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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作者:德-黑格尔/翻译:范扬/张企泰 当前章节:874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5:09

法一般说来是实定的④。。。,(一)因为它必须采取在某个国

①针对弗里斯而言。——译者②参阅本书第126节和第140节两节的附释。——译者③参阅《哲学全书》第15节(即《小逻辑》,三联书店1954年版,第68页)。——译者④参阅本书第211节以下各节和附释。——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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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5

家有效的形式;这种法律权威,也就是实定法知识即实定法。。。。。

学的指导原理。

(二)从内容上说,这种法由于下列三端而取。。。

得了实定要素:(1)一国人民的特殊民族性,它的历史发展。。。。。

阶段,以及属于自然必然性的一切情况的联系;(2)一个法。。。。。

律体系在适用上的必然性,即它必然要把普遍概念适用于各。。

种对象和事件的特殊的、外部所给予的性状,——这种适用。。

已不再是思辨的思维和概念的发展,而是理智的包摄;(3)

实际裁判所需要的各种最后规定。。。。。

附释 如果把内心的感情、倾向和任性跟实定法和法律相对立,哲学至少不能承认这些权威。暴力和暴政可能是实定法的一个要素,但这种情况对实定法说来不过是偶然的,与它的本质无关。在哪种情形下法必须是实定的,且到以后在第21—214节再说。

这里只举出那几节所要详细研究的各种规定,以便指出哲学上的法的界限,并立即除去可能发生的看法甚或要求,似乎通过哲学上法的体系的阐述就会得出法典,即现实国家所需要的那种法典。

自然法①或哲学上的法同实定法是有区别的,但如果曲解这种区别,以为两者是相互对立、彼此矛盾的,那是一个莫大的误解。其实,自然法跟实定法的关系正同于《法学阶梯》跟《学说汇纂》的关系。

关于本节第一点所列举的实定法的历史要素,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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