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丝毫没有说明许可证的暂时性。
相反,冯 ·博德尔施文格授予 《莱茵报》的是完备的许可证;当
他 “保留随时收回的权利”时,恰好无可辩驳地证明,许可证是完
备的,而不是临时性的;因为既然许可证本身还不存在,怎么可能
保留收回它的权利呢?既然还保留着授予许可证本身的权利,怎么
还可能保留特许的收回许可证的权利呢?因此,“保留随时收回的权
利”这一附加条件,决不可能硬把许可证授予手续说成是许可证具
有临时的性质,它恰好证明,许可证是正式的,同时也是可以收回
的。
但是,这个附加条件同样也不可能使许可证具有特殊的性质,因
① 见本卷第 972页。—— 编者注
954 附 录
为报纸的许可证的可以收回的性质是从 1819年书报检查法令第 17
条①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对于任何报纸许可证来说都是法定的、普
遍适用的条件。这也是还有日常实践作为依据的事实:(1843年柏林
出版的弗 ·胡 ·赫塞《普鲁士的新闻出版立法》一书写道)“在近代,
②
许可证只有在可以被收回的条件下才由有关各部发给。”
既然由此可以肯定,当时的莱茵省总督冯 ·博德尔施文格先生
授予《莱茵报》的是正式的许可证,那么还要提出一个问题,冯 ·博德
尔施文格先生当时是否能够授予这样的许可证?它授予这种许可证
是否合法?对于《莱茵报》的负责人来说,这个问题只是表述了这样的
意图:它是否一定以冯 ·博德尔施文格先生这样做是合法的为前提?
显而易见,由于冯 ·博德尔施文格先生精通业务,由于这位高级
官员在他原来任职时不仅享有下级的,而且享有政府当局的绝对信
任,莱茵报社的代表本来几乎不应该向自己提出那样的问题;况且即
使进行最不信任的审查,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使人对批准转让的手续
的合法性产生毫无根据的怀疑。
如前所述,这里涉及的不是许可证的授予手续,而是一个已被授
予的许可证的转让手续。
对此,1833年 3月 5日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指令规定:
“因为主管各部允许或不允许某种报刊的出版,主要是取决于编辑的品格
以及编辑是否能取得 1819年 10月 18日书报检查法令③第 9条所规定的那种
① 见本卷第 962页。—— 编者注
② 赫塞《普鲁士的新闻出版立法,它的过去和未来》1843年柏林版第 166
页。—— 编者注
③ 即《关于应如何根据德意志联邦今年 9月 20日决议实行印刷品的书
报检查的决定》。—— 编者注
关于《莱茵报》遭到查封的备忘录 955
信任,所以,如果不事先征求意见,更换由省政府当局所授权的人选是不能允许
①
的,那首先会改变最初的批准决定。”
因此,当时的省政府当局,即冯 ·博德尔施文格先生是完全有
权,而且是唯一有权批准许可证转让手续的;但是,在征求上级意
见以前不能作出这种批准决定的规定对他也是适用的237
。因此,当他
事实上允许了这种转让时,《莱茵报》的出版者必然认为,他必需履
行的事先向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征求意见的手续已经办妥。这
些出版者既没有义务,也没资格要求得到征求意见手续已经办妥的
证明,他们只是通过 《莱茵报》不受阻挠地继续出版的事实,确信
征求意见那项手续已经办了并且取得了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
同意,因为不然的话,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按其职责必定要立
即查封事实上已经出版的 《莱茵报》,因为 1819年书报检查法令第
17条规定:
②
“报纸须经上述有关各部批准才允许出版。”
最后,还应指出,既然根本没有对缺少批准手续的错误作出指
责,既然像已经发生的那样,已经决定结束临时状态,宣布没有授予
许可证,其实就必须声明迄今为止的许可证是无效的、在手续上是无
效的,那么,《莱茵报》的出版者就应该对冯 ·博德尔施文格先生提起
民事赔偿诉讼。
① 《王国有关各部就获准出版的报刊向他人转让编辑权一事给王国科布
伦茨总督府的指令》。—— 编者注
② 《关于应如何根据德意志联邦今年 9月 20日决议实行印刷品的书报
检查的决定》。—— 编者注
956 附 录
关于二、收回许可证
如果根据前面所述可以肯定,《莱茵报》确实持有许可证,因此,
宣布只要停止临时状态就行的部颁指令对《莱茵报》是根本不适宜
的,那么尤其重要的是了解一下部颁指令据以认为可能要收回已经
授予的许可证是有道理的那些原则。
部颁指令的推论可以概括为下述的主要论点:
1.《莱茵报》具有特别恶劣的性质,因此,不是更换编辑,而是只
有非常严格的书报检查才可能是对付该报的合适的办法。
2.但是,制止胡作非为的事情即一贯不良的倾向,并不是书报检
查机关的职责。
3.因此,剩下的只是对于获得了许可证的报纸,根据 1819年书
报检查法令第 17条规定,由有关各部作出决定,收回许可证。
从下面的比较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些论点是同迄今为止的全
部新闻出版立法,尤其是同最近的公告的精神相抵触的:
关于第一点。部颁指令说道:
“由于报纸的出版者们采取敌对的方针具有经常的一贯的性质,不能设想,
任命现在已提出人选的新编辑会产生十分有益的结果;因为这种积极的办法只
有在企业的基础不是坏的基础时,才能保证起好的作用。因此,在这里只剩下一
种消极的办法,即用非常严格的书报检查去制止那每天不断重复的一切越轨行
为。”
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说,不能设想,在这里更换编辑这种积
极的办法是合适的;只剩下书报检查这种消极的办法。
关于《莱茵报》遭到查封的备忘录 957
但是,现行的法律规定却提出相反的看法。1833年 12月 18日
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指令的说法几乎相反:
“迄今为止,人们一直习惯于把书报检查看作是对付一切由于这样授予许
可证而产生的缺点的办法,诚然,书报检查通常能够防止明显违反宗教和道德
的行为,对法律秩序的攻击和对个人的直接侮辱;但是,正如日常经验所充分证
明的那样,书报检查决不能够消除那些不了解情况或心怀恶意的报刊编辑和出
①
版者的不可理解的或隐蔽的不良倾向。”
“相反,看来只有一种办法可以对付这些弊端,那就是在发给定期出版物出
版许可证时要非常谨慎地行事,并且只能把这种许可证给予这样的人,第一,他
们要不就是众所周知有能力办这种企业的,……要不就是王国的各总督府有机
会以任何一种方式收集到有关他们能力的令人满意的情况;第二,通过有关警
①
察当局的官方证据能够说明,他们道德上的名声没有污点。”
1841年 12月 24日的书报检查令也同样把选择编辑时的谨慎
态度称为对付滥用准予免受书报检查的更大自由的行为的一种合适
②
的办法。
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不是把更换编辑,而是把非常严格的
书报检查称为对付报纸有害方针的真正办法,这是同上述法律规定
相抵触的;由于它们自己迄今为止对《莱茵报》采取的做法只能用相
反的看法来解释,这种情况就更加明显了。首先,用一种与法律相抵
触的方法导致了前任编辑鲁滕堡博士被解职。1837年 10月 6日内
务和警务部的指令写道:
“对于……拟另聘一位责任编辑一事……我们谨向阁下作如下答复,根据
1819年 10月 18日书报检查法令第九条规定,聘用编辑无需经过认可或批准,
① 《王国有关各部就发放定期出版物出版许可证一事给王国各总督府的
通告》。—— 编者注
② 《就实行书报检查一事给王国各总督府的通令》。—— 编者注
958 附 录
相反,最高书报检查当局只保留向报纸出版者提出下述声明的权利:如出版者
①
提名的编辑不堪信任,即应另聘编辑,或者应由留用的编辑交纳保证金。”
政府竟违反这一法律规定,要求立即解除鲁滕堡博士的职务,并
238
威胁说,否则就要立即查封《莱茵报》 。但是,同时还要求另外推荐
一位编辑,《莱茵报》的理事们通过推荐腊韦博士满足了这一要求。最
后,使报纸的继续出版取决于被认可的编辑会按什么样的精神来主
持报纸239
。因为认可腊韦博士的手续现在还没有办下来,因此也还没
有把编辑工作托付给他,因为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本身至今一
直在阻挠实现它们使报纸得以继续出版的那些条件,所以,负责书报
检查的有关各部不仅违反它们自己的作法,而且违反各项法律规定,
突然声称对付《莱茵报》方针的合适办法不应当是更换编辑,而只应
当是实行非常严格的书报检查,这就势必更加令人感到意外了。
最后,这种作法所以显得更加没有道理,是因为腊韦博士众所周
知是有能力的,以前曾经主管过一家类似的企业,而且政府一直认为
是完全合适的人选。
关于第二点。当然,人们也可以同意只有“实行非常严格的书报
检查”这种消极的办法才能反对报纸的有害倾向这一前提,可是部颁
指令说,长期反对这样一种方针并不是书报检查的职责。
指令说:
“长期制止以被顽固坚持的恶劣倾向为基础的胡作非为的事情,并不是书
报检查的任务。相反,书报检查的职责是,防止那些总的说来遵守法律和道德规
范、没有表现出逾越这些规范的意图的书报因不明情况或一时迷误而发生违犯
① 《王国有关各部就报刊出版人另聘责任编辑不需批准或认可一事给莱
茵省总督的指令》。—— 编者注
关于《莱茵报》遭到查封的备忘录 959
法律的行为。彻底制止报纸的全部恶意的倾向,使它无法始终不变地坚持奉行
危害社会秩序的体系,这并不是书报检查的职责。”
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这种论断也是同全部新闻出版立法
完全抵触的。1819年 10月 18日书报检查法令第 2条对书报检查的
目的,因而也对它的职责作了如下的规定:
“它的(书报检查的)目的是:与宗教的一般原则相违背的一切均应杜绝,不
管个别宗教党派和国内允许存在的教派的见解和教义如何;凡是有损于道德和
良好风俗的东西一概加以查禁;反对把宗教真理狂热地搬到政治中去,防止由
此引起的概念混乱;最后,凡是损害普鲁士邦以及德意志联邦其他各邦尊严和
安全的东西一概加以防止。这里包括一切旨在动摇君主制度和这些邦里的现存
制度的理论,一切对同普鲁士各邦有着友好联系的各国政府和组成这些政府的
人物的诽谤,以及一切旨在普鲁士邦或德意志联邦各邦挑起不满和煽动反对现
行制度的言行,一切想在邦内外成立党派或非法社团或者用好的词句去描绘任
①
何一个邦里现有的力图推翻目前制度的党派的企图。”
因此,这项法令要求书报检查机关去制止、取缔、反对、防止一切
被归咎于《莱茵报》的言行。其次,法令还指出了应由书报检查机关加
以阻止和取缔的新闻出版中的事实上的迷误;法令对新闻出版中由
于良好的或恶劣的、始终一贯地或不是始终一贯地被奉行的倾向而
产生的违法行为不加区别。相反,它要求书报检查机关把一切危害国
家的理论,一切对外国政府的诽谤,一切旨在挑起不满的言行,一切
包庇力图推翻现存秩序的党派的企图都加以取缔。法律谈到了一切
现象,但是它不谈各种现象的区别。
在 1819年的全部书报检查法令中根本找不到“倾向”这个字眼,
① 《关于应如何根据德意志联邦今年 9月 20日决议实行印刷品的书报
检查的决定》。—— 编者注
960 附 录
这个概念只有从对蛊惑者进行审理和七月革命以来才能在普鲁士的
新闻出版立法中找到。
1833年 12月 18日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指令说道:
“诚然,书报检查通常能够防止明显违反宗教和道德的行为,对法律秩序的
攻击和对个人的直接侮辱,但是,书报检查决不能够消除那些不了解情况或心
①
怀恶意的报刊编辑和出版者的不可理解的或隐蔽的不良倾向。”
但是,就连这一指令也是直接同对《莱茵报》提出的关于书报检查的
职责的规定相抵触的,因为一般说来不能忽视指令是不能取消一项法律的。
第一,上述指令谈的不是书报检查的职责,而是书报检查的权力,是书报检
查能够做什么。但是,根据这一指令,这种权力只有在碰到隐蔽的不良倾
向时才会失去作用,而不会在碰到这一倾向的公开表现时失去作用,
相反,根据现今的部颁指令,恰好是在意图不再隐蔽,而是显露出来,并
且其明白易懂的程度甚至由于继续一贯地被坚持而变得毫无疑义的
地方,书报检查机关的职责就不再起作用了。
但是,1819年书报检查法令根本不考虑报纸的倾向而把防止事实上
逾越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当作书报检查机关的职责,前面引述的 1833年
指令认为制止隐蔽的不良倾向是书报检查的职责,而不是书报检查的
权力,并且指示为此在选择领取许可证者和编辑时要谨慎从事,而
1841年 12月 24日的书报检查令却直接规定检查倾向是书报检查
的义务、目的、职责。1841年 12月 24日的书报检查令写道:
“这方面必要的前提是,对政府措施发表的见解,其倾向不是敌对的和恶意
的,而是善意的。这就要求书报检查官具有良好的愿望和鉴别的能力,善于区别
① 见本卷第 957页。—— 编者注
关于《莱茵报》遭到查封的备忘录 961
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与此相适应,书报检查官也必须特别注意准备出版的作品
的形式和语调,一旦发现作品因感情冲动、激烈和狂妄而带有有害的倾向,应不
①
准其印行。”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正是被部颁指令否认是书报检查机关的职
责的东西,被这个检查令当作是书报检查机关的主要的、真正的任
务,而最近的新闻出版运动,尤其是《莱茵报》所依据的就是这个检查
令。这个检查令并不否认实行这种追究倾向的书报检查的困难,相
反,它明确地说道:
“确定正确界线的不可否认的困难不会把人们吓倒,使他们不去力图完全
①
实现法律的真正意图,也不会使人们变得谨小慎微……”
但是,在《莱茵报》的问题上,根本就不可能存在这种困难;只要
部颁指令的论断是正确的,如果《莱茵报》不可否认地、公开明显地、
顽固而始终一贯地执行了根本上是恶劣的倾向,那么不需要有多大
的分辨能力,很简单(像检查令所说的那样),不准其印行就是了。
1842年 10月 14日的内阁指令比1841年 12月 24日的检查令
走得更远。该指令在谈到委托有关当局负责的纠正报刊方向的工作
时说道:
“让其他一些遵循良好精神的报纸去反对某种报纸的有害于社会精神的不
良意图,并且仅仅把希望寄托在它们身上,这是不够的。凡是有诱惑的毒素放出
来的地方,都必须使它无法为害,这不仅是当局对受毒害的读者的责任,同时也
是在欺骗和撒谎的倾向出现时,消灭这种倾向的最有效的手段,一种迫使编辑
②
部自己公布对自己的判决的手段。”
① 《就实行书报检查令一事给王国各总督府的通令》。—— 编者注
② 见本卷第 318页。—— 编者注
962 附 录
这一陛下内阁指令虽然承认书报检查制度不完备,但是它并没
有下令查封“具有有害意图的”报纸,相反,它把更正报纸错误的工作
作为对付“撒谎和欺骗的倾向”的最有效的手段托付给有关当局。
同这个内阁指令相反,四个月以后,同全部普鲁士立法的精神相
反来解释书报检查机关的职责的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竟然下令
查封《莱茵报》。
关于第三点。由上所述,再也用不着证明,部颁指令从被证明是
错误的前提中得出的结论,即仿佛只剩下按照 1819年书报检查法令
第 17条规定由有关各部自行决定可以对获得许可证的报纸采取的
办法,收回许可证这一结论,本身就是错误的。
可见,无论如何,三个部所采取的措施看来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诉诸 1819年 10月 18日的书报检查法令第 17条规定,决不可能
弥补这个缺点并在法律上证明措施本身就是正确的。该条规定说道:
“报纸和其他定期出版物一旦接受了有关宗教、政治、国家管理机关和当代
历史的题材,就须经上述有关各部批准才允许出版,如果它们有害地利用这种
①
批准,就应该由有关各部加以查封。”
不应该单纯从这条规定的文字出发,而只应该从整体出发来解
释这一规定的正确含义,因为这一规定是整体的一部分,在这个问题
上应该指出,在这里这个整体决不是 1819年书报检查法令的总体
性,相反,是现行有效的全部新闻出版立法。
这种新闻出版立法清楚地证明,不是报纸出版者有害地利用其
许可证的任何情况,都可以用只是最终显然作为辅助手段被提出的
① 《关于应如何根据德意志联邦今年 9月 20日决议实行印刷品的书报
检查的决定》。—— 编者注
关于《莱茵报》遭到查封的备忘录 963
查封这种权限来加以消除的,而是只有当经常性的、法定的预防措施
无法收效时,才允许使用这种本身是敌对的手段,——这是部颁指令
本身所承认的原则,因为它只是由于错误地认为更换编辑和实行书
报检查在这里是不够的和无效的,才坚持该法令第 17条规定的可能
发生的适用性。
因此,如果更换编辑(在下属机关,这事已经发生了)提供了一种
解决办法,如果书报检查仍然在不折不扣地实行,并且能够和必须防
止被坚持不变的倾向的缺点,那么从法律上说就根本谈不上撤销许
可证的问题。根据书报检查法令和以前的所有指令的精神,只有在两
种场合,可以采取这种撤销许可证的办法。一是在选择编辑时既没有
提出政府所能接受的人选,又没有交纳所要求的保证金,二是通过回
避书报检查或由于人为地和故意地欺骗书报检查机关而造成对许可
证的滥用。——而在《莱茵报》身上这两种情况都不存在。
相反,这一积极原则的正确性来源于前面对有关选择编辑和有
关书报检查的职责的规定的推论——但是,这种正确性也认为,应该
纠正对 1842年 10月 14日陛下内阁指令中前面引述过的关于有关
当局的责任的那段话的法律上的承认,因为该法律承认“具有有害意
图的”报纸的合法存在,并且为了防止报纸的欺骗和撒谎的倾向,不
是把撤销许可证,而是把纠正错误的东西当作有关当局的责任。
三、倾 向
迄今为止,我们始终是从部颁指令中对《莱茵报》提出的大量严
964 附 录
厉指责实际上也是有根据的这种前提出发的。前面的推论证明,要对
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措施作出判断,首先根本不取决于这一
点。但是,这里想尝试一下也在这一点上证明论敌的论据的弱点,要
对受到完全普遍支持的指控——不是举出事实,而是举出不良习惯,
不是谴责行为,而是谴责特征的指控—— 作出回答,可能是多么困
难。但是,在这方面首先将使那种认为关于恶意和背信弃义的指责涉
及省里的如此一大批最受尊敬的人物,以致单是这一情况就足以认
为指控是太匆忙了的看法得到安慰。因为用政府的如此断然的声明
显然根本不能证明方针的卑鄙。有过这样的时代,那时暂时的最高权
威不仅认为哥白尼的宇宙系统是卑鄙的,而且实际上也屏弃了它。因
此,当部颁指令中说“该报从创刊之日起就遵循一种如此卑鄙的方
针”云云时,人们要求提出证明是公正的。
部颁指令回答道:
“该报一贯明显地企图攻击国家制度的基础,阐述旨在动摇君主制原则的
理论,恶意地煽动舆论怀疑政府的所作所为,挑动国内一些等级去反对另一些
等级,挑起对现存法定秩序的不满,并怂恿人们对各友好国家采取极端敌对的
态度。”
指责 《莱茵报》的不是实际的违法行为,相反,指责它的只是
这种违法行为的明显企图。列入这种成问题的恶行的,首先是攻击
国家制度的基础的企图。但是,大家知道,对于普鲁士国家的制度,
目前意见分歧很大。在这里,各种法律本身就相互抵触。1830年是
240
黑格尔,1842年则是施塔尔被看作官方的普鲁士国家哲学家。 《普
鲁士国家报》在七月革命时期宣称普鲁士国家是被共和主义机构包
围的君主国;目前该报又宣称普鲁士国家是被基督教机构包围的君
主国。
关于《莱茵报》遭到查封的备忘录 965
弗里德里希大帝和普鲁士国务活动家哈登堡、施泰因、雪恩过去
和现在对普鲁士国家的基础都有他们自己的看法,毕洛夫-库梅洛
夫和现代的国务活动家们则有他们自己的看法。《莱茵报》对普鲁士
国家制度及其基础有过它自己的看法,当然,它的意见曾经是同当时
政府的看法相矛盾的。但是,如果说《莱茵报》曾经陷入这种矛盾,那
么按其见解来说,该报攻击的不是普鲁士国家制度的基础,而是偏离
这一基础的言行。
至于所谓旨在“动摇君主制原则”的“理论”,一切都取决于人们
把君主制原则理解为什么东西。
比如说,《莱茵报》宣称片面的官僚统治、中世纪的等级权利、书
报检查等等是同君主制原则相抵触的因素。该报根本不像通常的自
由主义,主要是谈论特定的国家形式;该报所涉及的主要是内容,是
自由人应该成为国家原则那种意义上的民主。该报要求在国家中实
现合乎理性和合乎伦理的共同体的那些条件。因此,该报认为君主制
它
原则不是特殊的原则,而是一般的国家原则。从而,该报就证明了,
把君主制国家看作是理性国家的可能的实现。
《莱茵报》从来就没有“恶意地煽动舆论怀疑政府的所作所为”的
意图,相反,该报出于良好的意愿,曾经试图对政府本身的那些违反
人民精神的措施本身提出怀疑。
同样,《莱茵报》也根本没有企图“挑动国内一些等级去反对另一
些等级”;相反,该报曾经唤起每个等级去反对它自身,反对它自身的
利己主义;该报曾经把公民同作为等级成员的市民对立起来①;此
外,该报在这里只是表达了莱茵省的地方特点,因为莱茵省人坚决反
① 见本卷第 136—202页和第 240—290页。—— 编者注
966 附 录
对在法律面前的任何法定的等级差别。
接着提出的指控是:《莱茵报》曾经企图“挑起对现存法定秩序的
不满”。
政府也曾经企图挑起对现存法定秩序,例如,对旧普鲁士婚姻制
度的不满。对法律的任何修订都出于这种不满。因此法律的发展只
有通过对法律的批判才有可能,因为对法律的批判会使判断力,因而
也使感情同法律产生不和,因此必然会引起不满,所以,只要禁止报
刊唤起对现存法定秩序的不满,那就是完全禁止报刊忠诚地参与国
家管理。
还说《莱茵报》也“怂恿人们对各友好国家采取极端敌对的态
度”,或者像后面所说的那样,“侮辱了德意志联邦内外的各种外国力
量”。
至于说联邦的各个邦,那么《莱茵报》只是曾经是这些地方的多
数持自由主义观点的人民代表的机关报。但是,如果说《莱茵报》维护
了德国,而反对了德国以外的势力的狂妄要求,为德意志民族进行了
辩护,而反对了外来民族对它的侮辱,那么,怎么能把这称为侮辱德
国以外的势力呢?
至于说“针对行政当局的所谓缺点发表意见时,不是用严肃的、
心平气和的口气,而是对国家及其政体和机关报刊进行恶毒攻击,那
些意见往往是无凭无据地提出来的,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都缺乏认
真的态度和对实情的了解”,那么对于这种指责,只要作如下的反驳
就够了,即报刊和行政当局对认真的态度持有并且必定持有不同的
观点,对于国家预算和所有管理结果的奥秘的实情几乎不可能有完
全的了解——但是,对于可能发生的不正确之处,经常有法律规定的
纠正办法作为消除错误的手段;最后,语言的口气一般都是经书报检
关于《莱茵报》遭到查封的备忘录 967
①
查机关随意修改过的。
至于说到“对忠顺的机关报刊进行卑劣的嘲讽”,那么这大概指
的是一些报纸。但是,即使查明有嘲讽某些报纸的事,这事实本身也
根本不能作为查封的理由,因为在德国没有对报纸进行正式分类。
还指责《莱茵报》损害了教会。但是,该报曾经试图就宗教解决一
项任务,而解决这项任务是 1819年 10月 18日书报检查法令作了规
定的,那就是“反对把宗教真理狂热地搬到政治中去,防止由此引起
的概念混乱”。该报坚持不懈地致力于把宗教和政治分离开来,只要
教条或者教会决定了一项国家法律,无论这是牵涉到巴伐利亚的天
主教屈膝礼法241
,还是牵涉到普鲁士的新教离婚法,该报随时随地都
②
曾加以反对。
最后,部颁指令也谈到“全部倾向的恶意”。按照这种说法,《莱茵
报》为争取普鲁士的精神上的领导权、为争取普鲁士的商业体系、为
争取实现德意志关税同盟而进行的斗争,该报以赞赏的心情着重报
道每一个哪怕是最微小的进步所表现的认真谨慎的态度,该报为维
护德国的荣誉免遭外来的侮辱所表现的对祖国的爱,该报在内心所
怀有并日益增加的重新苏醒的民族感,所有这一些也就会成为恶意
的象征了。
因此,在所有的指责中只剩下了关于一贯性的指责。但是,这种
一贯性是信念真诚坦率、深明事理的证明,而不是故意怀有恶意的证
明。
抱有不良的思想观点要保持一贯确实是不能设想的,因为一贯
① 见本卷第 961页。—— 编者注
② 见本卷第 959页。—— 编者注
968 附 录
地坚持某种思想观念,那就是说,这种思想观点不可能是不良的。
《莱茵报》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思想观点而创办起来的。该报将仍
然忠实于自己的思想观点并且只是屈服于强权。
因此,如果可以确定,经过比较仔细的考察,部颁指令的所有指
责变成了直接相反的结论,那么,至少可以肯定,这些指控就其目前
的不确定的形式来说,不足以查封任何普鲁士报纸,或者,足以查封
所有普鲁士报纸。
第一次用原文发表于《马克思 原文是德文
恩格斯全集》1975年历史考证 中文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版第 1部分第 1卷 1975年历史考证版第 1部分
第 1卷翻译
969
莱茵报社股东关于
继续出版《莱茵报》的请愿书242
最尊贵的、最强大的国王:
最仁慈的国王陛下:
负责书报检查的王国有关各部今年 1月 20日颁布指令,责令在
此地即科隆发行的《莱茵报》从 4月 1日起停止出版,从而使一家企
业受到破产的威胁。这家企业是我们首先为满足我们家乡城市的迫
切需要而出巨资筹办的,但是其使命也是在陛下的庇护之下并对陛
下的最崇高的豁达意愿满怀信赖地作为自由、独立的社会精神的喉
舌大胆而无私地为祖国的荣誉和利益服务。
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上述决定不仅在手续上有所欠缺,
而且既违反以往全部新闻出版立法的精神,也悖逆陛下的圣意。对
此,我们认为在备忘录中已经作了说明,现特将这份备忘录①诚惶诚
恐地恭呈于御座之前。
为了成全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意愿,我们最忠顺地保证
运用所附章程②赋予我们的影响,敦促该报采取比较温和得体的态
① 见本卷第 971—981页。—— 编者注
② 指《莱茵报社章程》(1841年 12月 15日于科隆)。—— 编者注
970 附 录
度,尽可能避免发生任何纠纷,因此,我们不胜感戴地提出如下恳切
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