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采取法律的形式而进入定在时就成为自为的。它跟法的特殊意志和意见相对立,而是独立自主的,并且必须肯定。。。。。。
自己为普遍物。在特殊场合这样地认识和实现法,而且不带。。。。。。。
有对特殊利益的主观感情,系属一种公共权力即法院的事。。。。。
附释 在历史上,法官和法院的产生可能采取过家长制关系的形式,也可能采取过权力或任意选择的形式,从事物的概念来说,这是无足轻重的。把实施审判制度看做国王和政府方面所做的一件单纯善意和仁慈的事,。。
如封。哈勒先生①。。。。。。(在他所著《国家学的复兴》一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