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行事,就是自然法的要求。
①
自然状态在这里已是一种社会状态,其特点是遵守自然法原则,该原则规定了个人之间的关系,保护每个人的财产权不受侵犯,这包括广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以及狭义的单指通过劳动获得的产品。
②
货币的发明使情况变得复杂,它刺激人们积敛超过满足自己所需财物的欲望,人们所享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开始没有保障,常常面临他人的侵犯;此外,在惩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时,每个人在自己的案件中都是法官(按洛克的规定,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并可亲手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犯罪行为)
,而且在报复犯罪行为时易于超越理性规则。
③为了结束由此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就需要从这样一种自然的社会状态进入到一种政治的状态(市民社会)
,也就是说,从一种个人独自无力保护自己的社会,转向另一个设有专门机构、依据实定法发挥作用的社会。
“公民政府是针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正当救济办法”
,④须注意的是,建立市民社会(国家)并非人类合群性的第一个行动,而仅仅是以政治保护接替在自然状态下不再能维持的个人所需的那种保护,因此,进入政治社会,人们仍然保留其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然权利,“自然法是所
①洛克:《政府论》下卷,第5—7页。
②同上,第53页。
③同上,第77页;第9—10页。
④同上,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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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西方社会思想史
有的人、立法者以及其它人的一种永恒的规则“
,①在霍布斯,所以需要建立国家是为了使自然法付诸实行;②在洛克则是为了继续自然法的作用和效力。
以上的不同导致另一个不同。对霍布斯来说,通过契约建立起来的政治权威是不可推翻的,因为任何反叛都意味着社会的解体和回到无政府状态。人们必须同意建立一种主权以免在人对人的全面战争中同归于尽,但他指的是独一无二的约定,一经授权,再无机会撤回,不论主权者做什么,其权力是无限制的。
正是主权者的这种性质使社会得以存在。
③
而根据洛克,权威是现有的共同体建立起来的,旨在执行共同体本身已不能执行的特殊使命。因此,如果政府不能贯彻这些任务或享有与这些任务不符的特权(如采取威胁公民生命或财产的行动时)
,它就不仅是多余的,而且对社会还是有害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有权革命并重新组织自己的市民社会。
④
霍布斯的绝对主权论与洛克的人民主权论的差异固然与其各自的人性观不无关系,但更应与大的历史背景联系起来考虑。
霍布斯生当君主专制在整个欧洲的全盛时代,“他是专制制度的拥护者”
,⑤“在一个社会冲突是全面引人注目的问题并且是第一次被人们从理性上加以认识的时代,在一个经
①洛克:《政府论》下卷,第84页。
②《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398页。
③同上,第400页。
④洛克:《政府论》下卷,第103、124、13、150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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