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作是一个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机构,而且还从国家这一术语的广义出发视其为展现一个民族伦理生活的有机体。这种伦理生活表现在一个民族的习惯、习俗、共同信念、艺术、宗教和政治制度中,简言之,它表现在其社会价值模式之中。
这使人想起亚里士多德的polis和孟德斯鸠的国家。
黑格尔的确直接追溯到孟德斯鸠,他说“孟德斯鸠曾经指出真正的历史观点和纯正的哲学立场,这就是说,整个立法和它的各种特别规定不应孤立地、抽象地来看,而应把它们看作在一个整体中依赖的环节,这个环节是与构成一个民族和一个时代特征的其他一切特点相联系的。”
①政治和法律只是总体中的一个环节,其它的环节对此总体同样作出了贡献:宗教、艺术、哲学,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道德等。由于个人是融合在其国家和时代的整体文化之中的,又由于他是其“国家的儿子”与“时代的儿子”
,所以他只能通过国家去占有他作为一个理性存在的价值和实在,“个人本身只有作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
②民社会与国家都是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客观自由与主观自由的某种统一体,但决不能把这两者混同起来,这是因为,第一,市民社会的出发点和目的是自身利益,普遍物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中介和手段,并且市民社会的成员本身并不自觉地意识到普遍利益;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不是这样。在国家中,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一方面通过自身过渡到普遍物的利益,他方面它们
①同上,第5页。
②同上,第254页。
-- 201
491西方社会思想史
认识和希求普遍物,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它们自己实体性的精神,并把普遍物作为它们的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
①“他们进一步的特殊满足、活动和行动方式,都是以这个实体性的和普遍有效的东西为其出发点和结果。”
②第二,在市民社会中,单个人本身的利益是人们结合的最后目的,“这些单个人的结合成为国家就变成了一种契约,而契约乃是以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心表达的同意为基础的。”
③而由此任性达到的只是形式的自由和形式的普遍性。
④而国家是客观精神,个人在其中被规定着要过普遍生活,“结合本身是真实的内容和目的,”
⑤这样,“单个人的自我意识……在它自己活动的目的和成果中,获得了自己的实体性的自由,”
⑥并使自己“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
⑦所谓“形式的普遍性”是指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仍处在分离的甚至是对立的状态中,个人也因不自觉地按普遍物的目的而行动从而是不自由的(形式的自由)
;“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的,”
⑧“是客观自由(即普遍的实体性意志)
与主观自由(即个人知识和他追求特殊目的的意志)两者的统
①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60页。
②同上,第254页。
③同上,第255页。
④同上,第201页。
⑤同上,第254页。
⑥同上,253页。
⑦同上,第260页。
⑧同上,第261页。
-- 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