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权力这些实体性的规定,对个人说来是一些义务,。。。。
并拘束着他的意志的,因为个人作为主观的东西和在本身中没有规定性的东西,或者作为被规定了的特殊的东西,是同这些法律和权力有差别,因而把它们作为他的实体性的东西。。。
来对待的。
附释 伦理学中的义务论,如果是指一种客观学说,。。。。。
就不应包括在道德主观性的空洞原则中,因为这个原则不规定任何东西(第134节)。因此,这种义务论就是伦理必然性的圆圈的系统发展,将在这里第三篇中加以论。。。
述。这一论述不同于义务论的形式,其不同之处仅仅在。。。
于,下述各种伦理性的规定都表现为必然的关系,并且论述到此为止,而不再给每一规定加上结语说:“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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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伦理791
这一规定对人们说来是一种义务。“。。。。。。。。。。。。。。
义务论不是一种哲学科学,它从现存的关系中获取它的素材,并表明这种素材同本人观念的联系,或同到处出现的原则以及思想、目的、冲动和感觉等等的联系。
它还能把每一种义务,在与其他伦理关系相关中、与福利和意见相关中所产生的其他后果作为理由而补充进去。但是一种内在的、彻底的义务论不外是由于自由的理念而是必然的、因此是现实的那些关系在它们全部范。。。。。。。
围内即在国家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