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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章 .6

作者:中 共 中 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当前章节:15363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12:30

敬祈国王陛下特赐隆恩,降旨撤销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今

年 1月 20日颁布的指令,恩准《莱茵报》不受阻碍地继续出版。

永远矢忠陛下的

臣民,莱茵报社股东顿首

1843年 2月 12日于科隆

[接着是股东的签名,在第 4页上有马克思的亲笔签名:]

      马克思博士本人并受托于:

特里尔的施莱歇尔博士 ——实习医生

特里尔的文采利乌斯博士——实习医生

特里尔的采托     ——商人

特里尔的克伦特根   ——土地占有者

特里尔的米特韦格   ——律师

第一次用原文发表于《马克思 原文是德文

恩格斯全集》1975年历史考证

中文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版第 1部分第 1卷

1975年历史考证版第 1部分

第 1卷翻译

971

莱茵报社股东的备忘录242

今年 1月 20日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指令规定《莱茵报》

从4月 1日起停止出版。该指令所依据的前提是,《莱茵报》持有的只

是临时的许可证,因此,它迄今为止虽然事实上存在,但是它的存在

并不是合法的。指令中说:

“因为这家报纸从 1841年① 1月 1日起就要出版,当时这个日期已经临近,

总督表示暂时予以同意,免得股东们陷于困境,但是他提出了一个明确的条件,

即必须经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批准,根据 1819年 10月 18日书报检查法

令第 17条和 1837年 8月 6日陛下内阁指令第 3条规定,批准手续是必不可少

的。这种批准手续没有办下来;因此,这家报纸依据的只是仅仅被看作是事实的

准许,而没有法律上所必需的部级的同意作为补充,它缺乏合法的基础。所

以,—— 部颁指令最后说,—— 为了查封《莱茵报》,只要结束迄今为止的临时状

态就行了。”

可见,针对《莱茵报》而采取的这种办法被认定不是撤销许可证,

而是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拒绝对许可证给予在上述法律条文中

所预先规定的批准;但是,对事实的简单陈述说明,在 1月 20日部颁

指令中所引用的条款,即 1819年 10月 18日书报检查法令第 17条

和 1837年 8月 6日陛下内阁指令第 3条,并没有应用于《莱茵报》,

相反,《莱茵报》持有由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批准的许可证,而且

① 应为 1842年。—— 编者注

972 附   录

是经省主管当局批准被转让和出售给该报的许可证,因此,为了查封

《莱茵报》,像 1月 20日部颁指令所作的那样,拒绝批准许可证是不

够的,相反,必须正式撤销许可证才行。

《莱茵报》在创办的时候,确实没有申请颁发许可证,相反,《莱茵

报》通过购买获得了当时腊韦博士和狄茨两位先生用来出版《莱茵总

汇报》的许可证,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向省政府当局请求批准这一许

可证的转让。从 1833年 3月 5日部颁指令可以看出,虽然省政府当

局可以批准这种许可证的转让,但是按规定事先必须征求负责书报

检查的有关各部的意见。1833年 3月 5日指令对此作了如下的说

明:

“因为主管各部允许或不允许某种报刊的出版,主要是取决于编辑的品格

以及编辑是否能取得 1819年 10月 18日书报检查法令第 9条所规定的那种信

任,所以,如果不事先征求意见,更换由省政府当局所授权的人选是不能允许

的,那首先会改变最初的批准决定。”

可见,在事先向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征求意见的条件下是

允许省政府当局批准许可证转让的,实际上莱茵省总督府通过 1841

年 12月 13日指令履行了这一批准手续,同时这也符合王国科隆政

府同月 17日的下述命令。

“对于您上月 19日的申请,莱茵省总督先生通过本月 13日指令决定把由

于别人放弃而空缺的《莱茵总汇报》及附刊《莱茵人民报》的出版许可证转让给

您,但是保留随时收回的权利,同时批准您扩大报纸版面和更改报纸及其附刊

名称的打算,即报纸名称为:

《莱茵政治、商业和工业日报》。

① 《王国有关各部就获准出版的报刊向他人转让编辑权一事给王国科布

伦茨总督府的指令》。—— 编者注

莱茵报社股东的备忘录 973

其附刊名称为:

《莱茵科学、文学和艺术论丛》。

同时,我们在这里通知你们,我们规定,作为结果你们要扩大订量,送审的

报纸要寄到王国科布伦茨总督府档案室和王国高级书报检查委员会,并且在年

终分别给柏林皇家图书馆和波恩大学寄一份完整的全年报纸,邮资免付。

王国政府内政厅

克洛斯(签名)

1841年 12月 17日于科隆

本市雷纳德先生收”

从王国科隆政府的这一命令可以看出,今年 1月 20日部颁指令

的下述论断是十分错误的,该指令声称,莱茵省总督先生表示“只是

暂时予以同意”,而且他提出了一个明确的条件,即必须经负责书报

检查的有关各部批准。其实,这两件事他都没有做;他不可能这样做,

因为 1833年 3月 5日部颁指令明确禁止他做这两件事;因为这一部

颁指令规定,在转让许可证时,省政府当局有义务向负责书报检查的

有关各部事先征求意见,而不是事后请求认可。但是,由王国科隆政

府通知的总督先生的指令根本没有提到,莱茵省总督先生明确提出

把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批准作为一个条件,也没有提到,像 1

月20日部颁指令所说的那样,他只是暂时批准转让许可证。相反,总

督先生把由于别人放弃而空缺的一家报纸的出版许可证转让给莱茵

报社理事雷纳德先生,但是保留随时收回的权利,这一附加条件恰好

可以证明,这里涉及的不是临时的许可证,而是正式的许可证;因为

如果许可证本身仍然没有批准,因而还根本不存在的话,收回许可证

怎么可能还成为保留条件呢?如果拒绝批准就足够了,总督先生还要

为自己保留收回的权利干什么呢?

但是,“保留随时收回的权利”这一附加条件本身也不可能赋予

974 附   录

《莱茵报》的许可证以特殊的性质,因为收回报纸许可证依据的是

1819年书报检查法令第 17条,所以,这是一个合法的、对任何许可

证都普遍适用的附加条件。实践证实了这种观点。政府枢密顾问赫

塞先生在他的关于普鲁士新闻出版立法的著作中说道:

“在近代,许可证只有在可以被收回的条件下才由有关各部发给。”

因此,无可怀疑的是,《莱茵报》是在省主管当局批准转让的情况

下获得充分有效的正式许可证的。这里至多只能提出这样的问题:莱

茵省总督先生是否依据法律批准了这次转让,他是否像 1833年 3月

5日部颁指令所规定的那样,事先向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征求

了意见?

1月 20日部颁指令看来并未否定这个问题,因为否则该指令就

应该不是依据 1819年 10月 18日书报检查法令第 17条的规定和

1837年 8月 6日陛下内阁指令第 3条的规定,而是恰好依据 1833

年 3月 5日部颁指令指出《莱茵报》的许可证所具有的缺点,其次,负

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在《莱茵报》刚一出版时就必定会把它加以查

封,因为没有人就该报获得许可证一事依法向有关各部征求意见。但

是,即使总督先生由于疏忽没有按照规定去征求意见,《莱茵报》的出

版者们也必定认为是征求过意见的,在这种前提下,他们才把委托给

他们的资本投到这家企业中来的,如果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不

愿放弃履行由省政府当局所违反的手续的权利,那么,这种要求显然

不应该直到一年以后才提出来,致使莱茵报社不得不由于政府当局

的疏忽而付出完全损失其资本的代价。但是,如果在总督先生批准把

许可证转让给《莱茵报》之前,实际上已经向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

部事先征求了意见,—— 由于冯 ·博德尔施文格先生精通业务,在没

莱茵报社股东的备忘录 975

有证明相反的情况以前,人们可以坚持这种想法,—— 那么,《莱茵

报》持有的是充分有效的正式许可证,单是由1月 20日部颁指令宣

布决定拒绝批准许可证,是不足以查封该报的,要查封该报,就必须

正式收回许可证,必须遵循针对《莱茵报》的手续才行,而 1月 20日

部颁指令没有遵循这一手续,但是把这种手续说成是查封持有许可

证的报纸的合法手续。因为,正如前面所证明的,《莱茵报》是一家获

得了许可证的报纸,所以,检查一下“关于收回报纸许可证”的 1月

20日部颁指令中所提出的那些论断是必要的。收回许可证是针对

《莱茵报》可能采取的唯一措施,而应该指出的是,虽然部颁指令实际

上已宣布采取这种措施,但是,指令中所提出的基本论点并不足以说

明采取这种措施是正确的。

部颁指令的推论可以概括为下述的主要论点。

1.《莱茵报》具有恶劣的性质,因此,不是更换编辑,而是只有非

常严格的书报检查才可能是对付该报的合适的办法。

2.但是,制止胡作非为的事情即一贯不良的倾向,

并不是书报检

查机关的职责,因此,剩下的只是,

3.对于获得了许可证的报纸,根据 1819年 10月 18日书报检查

法令第 17条规定,由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作出决定,收回许可

证。

可以指出,这些论点同迄今为止的全部新闻出版立法,首先是同

最近的新闻出版立法的精神的矛盾在于如下几点。

1月 20日部颁指令对更换编辑毫无作用这一点作了如下的说

明:

“由于《莱茵报》的出版者们采取敌对的方针具有经常的一贯的性质,不能

设想,任命现在已提出人选的新编辑会产生十分有益的结果;因为这种积极的

976 附   录

办法只有在企业的基础不是坏的基础时,才能保证起好的作用。因此,在这里只

剩下一种消极的办法,即用非常严格的书报检查去制止那每天不断重复的一切

越轨行为。”

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说,不能设想,更换编辑这种积极的办

法会达到目的,在这里只剩下书报检查这种消极的办法。迄今为止的

法律规定却是从相反的看法出发的。1833年 12月 18日负责书报检

查的有关各部的指令作了几乎相反的规定,那就是:

“迄今为止,人们一直习惯于把书报检查看作是对付一切由于这样授予许

可证而产生的缺点的办法,诚然,书报检查通常能够防止明显违反宗教和道德

的行为,对法律秩序的攻击和对个人的直接侮辱;但是,正如日常经验所充分证

明的那样,书报检查决不能够消除那些不了解情况或心怀恶意的报刊编辑和出

版者的不可理解的或隐蔽的不良倾向。

相反,看来只有一种办法可以对付这些弊端,那就是在发给定期出版物出

版许可证时要非常谨慎地行事,并且只能把这种许可证给予这样的人,第一,他

们要不就是众所周知有能力办这种企业的,就是说,经过必要的,扎实的学术上

的训练,能够使公众得到适当的娱乐和教益,要不就是王国的各总督府有机会

以任何一种方式收集到有关他们能力的令人满意的情况;第二,通过有关警察

当局的官方证据能够说明,他们道德上的名声没有污点。”

1841年 12月 24日的书报检查令也同样把选择编辑时的谨慎

态度称为对付滥用准予免受书报检查的更大自由的行为的一种合适

的办法。

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不是把更换编辑,而是把非常严格的

书报检查称为对付报纸有害方针的真正办法,这是同上述规定相抵

触的;由于它们自己迄今为止对《莱茵报》采取的做法只能用相反的

看法来解释,这种情况就更加明显了。

首先,用一种与法律相抵触的方法导致了前任编辑鲁滕堡博士

莱茵报社股东的备忘录 977

先生被解职。

1837年 10月 6日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指令写道:

“对于上月 1日就那家以《商业和工业总汇报》为题在科隆出版的报纸的出

版者拟另聘一位责任编辑一事提出的报告,我们谨向阁下作如下答复,根据

1819年 10月 18日书报检查法令第 9条规定,聘用编辑无需经过认可或批准,

相反,最高书报检查当局只保留向报纸出版者提出下述声明的权利:如出版者

提名的编辑不堪信任,即应另聘编辑,或者应由留用的编辑交纳保证金。”

政府竟违反这一法律规定,要求立即解除鲁滕堡博士先生的职

务,并威胁说,否则就要立即查封《莱茵报》。但是,同时还要求另外推

荐一位编辑,《莱茵报》的理事们通过推荐腊韦博士先生满足了这一

要求,最后,使《莱茵报》的继续出版,或者像政府错误地表达的那样,

正式许可证的发给取决于被认可的编辑会按什么样的精神来主持报

纸。但是直到今天为止,认可腊韦博士先生的手续还没有办下来;因

此也还没有把编辑工作托付给他;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本身至

今一直在阻挠实现它们所声明的使报纸得以继续出版的那些条件,

所以,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不仅违反政府迄今为止的观点,而且

也违反它们自己的作法,突然声称对付《莱茵报》方针的合适办法不

应当是更换编辑,而只应当是实行非常严格的书报检查,这就势必更

加令人感到意外了。

最后,这种作法所以显得更加没有道理,是因为腊韦博士先生正

如 1833年 12月 18日指令所要求的那样,众所周知是有能力的,十

二年多以来,他一直主管类似的企业,使政府感到满意。

当然,我们也可以同意只有实行非常严格的书报检查这种消极

的办法才能反对报纸的有害倾向这一前提,可是 1月 20日部颁指令

说,长期反对这样一种方针并不是书报检查的职责。

978 附   录

指令说:“长期制止以被顽固坚持的恶劣倾向为基础的胡作非为的事情,并

不是书报检查的任务。相反,书报检查的职责是,防止那些总的说来遵守法律和

道德规范,没有表现出逾越这些规范的意图的书报因不明情况或一时迷误而发

生违犯法律的行为。彻底制止报纸的全部恶意的倾向,使它无法始终不变地坚

持奉行危害社会秩序的体系,这并不是书报检查的职责。”

从下面所述将可以看出,关于书报检查职责的这个定义是同迄

今为止的全部新闻出版立法相抵触的。

1819年 10月 18日书报检查法令第 2条对书报检查的目的,因

而也对它的职责作了这样的规定:

“它的目的是:与宗教的一般原则相违背的一切均应杜绝,不管个别宗教党

派和国内允许存在的教派的见解和教义如何;凡是有损于道德和良好风俗的东

西一概加以查禁;反对把宗教真理狂热地搬到政治中去,防止由此引起的概念

混乱;最后,凡是损害普鲁士邦以及德意志联邦其他各邦尊严和安全的东西一

概加以防止。这里包括一切旨在动摇君主制度和这些邦里的现存制度的理论,

一切对同普鲁士邦有着友好联系的各国政府和组成这些政府的人物的诽谤,以

及一切旨在普鲁士邦或德意志联邦各邦挑起不满和煽动反对现行制度的言行,

一切想在邦内外成立党派或非法社团或者用好的词句去描绘任何一个邦里现

有的力图推翻目前制度的党派的企图。”

因此,这项法令期望书报检查机关去制止、取缔、反对、防止一切

被归咎于《莱茵报》的言行,其次,法令还指出了应由书报检查机关加

以阻止和取缔的新闻出版中的特定的事实上的迷误;法令对新闻出

版中由于良好的或恶劣的、动摇不定或始终一贯的倾向而产生的违

法行为不加区别;相反,它要求书报检查机关把一切危害国家的理

论,一切对外国政府的诽谤,一切旨在挑起不满的言行,一切包庇力

图推翻现存秩序的党派的行为都加以取缔。显然,1819年的书报检

查法令把书报检查说成是对付像有人指责《莱茵报》犯有的类似活动

莱茵报社股东的备忘录 979

的合适办法。从 1833年 12月18日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的指令

中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

该指令说:“诚然,书报检查通常能够防止明显违反宗教和道德的行为,对

法律秩序的攻击和对个人的直接侮辱,但是,书报检查决不能够消除那些不了

解情况或心怀恶意的报刊编辑和出版者的不可理解的或隐蔽的不良倾向。”

可见,根据这个指令,书报检查机关的权力只有在碰到它未能查

明的隐蔽的不良倾向时才会失去作用,而不会在碰到它不可能忽略

的这一倾向的明显表现时失去作用。相反,根据最近的部颁指令,这

种明显的、一贯被贯彻执行的、每天都表现出来的恶毒倾向却不属于

书报检查的活动范围。这项最近的部颁指令让书报检查机关的职责

在它根据 1833年 12月 18日指令刚刚应该开始的地方不再起作用

了。

其次,1819年的书报检查法令根本不考虑报纸的倾向而把防止

事实上违反逾越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作为书报检查机关的职责,

1833年的指令只是在存在隐蔽的不良倾向的情况下不是对书报检

查机关的职责,而是对其能力表示怀疑,相反,1814年 12月 24日的

书报检查令却直接把反对有害的倾向作为书报检查机关的义务、目

的和职责。该书报检查令说道:

“这方面必要的前提是,对政府措施发表的见解,其倾向不是敌对的和恶意

的,而是善意的。这就要求书报检查官具有良好的愿望和鉴别的能力,善于区别

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与此相适应,书报检查官也必须特别注意准备出版的作品

的形式和语调,一旦发现作品因感情冲动、激烈和狂妄而带有有害的倾向,应不

准其印行。”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正是被部颁指令否认是书报检查机关的职

责的东西,被这个检查令当作是书报检查机关的主要的,真正的任

980 附   录

务,而最近的新闻出版运动,尤其是《莱茵报》所依据的就是这个检查

令。这个检查令并不否认实行这种追究倾向的书报检查的困难,相

反,它明确地说道:

“确定正确界线的不可否认的困难不会把人们吓倒,使他们不去力图实现

法律的真正意图。”

但是,在《莱茵报》的问题上,根本就不可能存在这种困难;只要

部颁指令本身的论断是正确的,如果《莱茵报》不可否认地、公开明显

地、顽固而始终一贯地执行了根本上是恶劣的倾向,那么不需要有多

大的分辨能力,很简单,像检查令所说的那样,不准其印行就是了。

1842年 10月 14日的内阁指令比1841年 12月 24日的检查令

走得更远。该指令在谈到委托有关当局负责的纠正报刊方向的工作

时说道:

“让其他一些遵循良好精神的报纸去反对某种报纸的有害于社会精神的不

良意图,并且仅仅把希望寄托在它们身上,这是不够的。凡是有诱惑的毒素放出

来的地方,都必须使它无法为害,这不仅是当局对受害的读者的责任,同时也是

在欺骗和撒谎的倾向出现时消灭这种倾向的最有效的手段,一种迫使编辑部自

己公布对自己的判决的手段。”

这一陛下内阁指令虽然承认书报检查制度不完备,但是它并没

有下令查封具有有害意图的报纸,相反,它把更正报纸错误的工作作

为对付撒谎和欺骗的倾向的最有效的手段托付给有关当局。

这段叙述充分表明,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各部在利用根据 1819

年书报检查法令第 17条规定当然属于它们的权力,采取一种在普鲁

士新闻出版史上前所未有的措施时,违反了普鲁士全部新闻出版立

法的精神,否定了从陛下的自由决定中产生出来的新闻出版运动的

莱茵报社股东的备忘录 981

意义。从 1819年 10月 18日的书报检查法令第 2条以及 1833年 12

月 18日部颁指令可以看出,从前的新闻出版立法的观点是,为了对

付报刊的公开表现出来的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书报检查是一种合

适的、足够的手段,为了对付不可理解的和隐蔽的不良倾向,它劝人

们在发放许可证时要谨慎行事,1841年 12月 24日的书报检查令显

然是同后一种观点相联系的。从 1841年 12月 24日的书报检查令,

尤其是从 1842年 10月 14日的陛下内阁指令可以看出(随着这一指

令的颁布,普鲁士报刊开始了一个辉煌发展的新时代),像 1月 20日

指令所说的经常地、始终一贯地奉行敌对方针的那部分报刊,几百年

来在英国一直存在着并且被这个国家最明智的政治家看作同政府本

身一样是最有成效的国家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的那种报刊,总之,就

是反对派报刊,在普鲁士终于获得了被法律所承认的存在,对这些报

刊强行加以压制是不符合现代新闻出版立法的精神和国王陛下的意

愿的。

第一次用原文发表于《马克思 原文是德文

恩格斯全集》1975年历史考证

中文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版第 1部分第 1卷

1975年历史考证版第 1部分

第 1卷翻译

982

莱茵报社非常全体会议记录243

1843年 2月 12日

在 1843年 2月 12日非常全体会议上讨论。

出席的先生有:责任编辑雷纳德;理事格 ·荣克、达 ·奥本海姆;

监事会主席法伊博士;监事会成员克莱森博士、施图克博士、托梅博

士、陪审官毕尔格尔斯、迈尔律师、哈恩先生;马克思博士、康普先生、

卡尔 ·施泰因先生、上诉法院参事莱斯特先生、约 ·雅 ·冯 ·拉特先

生、德斯特尔博士先生、哈斯博士先生、 ..埃施先生、奥本海姆先

G F

生、马林克罗特先生、弗 · .霍伊泽尔先生、约 ·米尔亨斯先生、普

拉斯曼先生、菲 ·恩格斯先生、卡 ·海因岑先生、卢 ·康普豪森先生、

格奥尔格 ·霍伊泽尔先生、考夫曼先生、约 ·黑尔施塔特先生、约 ·

布瓦瑟雷先生、威 ·布瓦瑟雷先生、布瓦马先生、赛 ·伯 ·科恩先生、

.德.永格先生、克里斯蒂安斯 ·冯 ·奥弗拉特先生、约 ·威 ·狄茨

先生、屈恩先生、卡尔 ·恩格斯先生、吕布先生、蒂 ·格伯尔斯先生、

.霍斯特先生、冯 ·洪特海姆先生、约 ·赫尔曼斯先生、 .赫尔维茨

J H

先生(由赫兹先生代表)、布勒默律师先生(由候补官员谢勒尔代表)、

.屈恩先生、 .莫雷尔先生、.弥勒先生、奥克瑟-施泰恩先生、 .

W MJ B

赖沙德先生、约 ·彼 ·冯 ·拉特先生、.李特尔先生、卡 ·赖姆博尔

德先生、 .罗格先生、..里克先生(代表本人并且作为公证人本德

A JB

莱茵报社非常全体会议记录 983

尔马赫的代表)、施图克博士先生(作为亨 ·鲍恩达尔的代表)、.弗

·泽尔迈耶先生、泽利希曼律师先生、维 ·维尔先生、爱 ·瓦伦康普

先生、 .韦尔克先生、安 ·楚恩茨先生(波恩)。

Ch

监事会主席法伊先生宣布会议开始,并作报告,在报告中,他详

细叙述了部颁公告怎样成为召开今天会议的原因,成为官僚主义的

国家政权和社会舆论之间的原则斗争的表现。人民根据法律和许诺,

根据 1807年至 1815年过去的一段经历以及在弗里德里希-威廉四

世登基时重新激发出来的希望和意愿,要求参与立法。人民和国家政

权之间的这种争执在新闻出版中表现出来了,而部颁公告总的说来

就是针对这一表现的。

奥本海姆先生强调指出,查封《莱茵报》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在去

年 11月 12日以前没有提出过任何警告,是的,没有过提出这类警告

的任何最微小的迹象。接着,奥本海姆先生宣读了总督沙培尔先生

11月 12日颁布的公告以及受总督府委托由行政区长官格尔拉赫先

生所作的其他表白,还有随后责任编辑雷纳德先生所作的答复,最后

是雷纳德先生向总督府递交的呈文和随后总督于 1842年 11月 19

日所作的答复。

编辑部对最后一个公告没有作答复,因为编辑部过去一直深信,

现在仍然深信,总督府就《莱茵报》的营业许可证所提出的前提是错

误的和不合法的。

接着,奥本海姆先生宣读了行政区长官格尔拉赫先生今年 1月

24日发布的命令244

,他强调指出有关各部所制定的措施是不合法

的,并提请全体会议决定,针对这种不合法性进行商讨并采取适当的

措施。在接着由克莱森博士先生宣读的备忘录中,对这种不合法性本

身作了更加详细的说明,为了这个目的还引用并阐明了科隆政府 12

984 附   录

月 17日的命令。

法伊先生要求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且作出决议,而且还向会议

介绍了监事会内部进行讨论的情况,整个监事会要求把下述声明作

为其讨论的结果记录下来。

哈斯博士先生在开始讨论时作了如下发言:十天以前有几位股

东在皇家饭店聚会,起草了一份请愿书。我在那份请愿书上签了名,

现在希望知道其结果。

奥本海姆先生回答说,名单还没有收齐。

洪特海姆先生:我们的目的是让大家共同努力,使《莱茵报》能够

继续出版。为了达到撤销部颁决定的目的,应该采取什么办法呢?发

言人不想去探究合法或不合法的问题。即使 1月20日的公告被撤销

了,《莱茵报》的出版也将继续不受有关各部的欢迎。根据现有的法

律,随时都可能吊销已经发给的许可证,有关各部肯定会作出这种关

于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因此,就产生一个问题,符合部的愿望的步骤

能否同股东们的尊严协调一致?首先,可以通过让监事会的个别成员

退职,通过任命一个新的编辑部来达到这个目的。关于倾向,发言人

不想详细地谈论,而是说:“我们应该向当局争取自己的权利,我们必

须坚持正确的立场。但愿监事会的一位成员能够发表意见,说明怎样

能够向部里作出这种让步,以确保报纸继续出版。”

荣克先生:大概不可能知道,部里将要求作出什么样的让步。《莱

茵报》是一个党派,它必须成为自由的和深受欢迎的党派。如果我们

迎合有关各部的要求,我们就必须开始过一种新的、同以前的生活相

矛盾的生活,只有监事会的少数成员将同意这样做。首先由于全省纷

纷递交请愿书,可以期望部颁公告将会撤销。

马克思先生认为,通过宣读下面这篇官方的文章可以说明问题,

莱茵报社非常全体会议记录 985

问题表现在,如果人们想要与执政的自由派最高当局取得谅解,倾向

就必须改变。

克莱森先生:我赞成洪特海姆先生对报纸继续出版所发表的意

见;但是不认为通过更换编辑将会达到目的。洪特海姆先生承认,部

颁指令包含手续上的缺陷。但是他认为,有关各部随时有可能改正

这种缺陷。从我宣读的备忘录可以看出,吊销已经发给的许可证是

完全违反普鲁士立法的精神和陛下的意图的。陛下表示允许一个彻

底的反对派存在。先生们,我代表监事会向你们提出建议,把根据

要求国王作出最高决定的下述请愿书起草的刚才宣读的备忘录呈交

给国王陛下。接着,克莱森先生宣读了下述请愿书。先生们,我认

为,可以相信,你们有关法律条文的观点将同备忘录的动机相一致,

只是还有一个问题:是否应该作出决定,还要采取其他步骤来维护

《莱茵报》。      

莱斯特先生问,为什么 11月没有把备忘录递上去。

奥本海姆先生回答说,没有理由可以认为,负责书报检查的有关

各部会发表像现在事实上已经发表的这种论断。

毕尔格尔斯先生:如果我说,在创办《莱茵报》时指导我们的动机

就是要办一家完全独立的报纸,我认为我是表达了大家共同的信念。

为了确保这种独立性,才由股东们选出了理事和监事会。理事和监事

会头脑里所考虑的、内心里所感受的倾向必须表达出来。我们曾经作

出决定,要鲜明而自由地表达和代表我们为了祖国的利益而最有效

地坚持的那些原则。这些原则同目前占统治地位的那些原则发生了

矛盾。这种倾向造成的结果是当局压制报纸。我现在要问,报社观点

的原来的独立性是否将保持下去?即使陛下不赞成实行这种倾向,对

指导原则肯定将不会有什么反对意见。

986 附   录

康普先生:如果我正确地理解了洪特海姆先生的意见的话,那么

他是认为,探讨合法性和不合法性不可能带来什么结果。我同意这种

观点,并且主张向陛下递交一份呈文。但是,我可以声明,我不赞成刚

才提出的那份文稿。我认为,今天主要的问题看来是,股东们是否在

内容和形式上都赞成《莱茵报》至今所遵循的倾向和原则。刚才提到

了反对派的报刊。我理解,只有在一个立宪制的国家中,但不是在我

们这个君主制的国家中,才会有这种权利。我们把我们的自由归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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