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婚姻而组成了新的家庭,这个家庭对它所由来的宗。。。。。
族和家族来说,是一个自为的独立体。它同这些宗族和家族。。。。
的联系是以自然血统为基础的,但是它本身是以伦理性的爱为基础的。
因此,个人所有物同他的婚姻关系有本质上联系,而同他的宗族或家族的联系则较为疏远。
附释 对夫妻共同财产加以限制的婚姻协定,以及。。。。
继续给予女方以法律上辅助等等的安排,只有在婚姻关系由于自然的死亡和离婚等原因而消灭的情况下,才有意义。这些都是保障性的措施,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家庭成员各从共有物中取得其应有部分。
补充(亲族和家庭) 许多立法把更大规模的家庭。。。。。
固定下来,并把这种家庭看做是本质上的结合;至于另一种结合,即各个特别家庭的结合,则相反地显得比较次要。例如在古代罗马法中,在非严格的婚姻关系中的女方,同她的亲族的关系比同她的儿女和丈夫的关系还要密切。又在封建法时代,为了维持splendorfamiliae〔门楣光辉〕,于是有必要光把男性算做家庭成员,并以整个大家族为主,至于新成立的小家庭同大家族相比则显得非常渺小。尽管如此,各个新家庭比之疏远的血亲关系是更本质的东西。夫妇与子女组成真正的核心,以与在某种意义上亦称为“家庭”
的东西相对抗。
因此,个人的财产关系同婚姻之间的联系必然要比它同疏远的血亲关系之间的联系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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