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条 申诉时限
员工如果认为在绩效考核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有权在考核结果送达三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起申诉,逾期视为默认考核结果。
第20条 申诉形式
员工提出绩效考核成绩申诉,需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出,人力资源部负责将相关资料记录备案,并将员工申诉报告送交人力资源部经理。
第21条 申诉处理
1.人力资源部收到员工的申诉报告应在5日内与申诉人确认并审核报告的内容,最后将处理意见送交人力资源部经理。
2.人力资源部经理会同申诉人所在部门经理对申诉报告进行评审,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将评审结果通知申诉人。
3.如果申诉内容属实,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重新对其进行绩效考核。
4.如果申诉人对评审结果不满意,可在评审结果送达5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起二次申诉,否则视为对评审结果的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