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在某个孤僻的地方长大成人,但他不会想到自己的性情,不会想到他自己情操和行为的合宜或过失;他不会想到他自己心灵的美与丑,如同他不会想到他自己面容的美与丑一样。所有这一切都是他不能轻易看到的对象,自然也是他不看的对象,他没有将它们显现在他面前的境子。一旦到了社会之中,他便立刻得到了他所需的镜子。
①
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会想象有一个旁观者从外面观察他的行为,对他的行为表示赞同或谴责。事实上由于经验和习惯的教导,使我们大家都自觉形成了“第三者”的眼光,从一个与自己无关的角度来公正地判断自己。
②
别人作为一面镜子的思想在卢梭的著作中同样引人注目。但他多少把根据他人的观点而形成的社会人视为自我的丧失。而根据休谟和斯密,个人正是观照“镜子”而长成的,在社会之外没有自我。斯密认为,即便是要认清个人自己的利益之所在,也一定要生活在社会中才可能。
在《国富论》中,道德的交互原则变成了经济的交换原则:个人需要他人,不仅在于需要别人对其行为的认可,而且还在于依赖别人满足其物质需要。市场是一个“公正的旁观者”
,通过市场,个人证明其劳动产品的质量,了解他自己是否真正为社会所需要。市场是面镜子,他通过市场来经营和控制其经济活动,如同他假想的“第三者”来控制他的道
①同上,第162页。
②同上,第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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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西方社会思想史
德行为一样。同人类的其它制度一样,劳动分工并非任何人类智慧的产物,即预想分工可普遍提高效益而刻意设计的,而是出于人类行为的主要动机之一的交换的癖好。斯密在这一点显然是把原因与结果混淆了起来。
正如罗尔所批评的那样,“亚当。斯密所犯的错误是把他当时的社会特征看成是永恒有效的;他把受历史条件制约的当代社会秩序中的现象看成是自然的人类动机并且解释为普遍性的原则”。
①与那个时代的许多思想家一样,斯密也真诚相信,只有发现个人的永恒不变的本性,才能解释社会、国家、政治、经济及道德。在斯密看来,人类的行为是自然地由六种动机所推动的(自爱、同情、正义感、劳动习惯、追求自由的欲望和交换)
,自然秩序是从人的本性中产生的。然而问题是,放手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如何能达到一种利益相互协调的社会秩序?这并不是一个苏格兰学派首次遇到的新问题。把追求自身利益视为人类行为的原动力,并把公共利益视为无非是自身利益的加和,这一观点乃是自17世纪自然法学派到18世纪启蒙学者的共有假设,其实质为行动的个人与社会秩序的关系问题。
自然法提供了一种解决,在那里,社会秩序多少被等同于政治秩序,因为只有通过政治权威的力量才能充分保障公共的利益;而且社会秩序还要求一种自觉的努力的支持,因为它是某种刻意的追求和设计。排除了社会秩序的自发出现的可能性,它的形成乃是作为自觉关心全体利益的一种产物。法国启蒙学者或是相信理性有能力设计一种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
①罗尔:《经济思想史》,第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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