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说复仇是主观意志的行为,主观意志在每一次侵害中都可。。
体现它的无限性,所以它是否合乎正义,一般说来,事属偶。。。。。
然,而且对他人来说,也不过是一种特殊意志。复仇由于它。。。。。。。。。
是特殊意志的肯定行为,所以是一种新的侵害。作为这种矛。。。。。。
盾,它陷于无限进程,世代相传以至无穷。
附释 在把犯罪不是作为oriminapublica〔公罪〕而只作为privata〔私罪〕(例如,犹太和罗马的窃盗和强盗,英国今天还存在着的一些犯罪)
予以追诉和处罚的场合,刑罚至少还带有一部分复仇的意味,英雄和冒险骑士等等的复仇行为与私人复仇不同,它们是属于建立国家的性质①。
补充(作为刑罚形式的复仇) 在无法官和无法律。。。。。。。。。
的社会状态中,刑罚经常具有复仇的形式,但由于它是主观意志的行为,从而与内容不相符合,所以始终是有缺点的。固然法官也是人,但是法官的意志是法律的普遍意志,他们不愿意把事物本性中不存在的东西加入刑罚之内。反之,被害人看不到不法所具有的质和量的界限,而只把它看作一般的不法,因之复仇难免过分,重又导致新的不法。在未开化民族,复仇永不止息,例如在阿拉伯人中间,只有采用更强大的暴力或者实行复仇已不可能,才能把复仇压制下去。
在今天许多立法例中,也还有复仇的残迹存在,例如侵害事件应否提出于法院,可由个人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