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法的承认是跟他们之间相互对立的特殊利益和观点有联系的。自在的法同这种假象相对抗,同时就在这种。。。。
假象本身中(前节)出现了自在的法,作为被表象着和要求。。。。。
的东西。但是自在的法最初不过作为应然而出现,因为这里。。
所存在的意志尚未从利益的直接性解放出来,以至于作为特殊意志它尚未以普遍意志为其目的;而且在这里意志尚未被规定为得到被承认的现实,似乎对着它当事人就得放弃其特殊的观点和利益的。
补充(权利争讼) 自在地存在的法具有一定的根。。。。
据,而我之以不法为法也是用某种根据来进行辩护的。
有限的和特殊的东西的本性就在于为偶然性留余地。在这里我们既然处于有限的东西的阶段,冲突的发生是势所必然的。这第一种的不法只不过否定了特殊意志,对普遍的法还是尊重的,所以一般说来它是最轻微的不法。
当我说蔷薇花不是红的,我毕竟还承认它是有颜色的。这时我并不否定类,而只否定红这种特殊颜色。同样,在这里法是被承认的,每个人都希求法的东西,都盼望得到法的东西。他的不法只在于他以他所意愿的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