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特殊和普遍的不可分性) 这里,伦理性的。。。。。。。。。。
东西已丧失在它的两极中,家庭的直接统一也已涣散而成为多数。这里,实在性就是外在性,就是概念的分解,概念的各个环节的独立——这些环节现在已经获得了它们的自由和定在。在市民社会中特殊性和普遍性虽然是分离的,但它们仍然是相互束缚和相互制约的。其中一个所做的虽然看来是同另一个相对立的,并且以为只有同另一个保持一定距离才能存在,但是每一个毕竟要以另一个为其条件。例如,大部分人认为纳税损害了他们的特殊性,是同他们敌对的,并且妨害了他们的目的。
然而,尽管这看来是真实的,终究没有普遍物,目的的特。。
殊性就不可能达到。
况且公民不缴纳任何捐税的国家,也不见得由于特殊性的力量加强而显得优越。同样,有人认为如果普遍性把特殊性的力量都吸收过来,诚如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中所阐述的那样,看来普遍性的景况会好些。但这也只是一种幻想,因为普遍性和特殊性两者都只是相互倚赖、各为他方而存在的,并且又是相互转化的。我在促进我的目的的同时,也促进了普遍物,而普遍物反过来又促进了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