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志的自由。人只是想象自己是自由行动的,自由无非是没有外在的阻碍。如果石头有思想,也会想象自己在没有阻碍的情况下自由地从高处下落。简言之,霍布斯将自由等同于必然。将这种观点推广至社会就既是决定论的又是宿命论的。
①
斯宾诺莎把自由视为对必然性的认识,但仅此而已,斯宾诺莎并未解决自由与必然的冲突,而只是用认识所获得的自由感超脱于其它一切奴役人强制人的感觉,这就是斯宾诺莎的“自由”的实质。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取消了人的社会行动,这种行动的自由本质上关乎政治的自由。
②
对卢梭来说,构成问题的正是行动的、政治的自由。他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中。自由会因不平等的社会奴役和迷失方向的文化而丧失,却不能因强制而出卖。
保障人天赋的自由,惟有通过自由人自己制定的法律。在一篇论政治经济学的文章中,卢梭写道,“个人不屈从于上面的发号施令,不侍奉任何主子,每一个人在一种明显的强制下仅仅失去了可能会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一小部分自由而却使自己的行动变得更加自由,这一切如何发生的?这些奇事都是法律的结果。人的自由和正义归功于法律,正是这种健全的意志机构使人们之间的自然平等成为强制性的,正是这种来自上天的声音(heavenly
voice)教导人们依共同的理性而行,使自己的行为与自己的判断的公理相符,而不是与自己
①参阅梯利:《西方哲学史》下册,第31页。
②参阅斯宾诺莎:《伦理学》中译本,第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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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西方社会思想史
(本性)相悖。“
①
由普芬道夫开创并由莱布尼茨(G。
W。
Leibniz,1646—1716)和沃尔弗(C。
Wolf,1679—1754)所发展的对自然法进行道德论证的观点认为,自然权利潜在地包括了使人类将修养其生物本性作为责任的所有规范,即把自然法视为一道德对象,而道德的根源是人的理性而非人的感性。
这样,人的自然权利亦是一种文化权利,而人的自由本质上是道德的自由,人的世界,就是道德实体的世界,道德自由是人类尊严的基础。
②
所有这些观点都汇合到康德的批判哲学中,他同意霍布斯,作为感性世界或现象界的一部分,人是自然因果链条上的被决定的一环,无自由可言,但必然只是经验现象的属性;自由意味着就人的道德行动而言,人无需上帝,也无需求助于任何别人,每一个人都被赋有一种理性机能以指导自己的行为;而道德就意味超越因果决定的必然性而仅仅依从由善良意志发出的命令行事。这种基于人的自由本性的伦理学既与功利主义相对立,因为后者试图从经验的善利中引出道德原则;又与绝对主义相对立,因为它将外在于个人的道德权威引入伦理学,从而根本上破坏了个人的道德主体性原则,而这种外在权威通常就是建立在宗教禁令、文化习俗之上的传统伦理。
①转引自霍索恩:《启蒙运动与失望》,第34页。
②参阅奥伊利尔曼主编:《辩证法史。德国古典哲学》中译本,第83页,以下凡引此书,皆简称为《辩证法史》;埃尔《文化概念》,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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