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条 绩效考核内容修订形式
绩效考核内容修订为定期修订,一般为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的两周内,若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进行不定期修订,由人力资源部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
1.目前绩效考核体系已不能适应公司的发展,严重阻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2.公司发生重大变更,必须改变绩效考核体系。
第17条 修订议案的提出
任何对绩效考核制度有疑问的员工都可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修订议案,提案发起人可以在议案修订期内提出书面修改报告,并报送人力资源部。
第18条 修订议案的处理
人力资源部统一对绩效考核修订议案的建议进行汇总,并形成人力资源部的绩效考核制度修订稿,送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