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法律的定在第215节 从自我意识的权利方面说(第132节以及附释)
,法律必须普遍地为人知晓,然后它才有拘束力。。。。。。。。
附释 象暴君狄奥尼希阿斯那样的做法,把法律挂。。。。。。。。
得老高,结果没有一个公民能读到它们,或者把法律埋葬在洋洋大观和精深渊博的册籍中,在载有相反判决和不同意见的判例汇编中,以及在习惯辑录中等等,再加所用的文字诘屈难懂,结果只有那些致力于这门学问的人才能获得对现行法的知识;无论是前一种或后一种情形,都是同样不公正的。
如果统治者能给予他们的人民即便象优士丁尼安那样一种不匀称的汇编,或者给予更多一些,即采取井井有条、用语精确的法典形式的国内法,那末,他们不仅。。。
大大地造福人群,应当为此而受到歌颂爱戴,而且他们还因此做了一件出色的公正的事。。。。。
补充(一般的法的知识) 对法律具有特殊知识的。。。。。。。
法学家等级,往往主张这种知识是它的独占品,不是这一行的人就不该插嘴谈论。例如,物理学家对歌德的色彩学说就不以为然,因为他不是行家,何况他又是一位诗人。但是,每个人毋须都成为鞋匠才知道鞋子对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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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第三篇 伦理
否合穿,同样,他也毋须是个行家才能认识有关普遍利益的问题。
法与自由有关,是对人最神圣可贵的东西,如果要对人发生拘束力,人本身就必须知道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