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理念的概念只能作为精神,作为认识自己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而存在,因为它是它本身的客观化、和通过它各个环节的形式的一种运动。因此它是:第一。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
这种实体性向前推移,丧失了它的统一,进行分解,而达于相对性的观点,于是就成为第二。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
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
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
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
起来的。这个外部国家。。。。
第三。在实体性的普遍物中,在致力于这种普遍物的公共生活所具有的目的和现实中,即在国家制度中,返。。。。
回于自身,并在其中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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