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变成一项收入,使自己获得更有利的投资机会,因为对林木所有者
来说,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已成为资本了。这里所谈的并不是滥用乡
镇长的权力去为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谋取好处,而是滥用乡镇长的
①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年科布伦茨版第 26页。—— 编者
注
270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权力去为林木所有者谋取好处。就是在人们偶尔提到对违反条例者
说来是很不可靠的好处的稀少场合,林木所有者的不容争辩的好处
却是有保证的。命运是多么奇怪,事实是多么出人意外啊!
还有一个例子说明报告中插入了这种仁慈的言论:
报告人:“法国的法律不知道用林中强迫劳动来代替监禁,但是他认为这样
的代替是一项聪明的慈善的措施,因为监禁并不是时时都能使犯人变好,相反,
①
却常常使人变坏。”
从前,有人把无罪者当作罪犯时,有一位代表在谈到捡拾枯枝的
人时指出,在监狱中把这些人同惯偷关在一起,但是,那时认为监狱
是好的。而现在教养院突然变成使人变坏的机关了,这是因为在目前
说监狱使人变坏对林木所有者有利。他们把罪犯的改造了解为利息
的增加;给林木所有者带来一笔利息,就是罪犯的崇高使命。
利益是没有记忆的,因为它只考虑自己。它所念念不忘的只是一
件东西,即它最关心的东西—— 自己。矛盾毫不使它惶惑不安,因为
因为它没有
它不会和自身发生矛盾。它是经常随机应变的即兴作者,
一套体系,而只有临时的应急办法。
可是,人道的和合法的根据只不过是
我们这些愚蠢的人在舞会上
称之为靠墙站的女人的那种东西。
临时的应急办法是利益的推理机制中最常用的因素。在这些临时的
应急办法中,我们发觉有两种办法在辩论中经常被当作基本范畴而
①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年科布伦茨版第 26页。—— 编者
注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271
良好的动机”和“有害的后果”。我们看到,忽而是
重复使用,这就是“
委员会的报告人,忽而是省议会的某一议员,用老练的、聪明的和良
好的动机作为盾牌,去保护一切模棱两可的规定,使之免遭说这些规
定自相矛盾的箭的攻击。我们看到,凡是从法的观点中引伸出来的结
论,都被借口会产生有害的或可疑的后果而遭到否定。现在,我们就
来谈一谈这种神通广大的应急办法,这种百用百灵、万无一失的最道
地的应急办法。
利益知道用法会产生有害后果的前景,用法会对外部世界产生
影响来给法抹黑;它也知道用良好的动机,也就是通过追溯到不法的
思想世界的内心深处去的方法来粉饰不法。法在外部世界的坏人中
间产生不良的后果,而不法却发源于颁布关于不法行为的法令的高
尚人物内心的良好动机。但是,这两者,即无论良好的动机还是有害
的后果,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它们不是根据事物本身的情况来对待
事物,它们不把法当作独立的对象,而是离开法,把我们的注意力或
者引到外部世界去,或者引到自己的头脑中去,从而在法的背后大耍
花招。
什么是有害的后果呢?我们的全部叙述都证明,这决不应该理解
为对国家、对法律、对被告有害的后果。下面我们将简要地解释清楚,
所谓有害的后果也不是指那些对公民安全有害的后果。
我们从省议会议员本人那里已经听到,关于“任何人都应该说明
他的木柴是从哪里来的”这一规定,是对公民生活的一种粗暴的侵犯
和侮辱,对每个公民都是令人恼火的无理取闹。另一项规定则宣称每
一个藏有偷来的木柴的公民都是小偷,尽管有一位代表①表明:
① 约 ·亨 ·鲍尔。—— 编者注
272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这对于某些诚实的人说来可能是危险的。只要有人向邻近的某家院子扔
①
去几块偷来的木柴,就会使无辜的人受到惩罚。”
第 66条规定,凡购买非专卖扫帚者,一律拘禁四个星期至两年。
一位城市代表②对这一条提出下列意见:
“这一条款使埃尔伯费尔、伦纳普和索林根三个县的居民都有坐牢的危
③
险。”
最后,有人把对猎区警察和森林警察的监督和使用不仅变成了
军队的权利,而且变成了军队的义务,虽然刑事诉讼条例第 9条只提
到官吏要受国家检察官的监督,因此,国家检察官可以直接追究官吏
的刑事责任,而军队则不能这样做。上述规定既威胁着法庭的独立,
也威胁着公民的自由和安全。
可见,这里谈到的完全不是对公民安全的有害后果,相反,公民
安全本身被看成是具有有害后果的一种情况。
那么,究竟什么是有害的后果呢?凡损害林木所有者利益的东西
就是有害的。所以,如果法的后果不会给林木所有者带来好处,那么,
这就是有害的后果。在这里,利益是很有眼力的。以前肉眼看得见的
东西它看不见,现在甚至只有用显微镜才看得清楚的东西它却看见
了。整个世界都是它的眼中钉,都是一个充满危险的世界,因为世界
并不是一种利益的世界,而是许多种利益的世界。私人利益把自己看
①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年科布伦茨版第 27页。—— 编者
注
② 约 ·亨 ·鲍尔。—— 编者注
③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年科布伦茨版第 28页。—— 编者
注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273
作是世界的最终目的。因此,如果法不实现这个最终目的,那就是不
合目的的法。因此,对私人利益有害的法就是具有有害后果的法。
但是,良好的动机也许比有害的后果好些吧?
利益不是在思索,它是在盘算。动机就是它的数字。动机是取消
法的根据的动因;有谁会怀疑私人利益会有许多这种动因呢?动机的
优点就在于它有随机的灵活性,它借助于这种灵活性可以抹杀客观
事实,使自己和别人产生错觉,以为不需要考虑好事,只要干坏事时
抱有良好的想法就行了。
我们接着前面打断了的话头,首先对建议乡镇长先生去做的美
好事情作若干补充。
“委员会建议对第 34条作如下修改:如果被告要求负责笔录的护林官员出
①
庭,那么他应预先向林务法庭交纳有关的费用。”
国家和法庭不应当无偿地为被告效劳。它们必须预先收费,显
然,这也就预先使前来告发的护林官员和被告之间的对质变得更加
困难了。
美好的事情!独一无二的美好事情!整个王国都拥护这种美好
的事情!但是,乡镇长先生完成法案中所指出的这件唯一的美好的事
情,应该是为了林木所有者先生。乡镇长是美好事情的体现者,是美
好事情的化身,人们怀着牺牲精神,忍痛把这副重担交给乡镇长,从
而就把一系列美好的事情都彻底做完,永远结束了。
如果说乡镇长先生为了国家的利益,为了从道义上挽救罪犯,应
该比自己的义务做得更多,难道林木所有者先生为了同样的好事就
①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年科布伦茨版第 25页。—— 编者
注
274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不应该要求少得到一点自己的利益吗?
有人可能以为,这个问题在前面谈到过的那部分辩论中已经得
到了回答,但这是错误的。现在我们来看看惩罚的规定。
“一位骑士等级的代表①认为,林木所有者即使 〈除了单纯价值赔偿以外〉
还能得到罚款,这也仍不够补偿他的损失,因为这笔罚款往往是收不到手
②
的。”
一位城市代表③指出:
“这一条(第 15条)的规定会产生极其危险的后果。这样一来,林木所有者
便得到三重补偿:价值,然后是四倍、六倍以至八倍的罚款,最后是损失的特别
补偿;这种特别补偿往往是任意确定的,与其说是合乎实际的不如说是凭空虚
构的结果。这位代表认为,无论如何必须规定,应把这种很成问题的特别补偿立
刻提交林务法庭,由该法庭作出判决。必须提出证明损失的特别证据,不能仅仅
②
以笔录作为凭据,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针对这个反对意见,报告人和另一位省议会议员④解释了这里
所提到的额外价值102
是怎样在他们所指的各种情况下取得的。这一
条被通过了。
罪行变成了彩票,林木所有者如果走运的话,甚至可能中彩。这
里可能产生额外价值,因为即使他所得的只是单纯价值,但是由于四
倍、六倍以至八倍的罚款,他仍然能赚一笔钱;如果他所获得的不只
是单纯价值,同时还有损失的特别补偿,那么这种四倍、六倍以至八
① 爱 ·贝 ·特里普斯伯爵。—— 编者注
②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年科布伦茨版第 23页。—— 编者
注
③ 约 ·弗 ·布鲁斯特。—— 编者注
④ 卡 ·弗 ·洛埃。—— 编者注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275
倍的罚款无论如何完全是白赚了。一位骑士等级的代表认为,应得的
罚款由于往往收不到手而没有足够保证,确实,由于除罚款外还要索
取价值和损失补偿,罚款是根本不可能收到手的。不过,我们将会看
到,有人会使被告的这笔欠账不致落空。
林木所有者除了像这里所说的那样使犯罪变成利息外,还会有
更好的办法来保护自己的林木吗?他像一个聪明的统帅,把对方的进
攻变成了一次万无一失的、稳操胜券的获胜的机会,因为甚至林木的
额外价值,这种经济上的幻想,也通过盗窃而变成某种实体了。对于
林木所有者来说,不仅他的林木,而且他用林木进行的牟利活动也应
该受到保障,而他却以不给任何报酬的方式来表示他对自己的经纪
人即国家的极易尽到的忠诚。把对罪行的惩罚由法对侵犯法的行为
的胜利变成私利对侵犯私利的行为的胜利,这真是一种绝妙的想法。
然而,我们提醒我们的读者要特别注意第 14条的规定,在这里
我们必须放弃把蛮族法典97
看作是野蛮人的法律的习惯看法。惩罚
本身作为法的恢复,本来应该不同于价值的赔偿和损失的补偿,不同
于私有财产的恢复;但是,现在惩罚却由公众的惩罚变成对私人的赔
偿了;罚款并未归入国库,而是落入林木所有者的私囊。
虽然有一位城市代表①说:“这是同国家的尊严及认真执行刑法
②
的原则相抵触的” ;但是为了维护林木所有者的利益,一位骑士等
级的代表③却诉诸省议会的法理感和公平感,也就是诉诸特殊的法
① 约 ·弗 ·布鲁斯特。—— 编者注
②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年科布伦茨版第 23页。—— 编者
注
③ 马 ·洛埃。—— 编者注
276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理感和公平感。
野蛮民族强迫犯了某种罪行的人给受害者一定的赔偿(罚金)。
公众惩罚这一概念同那种把罪行只看作对个人的侵犯的观点正相对
立。但是,必须再找出甘愿授权个人去同时实行私人惩罚和国家惩罚
的民族和理论来。
一定是十足的概念的混淆把省等级会议引上了歧途。而有立法
权的林木所有者一时间就把自己作为立法者和林木所有者的身分混
同起来。一次他作为林木所有者强迫小偷因偷窃林木而支付赔款,另
一次他作为立法者强迫小偷因犯罪意图而支付罚款,而且很凑巧,两
次的钱都为林木所有者所得。因此,我们看到的不是一种普通的领主
权。我们通过公法时代到达了加倍的、多倍的世袭权利时代。世袭所
有者利用屏弃他们要求的时代进步,以便窃取野蛮人世界观所固有
的私人惩罚和现代人世界观所固有的公众惩罚。
由于价值赔偿以及对损失的特别补偿,盗窃林木者和林木所有
者之间的关系不再存在了,因为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已经彻底
了结了。小偷和所有者双方都各归原位。林木所有者的利益在林木
被窃时受到损害,是因为林木遭到了损失,而不是因为权利受到了
侵犯。只是罪犯的可以感觉的那一面触犯了林木所有者的利益,犯
罪行为的实质并不是对物质的林木侵犯,而是对林木的国家神经即
财产权本身的侵犯,是不法意图的实现。难道林木所有者对小偷的
合法意图也有私人要求吗?对重犯的加倍惩罚如果不是惩罚犯罪意
图,又是什么呢?难道林木所有者可以在他无权提出私人要求的地
方提出私人要求吗?难道林木所有者在林木被窃之前曾经是国家吗?
不是,但是他在林木被窃之后却成为国家了。林木具有一种奇怪的
特性:只要它被偷窃,它的占有者马上就会获得他以前并不具有的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277
国家特性。其实,林木所有者只能收回被别人拿去的东西。如果把
国家交还给他—— 既然他除了私人权利外,还获得处置违法者的国
家权利,那就确实把国家交还给他了,——那么,国家也必定是他
的失窃物了,因此,国家就必定是他的私有财产了。可见,盗窃林
木者是,第二个克里斯托弗尔,他不仅背走了偷来的木柴,而且也
背走了国家。
公众惩罚是用国家理性去消除罪行,因此,它是国家的权利,但
是,它既然是国家的权利,国家就不能把它转让给私人,正如一个人
不能把自己的良心让给别人一样。国家对罪犯的任何权利,同时也就
是罪犯的国家权利。罪犯同国家的关系不可能由于中间环节的介入
而变成同私人的关系。即使人们允许国家本身放弃自己的权利,即自
杀而亡,国家放弃自己的义务毕竟不仅是一种疏忽,而且是一种罪
行。
可见,林木所有者既不能从国家获得实行公众惩罚的私人权利,
他本身也没有任何实行惩罚的权利。但是,如果我在没有合法权利的
情况下把第三者的罪行变成收入的主要来源,我这样做难道不就成
为他的同谋者吗?难道仅仅因为他该受惩罚,而我坐享犯罪的好处,
我就不是他的同谋者吗?如果私人滥用自己作为立法者的职权,以第
三者的罪行为借口来窃取国家权利,他的罪名并不会因此而减轻。盗
用公共的国家金钱是一种国事罪,难道罚款不也是公共的国家金钱
吗?
盗窃林木者偷了林木所有者的林木,而林木所有者却利用盗窃
林木者来盗窃国家本身。第 19条会证明这一点确实是多么正确;这
里不仅要罚款,而且还要对被告进行人身处罚。第 19条将违反森林
管理条例者完全交给林木所有者处置,让违反森林管理条例者为他
278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完成林中强迫劳动。有一位城市代表①认为,这“会引起许多麻烦。他
只是提醒人们注意在问题涉及异性时这种惩罚方法会发生的危
②
险”。
一位骑士等级的代表③作了永远值得纪念的回答:
“诚然,在讨论法案时预先讨论和确定它的各项原则是必要而合理的,但是
既然这一点已经做了,就无须在讨论每一个别条款时再回过头来谈这些原
②
则。”
在他发言之后,这一条便毫无异议地通过了。
只要巧妙地把坏原则作为出发点,你们就可以为坏结论找到不
容争辩的法律条款作为根据。虽然你们可能以为,原则的不适当正是
表现在它的结论的缺点上,但是,只要你们老于世故,你们就会懂得,
聪明人是善于充分利用他曾经获得成功的东西的。唯一使我们惊异
的是,为什么林木所有者不能用盗窃林木者来生自己的火炉。因为这
里涉及的不是权利,而是省议会随便拿来作为根据的原则,所以完全
可以作出这种结论。
同刚刚确定的教条截然相反,只要大致回顾一下就可了解,在考
察每一条款时重新讨论原则是多么必要,在对那些看来相互间没有
联系并保持着相当距离的条款进行表决时,有人怎样骗取了代表的
信任,让规定一个接着一个顺利通过了。第一个规定一旦通过,这个
规定借以获得通过的那种条件的幌子后来也就扔掉不用了。
在讨论第 4条涉及授权前来告发的护林官员进行估价的时候,
① 约 ·弗 ·布鲁斯特。—— 编者注
②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年科布伦茨版第 25页。—— 编者
注
③ 马 ·洛埃。—— 编者注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279
一位城市代表①指出:
“如果关于罚款交归国库的议案不能通过,目前所审议的规定就具有加倍
②
的危险。”
显然,护林官员在为国家估价时并不像为自己的主人估价时那
样想抬高价钱。但是,人们极其巧妙地对这一点不加讨论,而且装出
一副样子,好像规定罚款归林木所有者的第 14条可能会被否决似
的。这样一来,第 4条被通过了。表决了十条之后,终于轮到了会使
第 4条的含义发生变化并具有危险性的第 14条。然而,这一联系却
完全被忽视了,第 14条被通过了,于是罚款就落入林木所有者的私
囊。引用来为这一条辩护的主要的和唯一的根据,就是林木所有者的
利益,据说,照价赔偿单纯价值似乎还不足于补偿他的利益。但在第
15条中他们又忘了罚款已被表决归林木所有者所有,因而又发布命
令,除赔偿单纯价值外,还给予林木所有者以损失的特别补偿,因为
他本可以得到某些额外价值,就好像尽管得到了罚款,他还是什么也
没有额外多得一样。有人甚至还说,罚款不总是都能得到手的。由此
可见,起初他们还装装样子,好像只是由于钱他们才想取代国家的地
位,但在第 19条中就原形毕露了,他们不仅要罚款,而且要罪犯,不
仅要人的钱袋,而且还要人本身。
在这里,欺骗的方法是露骨的、赤裸裸的,而且用意十分明显,因
为它已经毫不犹豫地宣布自己是原则了。
显然,单纯价值和损失补偿只给予了林木所有者对违反林木管
① 约 ·弗 ·布鲁斯特。—— 编者注
②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年科布伦茨版第 22页。—— 编者
注
280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理条例者提出私人诉讼的权利,林木所有者可以向民事法庭提出这
种诉讼。如果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无力付款,那么,林木所有者所处
的情况也不过和任何一个拥有无力还账的债务人的私人一样,当然,
这种情况并不赋予他对债务人实行强迫劳动、服劳役的权利,一句
话,使债务人处于暂时的农奴状况的权利。那么林木所有者提出这种
要求是依据什么呢?罚款。正如我们看到的,林木所有者既然要求把
罚款归他所有,那么他除自己的私人权利外,也要求把惩罚违反林木
管理条例者的国家权利归他所有,从而就取代了国家的地位。但是,
林木所有者在把罚款归自己所有的同时,却巧妙地掩盖了他把惩罚
权利本身也归自己所有的事实。过去他只把罚款当作单纯的金钱来
谈,而现在他谈罚款指的却是惩罚,现在他扬扬得意地承认,他利用
罚款把公共权利变成了自己的私人财产。人们并没有对这个犯罪的、
令人愤怒的结论感到惊异而退缩,却正因为它是一个结论而加以利
用。虽然一个正常人的理智断定,把某一个公民当作临时的农奴而让
他完全受另一个公民的支配,这是同我们的法背道而驰的,而且也是
同所有的法背道而驰的,但是,对此,他们却耸耸肩膀声称,原则早已
讨论过了,——其实既没有原则,也没有讨论。就这样,林木所有者利
用罚款,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的人身骗到了手。只是第 19条才暴
露了第 14条含糊其词的地方。
因此,我们看到,第 4条由于第 14条本不应成立,第 14条由于
第 15条本不应成立,第 15条由于第 19条本不应成立,而由于第 19
条表现出惩罚原则的全部弊端,从而使它本身和整个惩罚原则都不
能成立。
分而治之的原则不可能运用得比这更妙了。讨论前一条时不考
虑后一条,而审议后一条时又忘记了前一条。这一条已经讨论过了,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281
而那一条还没有讨论,因此,由于根据完全相反,两条都凌驾于任何
讨论之上了。但是,“维护林木所有者利益的法理感和公平感”是一项
公认的原则,而这种法理感和公平感同维护另外一些人的利益的法
理感和公平感正相对立;这些人的财产只是生命、自由、人性以及除
自身以外一无所有的公民的称号。
瞧,我们扯得太远了。——林木所有者拿一块木头换得了曾是
人的那种东西。
夏洛克 博学多才的法官!判得好!来,准备!
鲍细霞 且慢,还有别的话哩。
这约上并没有允许你取他的一滴血,
只是写着“一磅肉”;
所以你可以照约拿一磅肉去,
可是在割肉的时候,
要是流下一滴基督徒的血,
你的土地财产,
按照威尼斯的法律,
就要全部充公。
葛莱西安诺 啊,公平正直的法官!
听着,犹太人;
啊,博学多才的法官!
夏洛克 法律上是这样说吗?
①
鲍细霞 你自己可以去查查看。
① 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第 4幕第 1场。—— 编者注
282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现在,你们可以查看法律了!
你们根据什么要求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变成自己的农奴呢?
根据罚款。我们已经指出,你们没有权利得到罚款。但是,我们姑且
不谈论这个。你们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就是要确保林木所有者的
利益,即使法和自由的世界会因此而毁灭也在所不惜。你们坚定不移
地认定,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应当想尽一切办法赔偿你们林木所有
者所遭受的损失。你们这种论据的坚实的木质基础已经完全腐朽,只
要用健全理智的清风吹它一下,就会化为灰烬了。
国家可以而且必须说:我保证法不受任何偶然事件的影响。在我
这里只有法才是永恒不灭的,因此,我用消灭罪行来向你们证明罪行
是会灭亡的。但是,国家不能而且不应该说:国家保证私人利益、一定
的财产存在、一个林场、一棵树、一根树枝(和国家相比,一棵最大的
树也抵不上一根树枝)不受任何偶然事件的影响,它们是永恒不灭
的。国家不能够违反事物的本性,不能够保证有限的东西绝对不受其
条件的影响,不受偶然情况的影响。国家不可能担保你们的财产在罪
行发生以前不受任何偶然事件的影响,同样,罪行也不可能把你们的
财产的这种不稳定性质变得稳定。既然你们的私人利益能够受到合
理的法律和合理的预防措施的保护,那么,国家无论如何是保护你们
的私人利益的,但是,对于你们向罪犯提出的私人诉讼,国家除了承
认私人诉讼权即保护民事诉讼的权利以外,不能承认其他任何权利。
如果你们由于罪犯无支付能力而不能通过这种途径获得补偿,那只
能说,取得补偿的任何合法途径都没有了。世界不会因此而毁灭,国
家也不会因此而脱离阳光照耀的正义大道,你们也应该知道,世上的
一切都是暂时的,然而由于你们虔诚地笃信宗教,你们未必认为这是
一件有趣的新闻,并且它也不会比风暴、火灾、发烧更使你们惊奇。如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283
果国家想要把罪犯变成你们的暂时的农奴,那它就会为了你们的有
限的私人利益而牺牲永恒不灭的法。这样它也就向罪犯证明了法的
灭亡,而它本来是必须用惩罚来证明法是永恒不灭的。
在菲力浦国王执政时期,安特卫普只要放水淹没它这个地区,便
能够轻而易举地阻止住西班牙人的进攻103
,但是屠户行会不同意这
样做,因为牧场上牧放着该行会肥壮的牛群。你们要求国家放弃自己
的精神领地,仅仅是为了替你们的木头报仇雪恨。
我们还要介绍第 16条中的几点次要规定。有一位城市代表①指
出:
“根据现行的立法,8天监禁折合 5塔勒罚款。没有充分理由违背这一
②
点。” (即规定把 8天改成 14天。)
委员会建议对这一条作如下补充:
②
“无论如何监禁不得少于 24小时。”
当有人指出这一最低限度太严厉时,一位骑士等级的代表③就
反对道:
②
“在法国森林法中,没有比3天更轻的惩罚。”
省议会忽而反对法国法律的规定,主张不用 8天监禁而用 14天
监禁来抵偿 5塔勒,忽而又崇拜法国法律,拒绝把 3天监禁改为 24
① 约 ·弗 ·布鲁斯特。—— 编者注
②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年科布伦茨版第 24页。—— 编者
注
③ 约 ·韦尔吉福瑟。—— 编者注
284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
小时监禁。
前面提到的那位城市代表继续说:
“用 14天监禁抵偿 5塔勒罚款的做法,至少对于那些决不能当作罪行而严
加惩罚的偷窃林木的行为来说,是很严厉的。这样做的结果就是,能够以金钱赎
①
罪的有钱人只会受到普通的惩罚,而穷人则要受到加倍的惩罚。”
一位骑士等级的代表②指出,克莱沃近郊之所以发生许多违反
森林管理条例的事件,就是为了被送进拘留所去领一份监狱口粮。难
道这位骑士等级的代表不正是证明了他想驳倒的事实,即正是饥饿
和无家可归才迫使人们违反林木管理条例吗?难道这种可怕的贫困
是加重罪名的根据吗?
前面提到的那位城市代表继续讲道:
“降低犯人伙食标准的做法在这里遭到了谴责,它是一种异常残酷的措施,
①
特别是在实行强迫劳动的条件下是根本行不通的。”
······
把犯人伙食标准降低到只供应水和面包的做法,受到多方面的
指责,认为这样做太残酷了。但是,有一位乡镇代表③指出,特里尔行
政专区已实行了降低犯人伙食标准的措施,在那里,还被认为是一种
非常有效的措施。
为什么这位可敬的发言人恰好把面包和水,而不把省议会谈论
得如此之多和如此之动人的宗教感的加强看作特里尔行政区收到良
好效果的原因呢?当时谁曾经想到过,水和面包是真正的救世良方
①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年科布伦茨版第 24页。—— 编者
注
② 伦施男爵。—— 编者注
③ 彼 ·本德尔。—— 编者注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285
呢?在一些辩论中,有人曾经认为,英国的圣者议会104
又复活了。现在
怎样呢?代替祷告、信赖和赞美诗的是水和面包,是监狱和林中的强
迫劳动!过去,省议会为了在天堂中给莱茵省居民准备好一个栖身之
所,曾经不惜把好话说尽;而现在,为了用鞭子把整整一个阶级的莱
茵省居民驱赶到林中去,在只给水和面包的条件下从事强迫劳
动,——就是荷兰的种植场主也未必会想出这种办法来对待他的黑
奴,——省议会又是多么不惜把好话说尽啊!这一切证明了什么呢?
只证明了一点:谁不想成为人道的人,谁就容易成为圣者。对于下面
这段话,人们将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
“有一个议员①认为,第 23条规定是不人道的;但是尽管如此,这一条仍然
②
被通过了。”
除了不人道的性质以外,这一条款再也没有告诉我们任何别的
东西。
我们的全部叙述表明,省议会怎样把行政权、行政当局、被告的
存在、国家观念、罪行本身和惩罚降低为私人利益的物质手段。因此,
人们把法庭的判决只看作是一种手段,而把判决的法律效力看作是
一种多余的累赘,这是合乎逻辑的。
“委员会建议从第 6条中删掉 ‘
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说法,因为采用这一说
法会给盗窃林木者以把柄,使他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能逃脱再犯时所应受的更
严厉的惩罚;但是许多代表③都反对这一点,他们说,必须反对委员会提出的关
① 约 ·亨 ·鲍尔。—— 编者注
②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会议记录》1841年科布伦茨版第 25页。—— 编者
注
③ 威 ·霍与布鲁斯特等人。—— 编者注
286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