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根据于,在他们的特殊性上,即在他们的等级和其他方面,当事人同裁决者是类似的。
附释 自我意识的权利,即主观自由的环节,可以。。。。
看做关于公开审判和所谓陪审法院的必要性问题的实体。。。。
性的观点。认为这些制度有用而可能对它们作出的一切。。
有利的主张,本质上都可归结于这一观点。也可以根据其他方面或理由来对这些或那些优缺点进行反复的争辩,但这些理由,如同抽象推论的一切理由一样,是次要的,非决定性的,或者取之于其他可能是更高的领域的。有人以为,如果纯粹由法律家组成的法院来行使司法权,比起有其他机关参加,原则上会做得一样好,也可能更好些。但问题不在于这个可能性,因为纵然这个。。
可能性被提升为盖然性甚至必然性,它方面总存在着自。
我意识的权利,它将坚持它的要求,然而得不到满足。。。。。。。
由于全部法律的性状,对法和对法院审判程序的知识以及向法院起诉的可能性,就成为某一等级的所有物,。。。
而这一等级更由于所用术语——对其权利在争执中的那些人说来是一种外方话——之故,把自己组成一个排他性的团体。此时,市民社会成员中依靠自己的劳力和本。。。。。。
身的知识和意志而获得生活资料的人,不仅在属于他们。。。。。。
极端个人的和特有的事物方面,而且也在这些事物中实体性东西和理性东西——即法——的方面,都被排斥于。
门外;对那一等级说来,他们是被置于监护之下,甚至。。。。
被置在一种农奴状态中。他们诚然有权摆动两条腿,亲。。。
身跑去出庭(injudiciostare)
,但这没有多大价值,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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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第三篇 伦理
如果他们的精神不是一同在那里,也不在那里使用他们。。
自己的知识,他们所得到的法,对他们说来,只是外在。。
的命运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