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参阅本书第77节。——译者②诺克斯英译本指为第98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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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第一篇 抽象法
中只看到祸害和不法行为的任意结合。
补充(作为报复的刑罚) 报复就是具有不同现象。。。。。。。
和互不相同的外在实存的两个规定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同一性。
对犯罪进行报复时,这一报复具有原来不属他的、异己的规定的外观。可是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刑罚毕竟只是犯罪的显示,这就是说,它是必然以前一半为其前提的后一半。报复首先会遭到这种非难,即它显得是某种不道德的东西,是复仇,因而它可能被看作某种个人的东西。但是实行报复的不是某种个人的东西,而是概念。
在圣经中上帝说:“复仇在我”
①复这。。。。。
如果我们从报。
个词中得出主观意志的特殊偏好那种观念,那就不能不指出,报复只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形态回头来反对它自己。
欧美尼德斯②们睡着,但是犯罪把她们唤醒了,所以犯罪行为是自食其果。
现在,报复虽然不能讲究种的等同,但在杀人的场合则不同,必然要处死刑,其理由是,因为生命是人的定在的整个范围,所以刑罚不能仅仅存在于一种价值中——生命是无价之宝,——而只能在于剥夺。。
杀人者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