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已如上述(第2节)。这一前提的基本特征是:精神。。
首先是理智;理智在从感情经过表象以达于思维这一发。。。。。。。。
展中所经历的种种规定,就是它作为意志而产生自己的途径,而这种意志作为一般的实践精神是最靠近于理智。。
的真理。这一点我在《哲学全书》(海得尔堡,1817年)
已经指出①,希望将来能有机会详加阐述。
我感到愈加有必要这样做,来作出我的贡献,使人们对精神的本性具有更彻底的认识(我希望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