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存在,那是荒谬的。殊不知这种说法的前提,即一切依存于特殊性的品质这一点是无意义的。在一个组织完善的国家中,问题仅在于作形式上决断的顶峰①和对抗激情的自然堡垒。因此要求君主具有客观特质是不正确的。君主只用说一声“是”
,而在上御笔一点。其实,H顶峰应该是这样的,即他品质的特殊性格不是有意义的东西②。君主的这种规定是合乎理性的,因为它符合概念;但由于人们不容易了解它,所以他们往往见不到君主制的合理性。君主制本身必须是稳定的,至于君主除了这个最后决断权之外所能有的其他东西,都是一些属于特殊性的东西而不应该有什么意义的。诚然,可能有某些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所出现的只是这种特殊性,那是因为国家还没有完全成长,或者它根本组织得不好。
在一个有良好组织的君主制国家中,惟有法律才是客观的方面,而君主只是把主观的东西“我要这样”加到法律。。。。
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