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林的指正(载盖里乌斯的《阿提卡之夜》,第20卷,第1节中)
,首先表达了对性质上纯粹实定的东西作论证的那恒久而真实的原理。
塞西留斯对法伏林说得好:“你不会不知道,法律有种种长处和补救方法,这些长处和补。。。。
救方法,依据时代习尚,国家制度性质,当前利益的考。。。。
虑和应予矫正的弊风会有变动和起伏。在性质上,法律。。。。。。。。
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
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看来哪里有比。。。。。。。。。
斯托罗的建议更有益的,比伏柯努斯的平民立法更有用的?哪里有比李希尼的法律更为必要的?但见国家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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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9
富庶,所有这些东西都被一笔勾销而埋葬了。“。。。。
这些法律既然按当时情况都有其意义和适当性,从。。。。
而只具有一般历史的价值,所以它们是实定的,因此之故,它们又是暂时性的。立法者和政府考虑当前情况把要做的做了,又酌斟时势把要固定的固定下来了,他们在这方面的智慧是单独一件事,应受到历史的评价。这种评价愈得到哲学观点的支持,他们的智慧所得到的历史上承认就愈深刻。
关于塞西留斯反对法伏林而对十二表法作进一步的。。。。。。。
论证,我想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因为塞西留斯在这些论证中安排着理智方法和理智推论这种永世的骗局,这就是说,对坏事加上好听的理由,并认为这样就可使坏事。。。。。。。。。
得到辩解。
有这样一种可怕的法律,它规定逾期以后,债权人有权杀死债务人或把它当作奴隶出卖,甚至债权人为多数人时,有权把债务人切成若干块,而在债权人间。。。。。。。。。。。。。。。
进行分配,而且是这样的:如果谁多切些或少切些,不。。。。。。。。。。。。。
会对他发生任何法律上不利的情事①。。。。。。。。。。。。。。。(这种条款正是有利于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中的夏洛克,并且为他所。。。。。。。。。。。。。。
最感谢而乐予接受的)。
为了替这种法律辩护,塞西留斯。。。。
提出这样好听的理由:由于这种法律,诚实和信用就得。。。。。
到更大的保证,而且正因为这种法律极其可怕,就不应发生这种法律会获得适用的问题。这时他思虑未周,不仅没有想到正因为有这种规定,保证诚实和信用那种意
①罗马十二表法第3条的规定。——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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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导 论
图被取消了,而且也没有想到,他自己接着马上举一例子,说明关于伪证的法律由于刑罚过严而未收到效果。
但是胡果先生说法伏林不懂得法律,这句话到底是。。。。。。
什么意思,不得而知;每个小学生都完全能懂得法律,至于夏洛克会对上述有利于他的条款比任何人懂得更好。
想来胡果先生必然把懂得这词仅仅指为,对这类法律能找到某种好听的理由而感到安定这样一种理智上的教。。。。。
养。
在该书同处塞西留斯又证实了法伏林对另一点的误。。。。。。。
解,一个哲学家会对这一点误解坦白承认而不至于感到难以为情。我所指的是这一点误解,依据法律规定,传唤病人到法庭作证,只应供给他jumentum〔驮兽〕使用,“而不是arcera〔有蓬车〕”
;但是,jumentum不应光指马而言,而且也指二轮车或四轮车。塞西留斯还能从这一法律规定中获得进一步的证明,传唤害病的证人到庭,甚至规定得这样详明,不仅区别了马和车,而且还区别了这种车和那种车,即有篷的并装饰起来的车(依据塞西留斯的说明)和不很舒适的车。说到这里,我们或许会在上述法律的严酷性和这些规定的琐屑性之间有所选择。不过说这种事情甚或对这种事情所作博学的说明是琐屑的,这将是对这种或那种博学的一种最重大的触犯。
但是胡果先生在上述教科书中又提到关于罗马法的。。
合理性的问题。
我注意到下列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