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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善和良心751 第132节

作者:德-黑格尔/翻译:范扬/张企泰 当前章节:842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5:09

主观意志的法在于,凡是意志应该认为有效的东西,在。。。。。。

它看来都是善的;又一种行为,作为出现于外在客观性中的。。。。。

目的,按照主观意志是否知道其行为在这种客观性中所具有。。

的价值,分别作为合法或不合法,善或恶,合乎法律或不合乎法律,而归责于主观意志。

附释 一般说来,善就是意志在它的实体性和普遍。。。。。。

性中的本质,也就是在它的真理中的意志;因之它绝对。

地只有在思维中并只有通过思维而存在。所以,主张人。。。。

不能认识真理,而只能与现象打交道,又说思维有害于善良的意志,这些以及其他类似的成见,都从精神中取去了一切理智的伦理性的价值和尊严。

凡是我的判断不合乎理性的东西,我一概不给予承认,这种法是主体的最高的法,但是由于它的主观规定,它同时又是形式法;相反地,理性作为客观的东西对主。。。。。

体所具有的法,则依然屹立不动。。

由于这种法的形式上规定,判断也可能是真的,也。。

可能是单纯私见和错误。

个人达到他的那种判断的法,根。。。。

据仍然属于道德领域的观点,是属于他特殊的主观教养的问题。我可以对自己提出要求并把以下一点当作自己的主观法:我根据好的理由来判断一种义务,并应对它。。

具有信心,此外,我应从它的概念和本性上来认识它。

但。。

是,我为了满足我对某一行为的信念,即这一行为是善的、许可或不许可的,以及连同对行为在这方面的可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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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第二篇 道德

责性的信念,所提出的任何要求,对于客观性的法一无。。。。。

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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