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从概念说,报复是对侵害的侵。。
害,又按定在说,犯罪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从而犯罪的否定,作为定在,也是同样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
但是这一基于概念的同一性,不是侵害行为特种性状的等同,。。
而是侵害行为自在地存在的性状的等同,即价值的等同。。。。。。
附释 在普通科学中某一规定的定义,这里是刑罚的定义,应求之于意识的心理经验中的一般观念,如果。。。。
这里也采用这种方法,就会显得民族和个人对犯罪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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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第一篇 抽象法
般感情现在和过去都是主张应对犯罪处以刑罚,即以其。。
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不能不看到,把一般观念作为从。。。。。。。。。
中取得它们各种规定的来源的那些科学,怎么会在其他场合接受与这种所谓普遍的意识事实相矛盾的命题。。。
但是,等同这一规定,给报复的观念带来一个重大。。
难题;刑罚在质和量的性状方面的规定是合乎正义的这一问题,诚然比起事物本身实体性的东西来是发生在后的。即使为了对这后来发生的问题作进一步的规定,我们必须探求规定刑罚的普遍物的一些原理以外的其他原理,但是这个普遍物仍然会依它的本来面貌而存在。一般说来,只有概念本身才必然含有对特殊物说来也是基本的原理。但是概念所给与刑罚的这个规定正是上述犯罪和刑罚的必然联系,即犯罪,作为自在地虚无的意志,当然包含着自我否定在其自身中,而这种否定就表现为刑罚。正是这一种内在同一性在外界的反映,对理智说。。。
来显得是等同的。然而犯罪的质和量的性状以及犯罪的。。
扬弃是属于外在性的领域,在这一领域中当然不可能有什么绝对规定(参阅第49节)
;在无限性的天地中,绝。。。。。。。。
对规定不过是一种要求,必须由理智经常对它设定更多的界限,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而且这种要求继续前进,毫无止境,但只是永远接近满足而已。。。
如果我们不仅忽略有限性的本性,而且完全停留在抽象的种的等同性上,那末,当规定刑罚的时候,不仅。。。。。
会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尤其心理学还要援引感性冲动的强度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或者是恶的意志在比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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