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遍意志跟特殊意志的这种同一中,义务和权利也就。。。。
合而为一。通过伦理性的东西,一个人负有多少义务,就享有多少权利;他享有多少权利,也就负有多少义务。在抽象法的领域,我有权利,别一个人则负有相应的义务;在道德的领域,对我自己的知识和意志的权利,以及对我自己的福利的权利、还没有、但是都应当同义务一致起来,而成为客观的。
补充(自由作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奴隶不可能。。。。。。。。。。。。
有义务,只有自由人才有义务。
如果一切权利都在一边,一切义务都在另一边,那末整体就要瓦解,因为只有同一才是我们这里所应坚持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