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条 各生产部门必须如实填写好设备运行记录,对纸箱车间,只填写有故障的设备或机台。
第4条 纸板车间的生产线运行时间(开机时间与正常停机时间)必须填写。生产过程中的设备维修停机时间必须有设备维修人员签字才能生效,否则不计为设备运行率。
第5条 生产部门必须如实填写好设备运行记录并经维修人员确认,不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否则一经查到,将给予每次 元的处罚。如果车间弄虚作假, 元处罚由车间全部承担如果维修人员不予确认签字,经核实后,设备部机修人员承担 元处罚金。
第6条 由车间人员操作不当造成设备的损坏而导致的停机,由车间承担责任,车间每小时承担的处罚费用,参照生产部的处罚规定执行。
第7条 人为故意破坏造成的停机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情节恶劣者送司法机关处理,人为故意破坏经调查属实,一律予以开除。
第8条 设备厂家未提供资料,设备人员无法解决,需请厂家来维修而造成的停机,设备部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