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费希特发明的、用来对抗最高权力的抗衡力量①)
就行,并且它们都可能在国家中创造和维持普遍的法“。
这样一种观点(连同上述监察制度的发明)源出于上面已经提到的那种肤浅的国家概念。当然,在颇为简单的社会状态中,这些差别没有多大意义,或根本没有什么意义。例如摩西在他的立法中规定,当人民要求一位国王时,一切制度可以不变,只是对国王添加一条戒律,规定他不得增添马队,嫔妃、金银(《旧约全书》,申命记,第17章,第16节和第17节)。
除此之外,在某种意义上,人们当然可以说,理念也对这三种形式(包括君主制在内,但取其限定的涵义,。。。
即它与贵族制和民主制并列时所具有的涵义)
毫无轩轾。。。。。。。
但理念的这样对待它们,系出于跟费希特相反的意义,因为,它们每一种对合乎理性地发展的理念(第272节)
都不相符合,而理念也不能在它们任何一种中获得它的权利和现实性。
因此,如果问这三种形式中哪一种最可取,这种问题完全是多余的;我们只能从历史观点来谈这些形式。
但是这里,如同在其他许多地方一样,我们又必须承认孟德斯鸠在他对于这些政府形式的原则所作有名的。。。。
陈述中表达的深刻见解。但是为了承认这种陈述的正确
①参阅黑格尔:《关于处理自然法的各种科学方法》,载《哲学评论》,第2卷,第2部分,杜平根,1802年,第52页以下(《全集》,第1卷,第365页以下)。——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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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第三篇 伦理
性,切不可对这种陈述有所误解。
如所周知,他指出德①。
是民主制的原则,因为,事实上这种国家制度是建立在。。。
情绪上,即在纯粹实体性的形式上,而自在自为地存在。。
的意志的合理性就是采取这种形式还存在于民主制度中的。但孟德斯鸠往后谈到,在17世纪,英国提供了一幅。。
美妙景象,说明由于领导人缺乏德,建立民主制的努力就变得软弱无力;此外他又说,当德从共和国中消失时,野心侵入到能包藏它的心坎,贪婪主宰了每一个人,结果,国家成为每一个人的战利品,而它的力量也只在于少数公民的权力和一切人的恣情放荡。关于孟德斯鸠的这种见解,必须指出,在一个比较发达的社会状态中和在特殊性的权力已经发展而成为自由的情况下,国家为。。。
首者的德是不够的,所需要的是另一种形式,即合乎理性的法律的形式而不是情绪的形式,这可使整体获得力量而把自己团结起来,并赋予发展了的特殊性的力量以积极的和消极的权利。同样还必须消除这种误解,即德的情绪似乎是民主共和国的实体性的形式,因此认为在君主制中这种情绪可以不必要,或根本不存在②;最后,也不得认为德与在一个肢体健全的组织中的法律上规定。。。。。。。。。
的活动是互相对立和各不相容的。
贵族制以节制③。。。。。为其原则,这就使公共权力与私人
①参阅孟德斯鸠:《法意》,第3章,第3节。——译者②参阅同上,第3章,第5节。——译者③参阅同上,第3章,第4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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