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他的小册子中的奇闻轶事吧。它涉及鲍威尔对马太福音第 12章第 .3
大程度上是现存的等级,以及目前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存在着等级;相
反,他把他本来应当以其研究的主要精力加以证明的事实,当作他研
究的基础,并且继续论证如下:
“委员会的宗旨,不论在今年 6月21日有关成立等级委员会的决定①中,还
是在 8月 19日有关召集等级委员会组成中央委员会的王室内阁指令②中,都说
得很清楚,对它不能有任何怀疑。根据上述内阁指令的规定,各省等级谘议机关
··
应当增补统一的要素,根据这一点,等级委员会的一般宗旨首先和省等级会议
的一般宗旨相同,因为等级委员会在公共事务中,特别是在立法问题上,也行使
谘议的职能;等级委员会活动的特点只在于它的集权制。所以,那些对等级委员
会的组成提出怀疑的人本来应当设法证明,在把等级委员会联合成为中央委员
会的情况下,有多少根据说明等级委员会的构成要素不能符合等级委员会的中
··
央一级的活动的宗旨。他们没有试图作这样的证明,却只简单地要人相信,等级
委员会的组成(它的组成和省等级会议的组成依据的是同一个原则)看来对于
商讨省范围的次要问题是足够的,但对于商讨全国范围的活动是不够的。与此
相矛盾的是,人们却发出了上面那些怨言,这些怨言如果是有根据的话,也可以
适用于省等级会议。”
我们一开始就已提出,在评论等级委员会的宗旨以前,就想研究
其组成是否合理的问题,是不合逻辑的。于是我们的作者只好悄悄地
预先假定了“宗旨”的合理性,以便从中引伸出“组成”的合理性。他对
我们说,委员会的宗旨是十分明确的!
① 见《普鲁士王国法令汇编》1842年柏林版第 20号。—— 编者注
② 见《普鲁士王国内务管理内阁通报》第 3年卷柏林版第 13号。—— 编
者注
336 评奥格斯堡《总汇报》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文章
即使承认“宗旨”是明确的,也就是说在形式上是正确的,难道这
就触及宗旨的内容和这个内容的真理性了吗?我们的作者说,委员会
与“省等级会议”的不同之处,只是它的“集权制”。剩下来的只是证
明,
“在把等级委员会联合成为中央委员会的情况下,有多少根据说明等级委
员会的构成要素不能符合等级委员会的中央一级活动的宗旨”。
我们必须把这个要求作为不合逻辑的要求予以拒绝。问题不在
于,在把省等级会议联合成为中央委员会的情况下,有多少根据说明
省等级会议的构成要素不能符合中央一级的活动的宗旨。相反,问题
在于,在这些省等级会议的构成要素155
本身包含有多少根据,使它们
不能真正联合成为真正的中央委员会,也就是不能进行真正的中央
一级的活动。联合不会使构成要素成为不可能,而构成要素却会使联
合成为不可能。但是,如果存在现实的联合,即真正的集权制,那么有
关中央一级的活动的可能性的问题就失去任何意义,因为中央一级
的活动只不过是真正集权制的表现、结果和生命活动。中央委员会本
身就包含着中央一级的活动。我们的作者怎样来证明省等级会议的
构成要素是适合于组成中央委员会的呢?因而他又是怎样来证明中
央委员会是现实的而不是幻想的存在呢?
他说:
“这些怨言〈对委员会组成的怨言〉如果是有根据的话,也可以适用于省等
级会议。”
当然,因为前面刚刚指出,这些要素并不是适合于构成中央整体
的要素。我们的作者总不能认为,只要他自己弄清并表述了论敌的反
对意见,就算驳倒了自己的论敌吧?
评奥格斯堡《总汇报》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文章 337
文章的作者不应满足于指出,对等级委员会组成的怨言就是对
省等级会议组成的怨言,相反,他应当证明,对省等级会议的反对意
见,在多大程度上不再是对等级委员会的反对意见。他不应当问自
己,等级委员会为什么不适应中央一级的活动,而应当问自己,等级
委员会为什么有能力进行中央一级的活动。本报已用一些具体例子
详细指出,省等级会议没有资格参与立法工作(不管这种参与是采取
谘议还是协助的形式,都构成这些等级会议权力上的,而不是能力上
的差别)。其次,还要补充一点,委员会不是从作为法人的各省议会中
产生,而是从分成若干机械部分的各省议会中产生。不是由省议会选
出参加委员会的代表,而是由省议会的各个不同的单独的部分各自
155
选出参加委员会的代表。 因此,这种选举是在把省议会的机体机械
地分成各个组成部分的基础上,也就是在分割成几个部分的基础上
进行的。这样一来,就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参加委员会的不是
省议会的多数的代表,而是它的少数的代表。例如,骑士等级的某一
个代表可能得到本等级多数代表的支持,但不是整个省议会多数的
支持,因为大概要由骑士等级这个少数同城市等级或农民等级联合
起来,才会构成省议会的多数。因此,对省议会组成的反对意见,不是
简单地适用于委员会,而是加倍地适用于委员会,因为在这里各个等
级已经摆脱了整体的影响,而且被重新纳入自己的特殊框框。不过,
我们且把这一点放在一边。
我们现在从我们的作者无疑也会承认的事实出发。我们假定,省
等级会议的组成完全符合它的宗旨,即从自己特殊的等级利益观点
出发代表自己特殊的省的利益这个宗旨。省议会的这种性质就会成
为它的每个行动的性质,也就是说,会成为它进行的委员会选举的性
质,成为委员会代表本身的性质,因为一个符合本身宗旨的省议会,
338 评奥格斯堡《总汇报》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文章
在它自行选举代表这一最重要的行动中当然是始终忠于它的宗旨
的。但是,有哪种新要素能使省的利益的代表突然变成全国利益的代
表,并且使他们的特殊活动具有普遍活动的本质呢?显然,只有集会
的共同地点这种要素。但是,难道抽象的空间本身能够给具有性格的
人以新的性格,并且使他的精神本质发生化学分解吗?如果我们指望
空间本身具有这种起组织作用的灵魂,特别是因为各等级现存的分
离状态在委员会会议上也从空间上得到承认和表现,那么,我们就是
推崇极端唯物的机械论。
经过以上阐述以后,我们只能把我们的作者想用来为委员会的
组成辩护的进一步论据,看作是为省等级会议的组成辩护的企图。
科隆 12月 30日。我们在前一篇文章中已经指出,在奥格斯堡
《总汇报》上吹捧等级委员会的那个人所为之辩护的,不是等级委员
会的组成,而是省议会的组成。
他觉得
“
奇怪的是,有人把智力作为需要等级代表制的特殊要素,同工业和地产相
···· ···· ··
提并论”。
我们很高兴,这一次竟然同我们的作者意见一致,并且能够对他
的话不是加以驳斥,而是只限于进行解释。对智力的渴求,他有什么
感到奇怪的呢?是认为根本不是等级代表制的一个要素呢,还是我们
所考察的这篇文章的意思只是说,智力不是一个特殊要素?可是,等
级代表制只承认那些彼此并存的特殊要素。因此,凡不是特殊要素
的,也就不是等级代表制的要素。我们所考察的这篇文章完全正确地
把智力参加等级代表制的方式说成是“有智力的人的共同属性”,也
就是说,不是等级代表的特殊属性,因为我和大家共有的、我和大家
评奥格斯堡《总汇报》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文章 339
在同样程度上具备的属性,既不构成我的性格,又不构成我的特长,
也不构成我的特殊本质。参加自然科学家会议,具有一个有智力的人
的“共同属性”是不够的,但是参加等级会议,具有作为共同属性的智
力就足够了,属于自然历史类的“有智力的人”就足够了。
等级会议代表一定要具有作为人的共同属性的智力,但是人并
不一定具有作为等级的特殊属性的智力;换句话说,智力并不使人成
为等级会议代表,它只是使等级会议代表成为人。我们的作者也会承
认,智力不会因此在省议会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任何报纸广告都是智
力的表现。但是,谁会因此说广告就代表出版物呢?土地不会说话,
会说话的只是土地占有者。因此,土地必须以智力的形式出现,才能
表达自己的要求;愿望、利益本身是不会说话的,会说话的只是人;但
是,难道土地、利益、愿望通过人,通过有智力的人表达了自己的要
求,就会失去其局限性吗?问题不在于智力的单纯形式,而在于智力
的内容,如果说智力不仅根本不需要——在这一点上我们乐于同意
我们作者的观点——等级代表制,而且甚至需要非等级代表制,那么
相反,等级代表制倒需要智力,不过是非常有限的智力,—— 正如每
个人需要具有为实现他的意图和利益所需要的那么多的理智一样,
然而,这绝不是说,人的意图和利益就成了“理智”的意图和利益。
为自己的家园而奋斗的讲求功利的智力,跟不顾自己的家园为
正义事业而斗争的自由的智力当然是不同的。服务于某个特定目的、
某种特定事物的智力同支配一切事物和只为自己服务的智力是有根
本区别的。
总之,我们的作者只想说:智力决不是等级的属性;他没有问,等
级是不是智力的属性!他拿智力是等级的共同属性来安慰自己,但是
拒绝向我们作出令人安慰的证明:等级是智力的特殊属性!
340 评奥格斯堡《总汇报》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文章
当我们的作者把省议会中“智力”的代表权问题,变成那些有学
问的等级,即那些垄断智力的等级的代表权问题,变成已属于某个等
级的知识界的代表权问题时,他这样做是完全合乎逻辑的,不仅从他
的原则来看,而且从等级代表制的原则来看都是如此。我们的作者是
对的,因为在等级代表制存在的情况下,说得上的也只是已属于某个
等级的知识界,但是,他不承认那些有学问的等级的权利,这就不对
了,因为在等级原则占支配地位的地方,一切等级都应当有自己的代
表。他的错误在于,把教士、教师以及没有正式编制的学者排除在外,
甚至根本没有把律师、医生等等作为与此有关的人提出来;同样,他
把政府属下的“公务人员”同上述已属于某个等级的学者混为一谈,
这就说明他完全不理解等级代表制的实质。在等级制的国家中,政府
官员是国家利益本身的代表,因而,是与等级的私人利益的代表敌对
的。如果说在人民代表制中有政府官员参加不是一个矛盾,那么在等
级代表制中这就是一个矛盾了。
我们所考察的这篇文章继而试图证实,在法国和英国的宪法中
地产的代表权,即使不比普鲁士等级制度中规定的多,也决不比它
规定的少。如果这是确实的话,那么,一种缺点,因为它在英国和
法国也存在,所以在普鲁士就不再是缺点了吗?我们不想详细说明,
仅仅由于下述理由,作这种对比就是完全不容许的,即法国和英国
的代表不是作为地产的代表,而是作为人民的代表当选的;至于说
到特殊的利益,那么,譬如说,有个富尔德尽管在法国某个偏僻地
方交纳相当微不足道的土地税,但他仍然是工业的代表。我们不打
算重复我们已经在第一篇文章中指出的观点,即等级代表制原则会
取消地产代表制原则,反过来,等级代表制原则本身也会被地产代
表制原则所取消,因而既没有真正的地产代表制,也没有真正的等
评奥格斯堡《总汇报》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文章 341
级代表制,只有这两种原则的不彻底的混合物。我们不准备继续考
察这种对比本身的根本错误:给英国、法国和普鲁士引用了各种各
样的数字,而不考虑这些数字同这些国家中的各种情况的必要联系。
我们只强调指出一点,在法国和英国考虑的是,国家从地产中得到
了什么东西,地产的占有者负有哪些义务,相反,在普鲁士,例如
对大多数骑士领地和降为间接附庸的贵族156 摆
来说,考虑的是如何
脱 国家的义务,如何在其私人收益方面实现 自主。在法国和英
国,——其实这两个国家的制度我们是决不赞成的,——获得代表
权的根据不是某人拥有什么,而是他对国家有什么用处;不是占有
权,而似乎是占有权对国家所起的作用。
其次,作者试图证明,同小地产的代表数额相比,大地产的代表
数额并不是不相称的。关于这个问题和上面所提及的一点,我们请读
157
者参阅《论普鲁士的等级制度》 (斯图加特—蒂宾根科塔出版社版)
和路德维希 ·布尔论普鲁士省等级会议的著作158
。但是,撇开大小地
产的差别不谈,从下述例子可以明显地看出,恰当地分配代表名额的
事情是多么罕见。柏林市的地产值 1亿塔勒,而勃兰登堡边区的骑士
领地只值 9000万塔勒,然而,柏林只派三名代表,而上述领地占有者
却选出二十名代表。即使城市之间代表名额的分配,也没有始终如一
地坚持地产标准。波茨坦向省议会派出一名代表,但波茨坦土地的价
值大概还不到柏林土地价值的十分之一。在波茨坦,每三万居民就有
一名代表,而在柏林,则要十万居民才有一名代表。如果拿一些由于
历史原因享有单独选举权159
的小城市来同首都相比,那么对比还会
更加尖锐。
除此之外,为了确定智力的代表权同地产的等级代表权之间的
正确比例,我们还得再次回过来谈那个经典式的基本论点,回过来谈
342 评奥格斯堡《总汇报》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文章
上面曾经提到的作者正当地感到奇怪的现象:
“有人把智力作为需要等级代表制的特殊要素,同工业和地产相提并论。”
作者做得对,他不是到国家的必然性中去寻找省等级会议的根
源,他不是把省等级会议看作国家的需要,而是把它看作同国家相对
立的特殊利益的需要。不是国家的有机理性,而是私人利益的切身需
要,才是等级制度的建筑师;而智力当然不是寻求满足的自私的利
益,它是普遍的利益。因此,智力在等级会议中的代表权,是一个矛
盾,是一个荒谬的要求。此外,我们要请我们的作者注意由于把需要
当作人民代表制的原则而造成的后果。这些后果是不可避免的,以致
连作者自己也一度对它们感到害怕,他不仅拒绝来自特殊利益的代
表权方面的特定要求,而且拒绝这种代表权本身的要求。
或者需要是现实的,那样一来国家就是不现实的,因为国家还保
留着这样一些特殊要素,这些要素的利益在国家中得不到正当的满
足,因此不得不另外把自己组织成为同国家发生契约关系的特殊机
体;或者这种需要在国家中实际上得到了满足,因此,同国家相对立
的这种需要的代表权是幻想的或危险的。作者一度站到幻想的观点
上去了。至于谈到工业,他认为,即使工业在省议会中没有足够数量
的代表,它仍然还有足够的途径可以使它的利益得到国家和政府的
重视。因此,他断言,等级代表制,即根据需要的原则产生的代表制,
是一种幻想,因为这种需要本身就是幻想的。的确,关于工业等级所
说的话适用于所有等级;而这些话对地产等级比对工业更适用,因为
这个等级有例如县长、县等级会议等等,因而有完备的国家机关作为
自己的代表。
根据上面所述显然可以看出,我们不仅不同意对委员会的议事
评奥格斯堡《总汇报》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文章 343
规程160 不满的意见;相反,我们坚决反对任何扩大这种议事规
受限制
程的做法,因为这是违背国家利益的。还有那种要求在省议会中有智
力的代表的自由主义也是错误的。智力不仅不是代表制的特殊要素,
而且根本不是一个要素;智力是一个不能参加任何由各种要素组成
的机构的原则,它只能从自身进行划分。不能把智力作为一个不可缺
少的部分,只能把它作为一个起组织作用的灵魂来谈论。这里涉及的
不是补充,而是对立。问题在于:到底是“智力的代表制”,还是“等级
的代表制”?到底是特殊利益应当代表政治智力,还是政治智力应当
代表特殊利益?例如,政治智力将按照国家的准则来调节地产,而不
是按照地产来调节国家的准则;政治智力不是根据地产的私人利己
主义来考虑地产,而是根据地产的国家性质来考虑地产;政治智力不
是根据这一特殊本质来确定普遍本质,而是根据普遍本质确定这个
特殊本质。相反,享有代表权的地产不是去适应智力,而是使智力适
应它,正像一个钟表匠,不是根据太阳来校正他的钟表,而是想根据
他的钟表来校正太阳一样。问题可以归结为两句话:究竟是地产应当
评价并支配政治智力呢,还是政治智力应当评价并支配地产?
对智力来说,没有任何外在的东西,因为它是一切事物的内在的
起决定作用的灵魂,相反,对某个特定要素(例如地产)来说,除了它
本身以外,一切都是外在的东西。所以,不仅省议会的组成,而且它的
行动都是机械的,因为它必须把一切普遍利益,甚至跟它不同的特殊
利益当作一种与它无关的、异己的东西来对待。一切特殊的事物(例
如地产)本身都是受限制的。因此,必须把它当作一种受限制的东西
来对待,也就是说,受一种凌驾于它的普遍力量的限制,但是,它不能
按照自己的需要来支配这个普遍力量。
省议会由于其特殊组成,无非是各种特殊利益的联合,这些特殊
344 评奥格斯堡《总汇报》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文章
利益享有一种能够用自己的特殊界限去对抗国家的特权;所以,省议
会无非是国家中一些非国家要素自己组成的合法机构。因而,省议会
按其本质对国家抱有敌对情绪,因为特殊东西在其单独活动中总是
整体的敌人,因为正是这个整体使特殊东西感到它自身的界限,因而
也就使它感到自己是微不足道的。
如果特殊利益在政治上的这种独立化是国家必然性,那么这只
是国家内部疾病的表现,正如不健康的机体,按照自然规律,必然会
长出肿瘤一样。必须决定在下述两种观点中选择一种:或者承认特殊
利益由于妄自尊大并同国家的政治精神相异化,力图限制国家;或者
承认国家只是集中体现为政府,并且作为一种补偿,只是给受限制的
人民精神提供一个疏导其特殊利益的领域。最后,有可能把两种观点
统一起来。因此,要使对智力的代表权的要求具有意义,我们就必须
把它解释为对人民智力的自觉代表权的要求,这种人民智力不会拿
个别需要去同国家相对抗,而它的最高需要就是使国家本身得到实
现,而且把国家看作是自己的事业、自己的国家。被人所代表,一般说
来是受动的东西;只有物质的、无生气的、不独立的、受到危害的东西
才需要代表权;但是,国家的任何要素都不应是物质的、无生气的、不
独立的、受到危害的。不应当把代表权理解为某种并非人民本身的事
物的代表权,而只应理解为人民自身的代表权,理解为一种国务活
动,这种国务活动不是人民唯一的、独特的国务活动,它跟人民的国
家生活的其他表现不同的只是它的内容的普遍性。不应当把代表权
看作是对无保护的软弱、对无能为力所作的让步,而是相反,应当把
它看作最高力量的一种自信的生命活动。在真正的国家中,没有任何
地产、工业和物质领域会作为这种粗陋的要素同国家达成协议;在这
种国家中只有精神力量;自然力只有在自己的国家复活中,在自己的
评奥格斯堡《总汇报》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文章 345
政治再生中,才能获得在国家中的发言权。国家用一些精神的神经贯
穿整个自然,并在每一点上都必然表现出,占主导地位的不是物质,
而是形式,不是没有国家的自然,而是国家的自然,不是不自由的对
象,而是自由的人。
卡 ·马克思写于 1842年 12月 原文是德文
10、19和 30日 中文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载于 1842年 12月 11、20和 31 1975年历史考证版第 1部分
日《莱茵报》第 345、354和 365第 1卷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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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论离婚法草案161
科隆 12月 18日。《莱茵报》对离婚法草案采取了完全独特的立
场,可是直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任何方面向我们证明《莱茵报》的立场
是没有根据的。《莱茵报》同意这一草案,因为它认为现行的普鲁士婚
姻法是不合伦理的,目前离婚理由的繁多和轻率是不能容忍的,现行
的诉讼程序是不符合这一命题的尊严的;而旧普鲁士的整个审判程
序也是这样的。另一方面,《莱茵报》对新草案提出了下列几点主要的
反对意见:(1)草案只是以简单的修订代替了改革,因而普鲁士邦法
74就被当作根本法保留了下来,这样便表现出非常显著的不彻底和
无把握;(2)立法不是把婚姻看作一种伦理的制度,而是看作一种宗
教的和教会的制度,因此,婚姻的世俗本质被忽略了;(3)草案所提出
的诉讼程序缺点很多,而且是互相矛盾的各种因素的表面缀合;(4)
应该承认,草案一方面具有同婚姻概念相抵触的警政一样的严厉性,
而另一方面,对所谓合理的理由却又过分迁就;(5)草案的整个行文
在逻辑的一贯性、准确性、鲜明性和观点的彻底性方面也有许多不如
人意的地方。
因此,如果草案的反对者批评这些缺点的任何一点,我们是会赞
同他们的意见的,但是,我们决不赞成他们无条件地为从前的制度辩
论离婚法草案 347
护。我们再一次重申我们已经发表过的意见:“如果任何立法都不能
颁布法令让人们去做合乎伦理的事情,那么任何立法更不能承认不
①
合伦理的事情是合法的。” 当我们询问这些反对者 (他们不是教会
见解的反对者,也不是上述其他缺点的反对者)他们的论断的根据是
什么的时候,他们总是向我们叙述那些违反本人意愿而结合的夫妻
的不幸。他们抱着幸福主义的观点,他们仅仅想到两个个人,而忘记
了家庭。他们忘记了,几乎任何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就是纯粹从
法律观点看来,子女及其财产也不能按照随心所欲的意愿和臆想来
处理。如果婚姻不是家庭的基础,那么它也就会像友谊一样,不是
立法的对象了。可见,他们注意到的仅仅是夫妻的个人意志,或者
更正确些说,仅仅是夫妻的任性,却没有注意到婚姻的意志即这种
关系的伦理实体。可是,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
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
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如果一个立法者用
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人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同
样,当私人想违反事物的本质恣意妄为时,立法者也有权利把这种
情况看作是极端任性。谁也不是被迫结婚的,但是任何人只要结了
婚,那他就得服从婚姻法。结婚的人既不是在创造,也不是在发明
婚姻,正如游泳者不是在发明水和重力的本性和规律一样。所以,婚
姻不能听从结婚者的任性,相反,结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谁
任意地使婚姻破裂,那他就是声称,任性、非法行为就是婚姻法,因
为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都不会有一种非分的要求,认为自己的行为
是他一个人才可以做的享有特权的行为;相反,每个有理性的人都
① 见本卷第 316页。—— 编者注
348 论离婚法草案
会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一切人都可以做的行为。可是你们反
对什么呢?反对任性的立法。但是,你们在责备立法者任性的同时,
可不要把任性变为法律。
黑格尔说:婚姻本身,按其概念来说,是不可离异的,但仅仅就其
①
本身,即仅仅按其概念来说是如此。这句话完全没有表明婚姻所具
有的那种特殊的东西。一切伦理的关系,按其概念来说,都是不可解
除的,如果以这些关系的真实性作为前提,那就容易使人相信了。真
正的国家、真正的婚姻、真正的友谊都是不可分离的,但是任何国家、
任何婚姻、任何友谊都不完全符合自己的概念。正像甚至家庭中现实
的友谊和世界史上现实的国家都是可以分离的一样,国家中现实的
婚姻也是可以分离的。任何伦理关系的存在都不符合,或者至少可以
说,不一定符合自己的本质。正像在自然界中,当某种存在物完全不
再符合自己的使命时,解体和死亡自然就会到来一样,正像世界历史
会决定,一个国家是否已完全同国家观念相矛盾,以致不值得继续存
在一样,一个国家也要决定,在什么样的条件下现存的婚姻不再成其
为婚姻。离婚无非是宣布某一婚姻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它的存在仅仅
是一种假象和骗局。不言而喻,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
任性,而是只有事物的本质才能决定,某一婚姻是否已经死亡;因为
大家知道,宣告死亡取决于事实,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既然你
们要求在确定肉体死亡时要有确凿的、无可辩驳的证据,那么,难道
立法者不应该只是根据最无可怀疑的征象来确定伦理的死亡吗?因
为维护伦理关系的生命不仅是立法者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是他的
①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 163节补充,见《黑格尔全集》1833年柏林版第
8卷第 227页。—— 编者注
论离婚法草案 349
自我保存的义务!
当然,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
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正确而
毫无成见地确定某种伦理关系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质的那些条
件,做到既符合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对
于是使离婚变得容易些还是困难些,我们还要补充几句话。如果每一
种外部的动因,每一种伤害都将摧毁自然界中的某一机体,那么你们
认为这种机体是健康、结实而组织健全的吗?如果有人说,你们的友
谊不能抵御最小的偶然事件,遇到任何一点不痛快都必定会瓦解,而
且把这说成是一种公理,难道你们不觉得这是一种侮辱吗?对于婚
姻,立法者只能规定,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婚姻是允许离异的,也就是
说,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婚姻按其实质来说是已经离异了。法院判决的
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瓦解的记录。立法者的观点是必然性的观点。因
此,如果立法者认为婚姻是牢固的,足以承受种种冲突而不致受到损
害,那他就是尊重婚姻,承认它的深刻的合乎伦理的本质。对个人愿
望的宽容会变成对个人本质的严酷,变成对体现为伦理关系的个人
伦理理性的严酷。
最后,当有些方面责难实施严格的离婚法的地区(莱茵省也为属
于这样的地区而自豪)是伪善的时候,我们只能称之为冒失行为。只
有那些眼界没有超越自己周围的道德沦丧现象的人们,才敢于作出
这样的指摘。例如,在莱茵省,人们就认为这种指摘是可笑的,或者最
多把这些指摘看作是伦理关系的观念本身也可能消失,任何合乎伦
理的事实都可能被理解为胡说和谎言的证明。这是那些并非为了尊
重人而制定的法律的直接结果,这是一个缺点,这个缺点并不会由于
人们从轻视人的物质本性转而轻视人的观念本性,要求盲目地服从
350 论离婚法草案
超伦理的和超自然的权威而不是自觉地服从伦理的自然的力量而消
除。
卡 ·马克思写于 1842年 12月 原文是德文
18日 中文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载于 1842年 12月 19日《莱茵 1975年历史考证版第 1部分
报》第 353号 第 1卷翻译
351
《莱比锡总汇报》
在普鲁士邦境内
的查禁162
科隆 12月 31日。德国报刊在看来是不祥的预兆下进入新的一
年。《莱比锡总汇报》最近刚刚在普鲁士各省被查禁这一事实,正颇为
令人信服地打破轻信者对将来的巨大让步所抱的各种沾沾自喜的幻
想。既然在萨克森书报检查制度下出版的《莱比锡总汇报》是由于讨
论普鲁士的问题而被查禁的,那么与此同时,希望不受检查地讨论我
们国内问题的想法也就一并遭到了禁止。这是谁也不会否认的实际
结论。
对《莱比锡总汇报》提出的主要责难大致如下:
“该报接连不断地登载传闻,这些传闻后来至少有一半被证明是谣言。此
外,该报不是立足于事实,而是紧盯着动机;尽管该报在这方面的见解常常是错
误的,但它总是以不容争议的庄重语调,而且往往带着充满敌意的激情来发表
这些见解。该报的行为是反复无常的、‘轻率的’、‘不老成的’,一言以蔽之,该报
行为不端。”
352 《莱比锡总汇报》在普鲁士邦境内的查禁
假定所有这些指控都是有根有据的,那么,试问这些指控是用来
反对《莱比锡总汇报》任意行事的特性呢,还是用来反对刚刚崛起的、
年轻的人民报刊必然具有的特性呢?问题所涉及的仅仅是某一种报
刊的存在呢,还是真正的报刊即人民报刊的不存在呢?
法国的、英国的以及所有的报刊,在初创时的做法都同德国报刊
一样,而且所有这些报刊当然也都受到了同样的责难。报刊只是而且
只应该是“人民(确实按人民的方式思想的人民)日常思想和感情的”
公开的“表达者,诚然这种表达往往是充满激情的、夸大的和失当
的”。因此,如同生活本身一样,报刊总是常变常新,永远也不会老成
持重。它生活在人民当中,它真诚地同情人民的一切希望与忧患、热
爱与憎恨、欢乐与痛苦。它把它在希望与忧患之中倾听来的东西公开
地报道出来,并尖锐地、充满激情地、片面地对这些东西作出自己的
判断,它这样做是同它的感情和思想在当时所处的激动状态相吻合
的。今天它所报道的事实或所发表的见解中的错误之处,明天它自己
就会推翻。它表现出真正“朴实的”政治态度,在一般情况下,连报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