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的分类以及本于这种分类而对各种契约的理智上处。。
理,不应从外部情况、而应从存在于契约本身本性中的差别引伸出来。这些差别就是形式的契约与实在的契约,然后是所有权与占有和使用,价值与特种物等等的区分。于是可得出如下的分类(这里所作的区分大体上是跟康德的区分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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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第一篇 抽象法
致的,《法学的形而上学的第一要义》,第120页以下。放弃实践契约和诺成契约,有名契约和无名契约等通常习用的契约分类,而采用合理的分类,这是好久以来所期待着的)。
(一)赠与契约,又分为:。。
(1)物的赠与,即真正的所谓赠与。。。
(2)物的借贷,即以物的一部分或物的限定享受和使。。。。。。。。。。
用赠与于人,这里贷与人仍然是物的所有人(无。。。。
租息的mutum〔消费贷借〕和comodatum〔使用贷借〕)。这里的物或者是特种物,或者虽然是。。。
特种物,但仍可被视为普遍的、或算作普遍的东西本身(例如货币)。
(3)
一般劳务的赠与,例如,财产的单纯保管(。。。。deposiItum〔寄托〕)。附有特种条件的赠与,即在赠与人死亡时——此时赠与人已根本不再是所有人了。。。
——他方才成为所有人,那是遗赠,初不属于契约。。
的概念,而且以市民社会和立法为前提的①。
(二)交换契约:。。。。
(1)互易,又分为:。。
(甲)物本身的互易,即一个特种物与其他特种物。。
的互易。
(乙)买卖(特种物与被规定。。emtio,venditio)
,即。。
为普遍的物之间的互易,后者即货币,只算作价。。。
值,而不具有在使用上的其他特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