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条 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向防损人员发放“绩效考核表”进行评估。
第11条 考核期结束后的第3个工作日,人力资源部完成考核表的统一汇总,并发给防损人员本人进行确认,确认工作必须在考核期结束后的第5个工作日完成。
第12条 考核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人力资源部完成个人考核表的汇总统计,将个人考核结果发给其上级主管,将整体统计表提交总经理和财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