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学习管理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作者:中 共 中 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完结】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txtnovel.com.txt

明智的立法者预防罪行是为了避免惩罚罪行。但是,他预防的办

法不是限制法的领域,而是给法提供实际的活动领域,从而消除每一

个法的动机中的否定本质。他不是局限于替某个阶级的成员消除一

切使他们不能进入更高合法领域的东西,而是给这一阶级本身以运

用法的现实可能性。但是,如果说国家在这方面不够仁慈、富裕和慷

慨,那么,立法者的责无旁贷的义务起码是,不要把那种仅仅由环境

造成的过错变成犯罪。他必须以最伟大的仁慈之心把这一切当作社

会混乱来加以纠正,如果把这些过错当作危害社会的罪行来惩罚,那

就是最大的不法。不然,他就会反对社会要求,还以为反对的是这些

要求的危害社会的形式。总之,在民间的习惯法受压制的地方,遵循

这些习惯法的做法,只能作为单纯违反警章规定的行为来对待,无论

如何不能当作犯罪来惩罚。违警处罚是用来对付那种根据情节可称

为外部混乱而不破坏永久法律秩序的行为的一种手段。处罚不应该

比过错引起更大的恶感,犯罪的耻辱不应该变成法律的耻辱。如果不

幸成为犯罪或者犯罪成为不幸,那么这就会破坏国家的基础。省议会

与这种看法相去很远,它根本不遵守立法的首要规则。

利益的狭隘小气、愚蠢死板、平庸浅薄、自私自利的灵魂只是看

到自己吃亏的事情;就好比一个粗人因为一个过路人踩了他的鸡眼,

就把这个人看作天底下最可恶和最卑鄙的坏蛋。他把自己的鸡眼当

作观察和判断人的行为的眼睛。他把过路人和自己接触的那一点当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255

作这个人的本质和世界的唯一接触点。然而,有人可能踩了我的鸡

眼,但他并不因此就不是一个诚实的、甚至优秀的人。正如你们不应

该从你们的鸡眼的立场来评价人一样,你们也不应该用你们私人利

益的眼睛来看待他们。私人利益把一个人触犯它的行为夸大为这个

人的整个为人。它把法律变成一个只考虑如何消灭有害鼠类的捕鼠

者,捕鼠者不是自然科学家,因此他只把老鼠看作有害的动物。但是,

国家不应该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只看作违法者、森林的敌人。难道

每一个公民不都是通过一根根命脉同国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吗?

难道仅仅因为这个公民擅自割断了某一根命脉,国家就可以割断所

有的命脉吗?可见,国家也应该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看作一个人,

一个和它心血相通的活的肢体,看作一个保卫祖国的士兵,一个法庭

应倾听其声音的见证人,一个应当承担社会职能的集体的成员,一个

备受崇敬的家长,而首先应该把他看作国家的一个公民。国家不能轻

率地取消自己某一成员的所有职能,因为每当国家把一个公民变成

罪犯时,它都是截断自身的活的肢体。有道德的立法者首先应当认

定,把过去不算犯罪的行为列入犯罪行为的领域,是最严重、最有害

而又最危险的事情。

然而,利益是讲求实际的,世界上没有比消灭自己的敌人更实际

的事情了!夏洛克就曾经教导说:“谁憎恨一个东西而又不想置它于

死地呢?” 真正的立法者除了不法行为之外,不应该害怕任何东西,

但是作为立法者的利益却只知道害怕法的后果,害怕为非作歹的人,

因而就颁布法律来对付他们。残酷是怯懦所制定的法律的特征,因为

怯懦只有变成残酷时才能有所作为。私人利益总是怯懦的,因为那种

① 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第 4幕第 1场。—— 编者注

256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随时都可能遭到劫夺和损害的身外之物,就是私人利益的心和灵魂。

有谁会面临失去心和灵魂的危险而不战栗呢?如果自私自利的立法

者的最高本质是某种非人的、异己的物质,那么这种立法者怎么可能

是人道的呢?《国民报》谈到基佐时说道:“当他害怕的时候,他是可怕

的。”这句格言可以作为一切自私自利的和怯懦的立法的写照。

萨莫耶德人98

杀死野兽时,在剥皮之前郑重其事地向它申明,只

有俄罗斯人才使它遭殃,宰割它的是俄罗斯人的刀子,因此只应该向

俄罗斯人报仇。现在有人居然不用扮成萨莫耶德人就直接把法律变

成了俄罗斯人的刀子。现在我们就来看看这种变法吧!

关于第 4条,委员会提议:

“凡超出两英里以外者,由前来告发的护林官员根据当地现行价格确定价

··········

值。”

·

一位城市代表②表示反对这一提案:

“让报告盗窃情况的护林官员确定被窃林木价格的这个提案,是非常危险

的。当然应该信任这位前来告发的官员,但是只能在确定事实方面,而决不能在

确定被窃物的价值方面信任他。价值应该根据地方当局提出的并由县长批准的

价格来确定。曾有人提议否决第 14条,因为根据这一条,罚款是为林木所有者

征收的”等等。“如果保留第 14条,那么上面的规定就更加危险,因为护林官员

是为林木所有者效力并从林木所有者那里领取薪俸的,他们会尽可能高估被窃

林木的价值,这是理所当然的。”

省议会批准了委员会的提案。

①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年科布伦茨版第 22页。—— 编者

② 约 ·弗 ·布鲁斯特。—— 编者注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257

我们在这里看到的是领主裁判权99

的制定。维护领主利益的奴

仆在某种程度上同时又是宣判人。价值的决定构成了判决的一部分。因

此,判决的一部分已经预先在告发记录中被决定了。前来告发的护林官员坐

在审判席上,他是鉴定人,他的意见法庭必须听取,他执行的是一种排除

其他法官参加的职能。既然甚至还有领主的宪兵和告发者同时进行

审判,那么反对异端裁判所式的审判程序就是荒诞无稽了。

即使不谈这种行为根本违反我们的法规,只要考察一下前来告

发的护林官员的性质也就会明白,客观上他是不能同时兼任被窃林

木的估价者的。

作为护林官员,他就是护林神的化身。守护,而且是亲身守护,要

求护林人切实有效、认真负责和爱护备至地对待自己所保护的对象,

就好像他和林木已合为一体。对他来说,林木应该是一切,应该具有

绝对的价值。估价者则恰恰相反,他用怀疑的不信任的态度来对待被

窃林木,用敏锐的平淡的目光来评价它,用普通的尺度来衡量它,锱

就像矿物学家不同于

铢必较地计算它的价值。护林人不同于估价者,

矿物商一样。护林官员不能估量被窃林木的价值,因为他每次在笔录

中确定被窃物的价值时,也就是在确定自己本身的价值,即自己本身

活动的价值;因此,难道你们能够设想,他保护自己客体的价值会不

如保护自己的实体吗?

一个把残忍当作职责的人所承担的这两种活动是互相矛盾的,

这不仅在涉及守护对象时是这样,而且在涉及有关人员时也是这样。

作为护林官员,护林人应该维护私有者的利益,但是作为估价

者,他又应该保护违反森林管理条例者的利益,防止私有者提出苛刻

的要求。他可能会用拳头为林木的利益服务,同时他又应该用头脑为

林木敌人的利益服务。一方面,他是林木所有者利益的化身,另一方

258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面,他又应该是反对林木所有者利益的保障。

其次,护林官员就是告发者。笔录就是告发书。因此,实物的价

值就成为告发的对象;这样一来,护林官员丧失了自己身为法官的尊

严,而法官的职能也受到莫大的侮辱,因为这时法官的职能同告发者

的职能已毫无区别了。

最后,这个前来告发的护林官员是受林木所有者的雇用并为林

木所有者效力的,不论作为告发者或护林官员,他都不宜充当鉴定

人。如果有理由这样做,那么也同样有理由让林木所有者自己经过宣

誓后来估价,因为林木所有者实际上是把他的护林奴仆仅仅当作第

三者的角色来对待的。

但是,省议会并不认为前来告发的护林官员的这种地位是有问

题的,相反,它认为关于前来告发的护林官员的终身任命的规定,即

在林木特权统治这个领域内留给国家的最后一丝权力的唯一规定有

问题。这个规定遭到了最强烈的反对,报告人的下述解释也未能平息

这一风暴:

“前几届省议会已经要求废除护林官员的终身任命,但政府总是反对,并且

把终身任命看作对臣民的一种保护。”

可见,省议会早已就政府放弃对自己臣民的保护的问题同政府

讲过价钱,而省议会仍然在讨价还价。现在我们就来看一看那些用来

反对终身任命的既宽宏大量又无可辩驳的论据。

一位乡镇代表②

①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年科布伦茨版第 27页。—— 编者

② 弗 ·阿尔登霍芬。—— 编者注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259

“认为,把护林官员的终身任命当作信任其证言的条件,这对小林木占有者

是非常不利的;另一位代表①则坚决主张,保护应该对大小林木所有者同样有

效”。

一位诸侯等级的代表③指出:

“对私人说来设置终身职位是很不合适的,在法国就完全不需要根据这一

点才确信护林官员的笔录;但是为了防止违法事件的增加,必须采取某些措

施。”

一位城市代表 说:

“应该相信那些按规定手续任命并宣过誓的护林官员的全部证言。在许多

乡镇里,特别是对于小块土地所有者来说,实行终身任命制可以说是不可能的。

如果决定只有终身任命的护林官员才可以信任,这种决定会使上述林木占有者

的林木得不到任何保护。省内大部分地区的乡镇和私人占有者将会委托,而且

不得不委托田地看守人来守护自己的林区,因为他们的林产不大,用不着雇用

自己的护林官员。如果这些宣誓要兼管林木的田地看守人在证实林木被窃时得

不到充分信任,而在对被发现的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告发时却又受到

信任,岂非咄咄怪事。”

城市、乡村和诸侯就是这样说的。他们不但不想消除违反林木管

理条例者的权利和林木所有者的要求之间的距离,反而认为这一距

离还不够大。在这里他们并不是想要同样地保护林木所有者和违反

① 吉 ·伦辛。—— 编者注

②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年科布伦茨版第 22页。—— 编者

③ 约 ·萨尔姆-赖弗沙伊德-戴克公爵。—— 编者注

④ 约 ·弗 ·布鲁斯特。—— 编者注

⑤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年科布伦茨版第 26—27页。——

编者注

260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林木管理条例者,他们只是想把大小林木所有者一视同仁地加以保

护。当问题涉及林木所有者时,大小林木所有者之间的完全平等就成

为定理,而当问题涉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时,不平等就变成公理。

为什么小林木所有者要求得到和大林木所有者同样的保护呢?因为

他们两者都是林木所有者。但是,难道林木所有者和违反森林管理条

例者不都是国家的公民吗?既然大小林木所有者都有同样的权利要

求国家的保护,那么,难道国家的大小公民不是更有同样的权利要求

这种保护吗?

当诸侯等级代表引证法国为例—— 利益不懂得政治上的反感

—— 时,他只是忘了加一句:在法国,护林官员告发的是事实,而不是

价值。同样,可敬的城市发言人也忘了,利用田地看守人在这里也是

不容许的,因为问题不单是要查明林木被窃,而且还要确定被窃林木

的价值。

我们方才所听到的全部论断的本质是什么呢?有人说,小林木

所有者没有资金雇用终身的护林官员。从这一论断可以得出什么结

论呢?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小林木所有者不能担负这一任务。而小

林木所有者又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呢?他的结论是,他有权雇用短期

的进行估价的护林官员。没有资金成了小林木所有者享有特权的

根据。    

小林木所有者也没有资金来供养独立的审判庭。因此,让国家和

被告放弃独立的审判庭吧,让小林木所有者的仆人来坐庭审判吧,如

果他没有男仆,那么他的女仆也行,如果女仆也没有,他自己也行。难

道被告对于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当局,对于司法当局就没有这种权

利吗?既然如此,为什么不依照小林木所有者的资金情况来组织审判

呢?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261

国家和被告之间的关系能不能因私人即林木所有者资金缺乏而

改变呢?国家对于被告享有某种权利,因为国家对于这个人是以国

家的身分出现的。因此,就直接产生了国家的义务,即以国家的身

分并按照国家的方式来对待罪犯。国家不仅有按照既符合自己的理

性、自己的普遍性和自己的尊严,也适合于被告公民的权利、生活

条件和财产的方式来行事的手段,国家义不容辞的义务就是拥有这

些手段并加以运用。谁也不会要求林木所有者这样做,因为他的林

木并不是国家,他的灵魂并不是国家的灵魂。由此可以得出什么样

的结论呢?结论就是:因为私有财产没有办法使自己上升到国家的

立场上来,所以国家就有义务使自己降低为私有财产的同理性和法

相抵触的手段。

私人利益的空虚的灵魂从来没有被国家观念所照亮和熏染,它

的这种非分要求对于国家来说是一个严重而切实的考验。如果国家

哪怕在一个方面降低到这种水平,即按私有财产的方式而不是按自

己本身的方式来行动,那么由此直接可以得出结论说,国家应该适应

私有财产的狭隘范围来选择自己的手段。私人利益非常狡猾,它会得

出进一步的结论,把自己最狭隘和最空虚的形态宣布为国家活动的

范围和准则。因此,且不说国家受到的最大屈辱,这里会得出截然相

反的结果,有人会用同理性和法相抵触的手段来对付被告;因为高度

重视狭隘的私有财产的利益就必然会转变为完全无视被告的利益。

既然这里明显地暴露出私人利益希望并且正在把国家贬为私人利益

的手段,那么怎能不由此得出结论说,私人利益即各个等级的代表希

望并且一定要把国家贬低到私人利益的思想水平呢?任何现代国家,

无论它怎样不符合自己的概念,一旦遇到有人想实际运用这种立法

权利,都会被迫大声疾呼:你的道路不是我的道路,你的思想不是我

262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的思想!

有一个为了反对终身任命而提出的论据,最明显不过地证明,短

期雇用负责告发的护林官员这一做法多么不恰当。决不能认为这个

论据是偶然脱口而出的,因为它是被宣读出来的。省议会的一位城市

等级代表①宣读了下面的意见:

“终身任命的乡镇护林人没有而且也不可能像王室官吏那样地受到严格的

监督。忠实地履行职责的一切动力②都由于终身任命而失去作用。护林人即使

·· ····

只完成自己的一半职责,只要他不想因某些实际过错而被控诉,他也总会找到

足够的辩解理由,使别人对他无法运用关于免职事宜的第 56条。在这种情况

下,有关方面甚至不敢提出免职的问题。”

我们要提醒大家,当问题涉及授予前来告发的护林官员以估价

的权力时,曾宣布对他充分信任。我们还要提醒大家,第 4条曾是对

护林官员的一次信任投票。

而现在我们第一次得知,前来告发的护林官员需要加以监督,并

且需要严格地加以监督。现在他第一次不仅作为一个人,而且作为一

匹马出现,因为马刺和粮草是唯一能激发他的良心的刺激剂;由于终

身任命,他那履行职责的肌肉不仅会松弛,而且会完全麻痹。人们看

到,自私自利用两种尺度和两种天平来评价人,它具有两种世界观和

两副眼镜,一副把一切都变成黑色,另一副把一切都变成彩色。当需

要牺牲别人来充当自己的工具时,当需要粉饰自己的不正当的手段

① 约 ·舒哈德。—— 编者注

② 德文“ ”的本义是“马刺”,转义为“动力”,下文中马克思提到的

Sporn

“马刺”即由此而来。—— 编者注

③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年科布伦茨版第 27页。—— 编者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263

时,自私自利就戴上彩色眼镜,这样一来,它的工具和手段就呈现出

一种非凡的灵光;它就用温柔而轻信的人所具有的那种渺茫、甜蜜的

幻想来哄骗自己和别人。它脸上的每一条皱纹都呈现出善良的微笑。

它把自己敌人的手握得发痛,但这是出于信任。但是,突然问题涉及

到了自身的好处,涉及到要在舞台幻影已经消失的幕后仔细地检查

工具和手段的效用了。这时,精通人情世故的自私自利便小心翼翼、

疑虑重重地戴上深谙处世秘诀的黑色眼镜,实际的眼镜。自私自利像

老练的马贩子一样,把人们仔仔细细、毛发不漏地打量一遍,以为别

人一个个也像它一样渺小、卑鄙和肮脏。

我们不准备同自私自利的世界观进行争论。但是我们要迫使它

始终如一。我们不想让它独占一切处世秘诀而把幻想留给别人。让

我们用私人利益的诡辩精神来审视一下它自己的结论吧。

如果前来告发的护林官员就像你们所描绘的那样,终身任命并

不能使他在履行自己职责时具有独立、自信和尊严的感觉,相反,却

使他失去了履行职责的一切动力,那么这个人一旦成为供你们任意

驱使的、百依百顺的奴仆,我们还能够指望他会对被告采取公正态度

吗?如果只有马刺才能使这个人完成自己的职责,而这些马刺又正是

带在你们脚上,那么我们能够预料没有带任何马刺的被告将会是什

么命运呢?既然你们都不能对这些人实行足够严格的监督,那么国家

和受害的一方又怎么监督他们呢?你们谈到终身任命问题时说:“护

林官员即使只完成自己的一半职责,他也总会找到足够的辩解理由,

使别人对他无法运用关于免职事宜的第 56条。”难道这种情况在任

命可以撤销的情况下不是更会发生吗?如果护林官员完成自己的一

半职责,即保护了你们的利益,难道你们不会全都成为他们的代言人

吗?

264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对护林人的天真的、溢于言表的信任变成为对他骂骂咧咧、指责

挑剔的不信任,这给我们揭露出事情的要害。你们并不是对护林人,

而是对你们自己表示这样大的信任,并且还要求国家和违反林木管

理条例者把对你们的信任当作自己的信条。

有人说,不是护林人的职位、誓言和良心会成为被告对付你们的

保障,不是的,而是你们的法的意识、仁慈、大公无私和自我克制才会

成为被告对付护林人的保障。你们的监督是被告最后的也是唯一的

保障。由于你们对自己的优越性抱有模糊的看法,由于你们沉溺于诗

意的自我陶醉之中,你们向当事人提出把你们个人的品质当作对付

你们的法律的自我保护手段。我要承认,我不同意这种对林木所有者

的浪漫看法。我根本不认为个人应该成为对付法律的保障;相反,我

认为法律应该成为对付个人的保障。即使是最大胆的幻想能不能设

想,那些在立法这种崇高事业中一分钟也不能摆脱狭隘的、实际上卑

鄙的自私心理而达到普遍和客观观点的理论高度的人,那些一想到

将来要吃亏就全身发抖,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不择手段的人,在

实际危险面前会成为哲学家呢?然而,任何人,甚至最优秀的立法者

也不应该使他个人凌驾于他的法律之上。任何人都无权命令别人对

自己投信任票,因为这种投票对第三者带来后果。

下述事实可以说明,你们是否有权要求别人对你们表示特别的

信任。

一位城市代表①宣称:“他必须反对第 87条,因为该条的规定会引起不

着边际的和毫无结果的调查,从而使人身自由和交往自由受到侵犯。决不能事

先就认定某人是罪犯,也不能在尚未证明确有不端行为之前立刻假定有不端行

① 约 ·弗 ·布鲁斯特。—— 编者注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265

为。”

另一位城市代表②说,这一条应该删掉,因为“任何人都应该说

明他的木柴是从哪里来的”这一令人恼火的规定(根据这项规定,

每个人都有盗窃或窝赃的嫌疑),是对公民生活的粗暴的侵犯和侮

辱。但这一条被通过了。

如果人们必须把对自己有害的事表示不信任,对你们有利的事

表示信任宣布为公理;如果人们必须用你们私人利益的眼睛来观察

并以你们私人利益的心灵来感受他们的信任和不信任,那么你们对

人们的要求就实在太不合逻辑了。

有人还搬出一个理由来反对终身任命,至于这个理由的特点主

要是可鄙还是可笑,现在还意见不一。

私人的自由意志以这种方式受到如此严格的限制,也是不能容许的;因

·······

此,只能允许有可撤换的任命。”

这确实是一个既令人愉快而又出人意料的新闻:人具有一种可

以不受任何方式限制的自由意志。到现在为止,我们所听到的格言很

像多多纳100

古代神托所的预言,因为两者的根据都是树木。但是,自

由意志并没有等级的特性。我们究竟应如何来了解意识形态的这一

突然的造反表现101

呢?要知道,我们在思想方面所遇到的只是些拿破

仑的追随者。

①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年科布伦茨版第 29页。—— 编者

② 约 ·亨 ·鲍尔。—— 编者注

③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年科布伦茨版第 27页。—— 编者

266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林木所有者的意志要求给予它自由,使它能以最方便、最合适而

又最省钱的方式来处置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这种意志希望国家把

坏人交给它随意处理。它要求全权。它并不是反对限制自由意志,而

是反对这种限制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是如此严格,以致它不仅涉及

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而且还涉及林木占有者。难道这种自由意志不

希望有很多的自由吗?这不是很自由的、非常自由的意志吗?在 19世

纪,居然有人敢“以这种方式如此严格地”限制那些颁布法律的私人

的自由意志,这不是一件闻所未闻的事情吗?这确是一件闻所未闻的

事情。

顽强的改革者即自由意志也被归入由利益的诡辩牵着鼻子走的

那一串充足理由之列了。不过,这种自由意志应该懂得待人接物之

道,它应该成为谨言慎行的、忠顺的自由意志,成为善于使自己活动

范围同那些享有特权的私人的任意的活动范围相一致的自由意志。

自由意志总共才被提到过一次,但就在这仅有的一次中,它却表现为

一个敦实的私人,竟用林木去打击合理意志的精神。实际上,当意志

像锁在大桡船上划桨的奴隶那样被锁在极其渺小而狭隘的利益上

时,这种精神还能做什么呢?

在下面这个把我们所考察的关系弄得头脚倒置的意见中,集中

地表现了整个这一议论的顶点:

“让王国护林官员和猎区官员获得终身任命吧;但在乡镇和私人方面,这种

做法引起了极大的疑虑。”

好像唯一值得疑虑的并不在于私人的奴仆代替国家职员行事!

①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年科布伦茨版第 27页。—— 编者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267

好像终身任命不正是用来对付那些值得疑虑的私人!没有什么东西

比荒唐的逻辑更可怕的了,也就是说,没有什么东西比自私的逻辑更

可怕的了。

这种把林木所有者的奴仆变为国家权威的逻辑,使国家权威变

成林木所有者的奴仆。整个国家制度,各种行政机构的作用都应该

脱离常规,以便使一切都沦为林木所有者的工具,使林木所有者的

利益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一切国家机关都应成为林木所有者

的耳、目、手、足,为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

逮捕和奔波。

委员会建议在第 62条的最后加上下述要求:违法者无力赔偿

时,需由当地的收税人、乡镇长及两个乡镇负责人加以证明。一位乡

镇代表① 收税人参与此事是和现行立法相抵触的。显然,这一

认为,

情况并没有引起丝毫注意。

在讨论第 20条的时候,委员会建议:

“在莱茵省,合法的林木所有者应有权将犯罪分子送交地方当局去实行监

督劳动,用这些人的劳动日来抵偿林木所有者对乡镇应尽的修筑公共道路的义

务。”

对此有人提出异议:

“乡镇长不能成为个别乡镇成员的法律执行人,犯罪分子的劳动也不能抵

偿那种应由雇用短工或仆人来完成的劳动。”

① 泰 ·门格尔比尔。—— 编者注

②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年科布伦茨版第 25页。—— 编者

268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报告人指出:

“虽然督促心怀不满、性情暴躁的破坏森林的犯罪分子进行劳动对乡镇长

先生说来确是一个负担,但是,使自己治下那些不顺从而心术不正的人安分守

己,毕竟是这些官吏的职责;使犯罪分子改邪归正难道不是一件美好的事情吗?

·······

在农村,还有谁比乡镇长先生更有办法来做这件事呢?”

···

  骗子列那狐装出一副害怕和悲伤的神情,

  以引起那些心地善良的人的同情,

  兔子朗培显得特别难过。

省议会通过了这个议案。

为了使林木所有者先生不花分文就尽到自己对乡镇的义务,善

良的乡镇长先生应该担起这副重担,去做这件美好的事情。林木所有

者同样有理由可以把乡镇长当作厨师长或管家领班来使唤。难道乡

镇长把自己所管辖的人的厨房和地窖管得井井有条不是一件美好的

事情吗?但是,被判刑的罪犯并不是乡镇长所管辖的人,而是狱吏所

管辖的人。如果乡镇长由乡镇的领导变成了个别乡镇成员的法律执

行人,如果他由乡镇长变成典狱长,难道他不会失去他作为乡镇长的

手段和尊严吗?如果把乡镇其他自由成员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诚实

劳动贬低为替个别人卖力的劳役,难道这不是对这些乡镇成员的一

种侮辱吗?

但是,揭穿这种诡辩完全是多余的。让报告人先生本人劳神给我

们谈谈,那些饱经世故的人们是怎么评价这些仁慈的词句的。在他的

①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年科布伦茨版第 26页。—— 编者

② 歌德《列那狐》第 6篇。—— 编者注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269

林木占有者以这样的口吻教训满口仁义道德的土地占有者:

报告中,

“假若地主田里的谷穗被人割走了,那么小偷会说:‘我没有吃的,所以我才

从您那一大片地里拿走了几棵谷穗。’同样,盗窃林木者也会说:‘我没有柴烧,

所以我才去偷林木。’地主有刑法典第 444条的保护,该条规定偷割谷穗者处两

年至五年的监禁。而林木所有者却没有这样强有力的保护。”

最后一句话所流露出来的忌妒而眼红的心情,表达了林木所有

者的全部信条。为什么当问题牵涉到我的利益时,你这个土地占有者

就如此宽宏大量呢?因为你的利益已经有人照管了。因此,这里没有

任何错觉!宽宏大量或者是分文不值,或者是有所进益。因此,你这

个土地占有者是骗不了林木占有者的!而你这个林木占有者也休想

欺骗乡镇长!

如果说全部辩论没有证明那些充满仁义道德的论据在这里只不

过是一些空话,那么,单单这一段插曲已可证明,“美好的事情”在我

们的辩论中是多么没有意义了。但是利益连空话也是吝啬的。只有

在空话有用,空话会带来显著效果时,利益才会编造空话。那时,利益

便能说会道起来,血液也在它的血管中流动得更快。那时,甚至损人

利己的美好事情也干得出来,恭维奉承的言词、悦耳动听的甜言蜜语

也说得出来。而这一切的一切都是被用来达到一个目的:把违反林木

管理条例的行为变为林木所有者的流通硬币,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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