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罗马法中,甚至人格本身跟奴隶对比起来只是一种等级、。。
一种身分。因此,罗马法中所谓人格权的内容,就是家。。。
庭关系,他如对奴隶(儿童也几乎包括在内)的权利以。。。。。
及无权(。。capitisdiminutio〔人格减等〕)状态都不在内。
依照康德的说法,家庭关系完全属于物权性质的人格权。。。。。。。。
所以罗马的人格权不是人本身的权利,至多不过是特殊人的权利。
后面还要谈到①。。,家庭关系毋宁是以牺牲人格为其实体性的基础。现在把具有特殊规定的人格权。。。。
放在一般人格权前面加以处理,只显得次序颠倒而已。
康德所说人格权,是根据契约产生的权利,如我给。。。。。
与或给付某物等等,这也是罗马法中根据Obligatio〔债〕产生的jusadrem〔对物的权利〕。
任何一种权利都。。。。。。。。。
只能属于人的,从客观说,根据契约产生的权利并不是对人的权利,而只是对在他外部的某种东西或者他可以转让的某种东西的权利,即始终是对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