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条 采掘队长和副队长对月度考核有异议的,可在每月10日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生产管理部进行协商后在3日内给予答复。
第11条 采掘员工对绩效考核的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每月10日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同采掘队长进行沟通,在3日内给予明确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