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 1节,国家元首集“国家的全部职责与权利”于一身。但这
并不是说,国家最主要职责就是镇压异端的谬误和保证来世幸福。
如果某些欧洲国家真是建立在基督教的基础上,难道这些国家
就符合自己的概念了吗?难道“单是”某种状态“存在的事实”就能给
这种状态以存在的权利吗?
在我们的海尔梅斯看来当然是这样,因为他提醒青年黑格尔派
的信徒们注意:
“根据国内大部分地区的现行法律,
未经教会认可的婚姻就是非法同居,并
···············
将受到违警处罚。”
··
因此,如果根据拿破仑法典75
,“未经教会认可的婚姻”在莱茵河
流域被看作“婚姻”,而根据普鲁士邦法,在施普雷河流域则被认为是
“非法同居”,那么,根据海尔梅斯的意见,“违警的”处罚就给“哲学家
们”提供了一种论据,即在这里是合法的东西在别处却被看作违法
的,这一论据证明,科学的、道德的和合理的婚姻概念不是表现在拿
破仑法典里,而是表现在普鲁士邦法里。这种“违警处罚的哲学”也许
在别的什么地方能够使人信服,但在普鲁士是不能使任何人信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