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具有客观上已经确定的界限。现在,被设定为与罪行的这种规定相对立的东西,以及仿佛可以从罪行中除去犯罪性质的那种东西,就是正当目的,它无非是关于善的和更善的东西的主观意见。这种情况同样就是意志死。。。。
抱住抽象的善不放,这就是说,一切关于善恶邪正的、自在自为地存在而且有效的规定都被一笔勾消,而这种善恶邪正的规定都被归结为个人的感情,表象和偏好。
主观意见终于被宣示为法和义务的规则,因为。。。。
(五)
把某种东西视为正当的这种信念似乎该是规定。。。。。。。。。。。。。。
行为的伦理本性的那种东西。我们所希求的善尚未具有任何内容,而信念的原则则更肯定,把某种行为归属于善之下的规定只是主体权限范围内的事。
在这种情况下,。。
甚至伦理客观性的假象也完全消失了。这种学说是与屡次被提到的那种自命哲学有直接联系,这种自命哲学否定有可能认识真理,然而伦理的命令正是精神作为意志。。
的真理,也就是精神在自我实现中的合理性。由于这种哲学把对真理的认识宣称为越出认识范围的(照他们看来认识只限于现象方面)空虚的自负,于是在行为方面也必然直接以显现的东西作为原则,从而把伦理性的东西设定在个人特有的世界观和他特殊的信念中。哲学就。。。。。。。。
这样地衰退颓废,这当然最初只是作为学院式的废话,从而是一件非常平凡无足轻重的事件出现于世,但这种观点必然要深入到伦理——哲学的一个重要部门——而成为伦理的观点,到了那个时候,它这种观点的真正意义才会显现于现实界,而为现实界所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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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第二篇 道德
由于行为的伦理本性完全是主观信念所规定的这种观点传播很广,所以从前人们所常谈的伪善,如今几乎。。
已不再成为问题了。其实,品定邪恶为伪善是以下述为基础的:某些行为是自在自为地属于犯过、罪恶和犯罪。。。。。
之类,又犯错误的人必然知道这些行为的本性,因为即使在假装中他滥用虔敬和正直的原则和外表上行为,他也必然知道并承认这些原则和行为的。换句话说,关于邪恶,一般总是假定,认识善和知道善与恶的区别乃是每个人的义务。但无论如何,有一个绝对的要求,即任何人不得从事罪恶和犯罪的行为,人既然是人而不是禽兽,这种行为就必须作为罪恶或罪行而归责于他。
但是,如果好心肠、善良意图和主观信念被宣布为行为的价值所由来,那末什么伪善和邪恶都没有了,一个人不论做什么,他都可通过对善良意图和动机的反思而知道在做某种善的东西,而且通过他的信念的环节,他所做的事。。
也就成为善的了①。这样就再没有什么自在自为的罪行
①“他感到完全具有信心,对这一点我是绝不怀疑。
但是世间多少人不是开。。
始都由于这种确信的感觉而干出了罪大恶极的勾当!
所以,如果一切都根据这种理由而得到饶恕,那末对于善与恶的决定、荣与辱的决定,不再可能有任何合理。。。。。。。。。。。。。。。。。。。
的判断了。于是疯癫将与理性具有同等的权利,换句话说,理性将不再有任何权。。。。。
利,不再有任何效力和威信;理性的呼声变成了空谷之音,而真理就在完全不怀。。。。。。。。
疑的人这一边了!。。。。。。。
这种宽容完全对于无理性有利,结果所届,殊属不堪设想。“
雅可比给霍尔麦伯爵的信,论斯托尔堡伯爵改变宗教信仰,1800年8月5日。。。
于奥依丁(载《布伦奴斯》,柏林,1802年8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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