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又费希特的观点是毫无价值的,因为它把契约中法的东西建立在恶的无限即无限过程上,建立在时间、物质、行为等等的无限可分性上。意志在身体的姿势或明。。
确表示的语言中所达到的定在,已经完全是作为理智的。。
意志的定在,给付只是由此所生的不由自主的必然结果而已。
此外,在实定法中尚有所谓实践契约,其与所谓诺。。。。。
成契约的区别,除了合意,还须要实物的交付(。。。res〔物〕,traditiorei〔物的交付〕)
,其契约始为完全有效;但这与问题实质无关。
一方面实践契约指一些特殊场合,即相对人对我所实行了这种交付,才使我处于给付的地位,我所应为给付的债务只是与我所取到手的物相关,如消费贷借、质押契约、寄托等是(在其他契约也可能有这种情形)。
但这并不是有关约定和给付的关系的性质的问题,而是有关给付的方式和方法的问题。另一方面实践契约还有一种场合,即当事人可以任意在契约中约定,一方应为给付的债务不就订在契约本身中,而以债务的发生仅仅系于他方的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