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即同意并不是由一切人直接来表达,而应通过全权代表来表达,因为在代表制之下,单个人不再作为无限的人而出现。代表制的基础是信任,但是信任并不等于要本人亲自投票。按多数票表决也和只有本人亲自参加表决通过的决议本人才必须执行的原则相矛盾。我们信任某人,是因为我们认为他会高度理智地、心地纯洁地把我们的事务看成他自己的事务。因此个别主观意志这一原则消灭了,因为我们所给予的信任是对一种事物、对一个人的原则、或一般地对他的行谊、具体智能的信任。
所以重要的是,凡进入等级要素的人应具有适应被邀参加处理普遍事务这种任务的品质、见解和意志。换句话说,问题不是个人作为抽象的单个人而发言,相反地,他应在处理普遍物的会议中使他的各种利益得以伸张。选民需要有使他们所派遣的议员执行和实现这一点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