相容的人性观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彼此平等——他们具有同等的自然权利,于是就出现争斗与对抗。
参加角逐是因为恐惧被对手所伤害。这样,自然状态不免成为一场人对人的全面战争状态。只有一个至高无上的主权者可以中止这场战争,这个主权者为所有人所服从,以此为代价提供对个人生命和财产的保护。只有这样一种政治权威可以保障秩序。这样的权威不仅是由人的理性所发现的,也是由人们对自然权利的自愿让渡所产生的,在由这种契约所产生的权力之外,不再有任何权威。
①而且只有这样一种权威使社会结合成为可能。
洛克的解释同样基于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但其人性假设不同于霍布斯。人固然是趋利避害的,但人也是社会性的存在;在平等状态中,霍布斯想的是每个人都有权做任何事,洛克想到的则是另一面:一切都是相互的,没有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这种自然的平等成为人们互爱义务的基础。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彼此不只是潜在的对手,也是同类,可以建立对彼此都有利的合作关系。人为了生存必须与自然作斗争,这惟有合作才有希望成功。因此自然状态不必是一种战争状态,也可以是一种和平的、友善的、互相尊重的状态。
依
①《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397—4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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