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那些构成我的人格的最隐秘的财富和我的自我意识的普遍本质的福利,或者更确切些说,实体性的规定,是不可转让的,同时,享受这种福利的权利也永远不会失效。
这。。。。。。。。。。。
些规定就是:我的整个人格,我的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
附释 精神根据它的概念或自在地是什么,那末在。。。
定在中和自为地它也就该是什么(从而是一个人,他有。。。
取得财产的能力,有伦理和宗教)
,——以上这个理念本身就是精神的概念(这种精神作为causasui〔自身原因〕,即作为自由原因,是这样的:cujusnaturanonpotestconcipinisiexistens〔它的本性只能设想为存在着〕。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一部分,界说一)
①。这种精神的概念只有通过它自身、而且作为从它定在的自然。。。。。。。
直接性无限地返回到自身中,才成为它之所以为精神的。。。。。。。。。
概念。
正是在这种精神的概念中存在着矛盾的可能性,这种矛盾是:仅仅是自在地存在着的东西,不就是自为地。。。。。。
①斯宾诺莎:《伦理学》,商务印书馆1955年版,第3页。——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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