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这样叙述之后,就在第40节中接着说:“法律状态要。。
使理性的最高要求得到满足,距离还是很远“
(完全正确;。。
罗马的家庭法、奴隶制等对理性最起码的要求都未给以满足)
;但在论述较晚时期时,胡果先生却忘记指出,是。。
否有过一个时期,如果有,在哪一个时期,罗马法曾对理性的最高要求给以满足。只是在第289节中谈到罗马。。。。。。。。。。。。。。。。。
法作为科学达到最高成就时期的那些古典法学家时,他。。。。。。。。。。。
说:“人们很久以来就注意到,古典法学家有哲学修养”
,但是“很少人知道(由于胡果先生的教科书出了好多版,。。
现在知道的人虽然比较多了)
,没有哪一类著作家确象罗马法学家那样根据原则,进行推理,首尾一贯,堪与数学家媲美的,并且在阐明概念方面具有颇为显著的特点,可与近代形而上学的创始人相提并论的;后者得到下列。。。。。。
奇特情况的证实,即没有任何地方象罗马古典法学家和。。
康德那样常常使用三分法的。“。。。。。。
莱布尼茨所推崇的联贯性,确是法学的本质上特点,。。。。
象数学和其他一切理智性的科学一样。但是,这种理智的联贯性,同满足理性要求和哲学科学毫不相干。不仅如此;罗马法学家和裁判官的不联贯性应被看做他们的。。。。
最大德行之一,因为他们曾用这种办法避免了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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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导 论
苛酷的制度。但是他们感到有必要Calide〔巧妙地〕想。。。
出空洞的语言上区别(例如把反正是遗产的东西叫做Bonoromposesio〔资产占有〕)和本身愚蠢的遁辞(愚蠢也同样是一种不联贯性)
,以便保存十二表法的文字,例如借助fictio,Bπóρισι〔拟制〕而把filia〔女儿〕当做A D Cfilius〔儿子〕(海内秀斯,《古代罗马法史》,第1卷,第2篇,第24节)
,但是,光因为古典法学家在少数地方采用三分法的分类(尤其胡果先生那部著作中注5所举的。。。。
一些例子)
,就把他们和康德相提并论,并且把这种东西称之为概念的阐明,说起来真太滑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