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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吃饭则饥 不懂法则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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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辽宁、沈阳,我们亲眼看到一些高官巨富,本来很聪明,正是大有所为,前途一片光明的时候,却呆头呆脑地犯罪了,戴上了手铐,有的坐牢,有的被判处死刑,以至丢失了宝贵的生命。
有的青年人,正当事业辉煌,飞黄腾达,却突然被骗、被盗,遇到了意外,使自己埋头奋斗的事业遭受严重挫折;也有的因为不懂法,无意中做了一些触犯法律的事情,使自己本来应当大有成就的事业,却在一夜之间功亏一篑,前功尽弃……
客观现实使我们认识到:法律,是一切有志者、无志者都必须遵守的生活准则;是一切有知识、无知识的人都必须掌握的学问。法律,是火车前进的铁轨,是空中缆车的索道,是跨越大江大河的桥梁,是漂洋过海的船舶。不懂法律,其危害之大无法言表。
对此,我和张丽佳副教授都有同感。因此,我们接受了出版社的邀请,甘愿熬费数月的灯下执笔之苦,写出这本书,把它献给当代青年。
张丽佳副教授在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从事法学教育多年,法学功底深厚。这本书的框架、结构、体例、内容等,尽管是我们两人经过仔细研究确定的,但绝大部分篇章的写作任务都由她来完成。
我曾经写过一本《青年不可不知——256则中国人自己的处世恒言》,那本书的一版再版,会对不想虚度一生的人有所帮助。对于这本书,我真诚地希望:有志于奋斗的青年人,或想平平安安过一生的青年人,抽点时间看一看。我确信,在当今法制建设日益健全的时代,懂得一些法律常识,会确保你一生平安,让你的人生在正常航线内越飞越高,越飞越稳。
张世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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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恋生祸父母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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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岁的爸爸晓杰将14岁的少女妈妈明明告到上海南汇区法院,索要儿子的抚养费。这起案件的当事人年龄之小令人震惊,这对少男少女有过怎样的感情经历?
少女明明生活在单亲家庭,虽然不乏母亲的关怀,但父爱是残缺的。明明在不满14岁的时候认识了晓杰,不久,两人便开始了出入迪厅、谈情说爱的日子。当母亲发现明明逃课恋爱时,已拦不住明明频频离家的脚步。晓杰不爱学习,高中刚毕业还未工作,身为工人的父母管不了他,也不想管他。就这样,两个失控的少男少女,不顾一切地恋上了。当明明有了孕吐,和晓杰前往医院检查时,13岁半的明明已被证实怀有两个月的身孕。两人商量许久后决定:瞒着家人,生下孩子作爱的见证。
当明明母亲发现女儿怀孕时,医院已拒绝引产,因为明明此时已怀孕8个月了。无奈,明明妈妈只好接受现实,为了脸面过得去,她按民俗向晓杰的父亲提出定亲,晓杰的父母筹了一万元定亲费交给她。就这样,14岁半的明明生下一子。
然而爱情结晶的降临,没有给明明和晓杰带来甜蜜。他们毕竟年龄小,不会处理复杂的家庭琐事。在孩子出生刚满月时,明明就被晓杰打得鼻青脸肿,扔下孩子跑回家。此后,晓杰多次上门接明明回家带孩子无果,晓杰一怒之下,将明明告到法院,索要孩子抚养费并要求退回定亲费。
当这对少男少女在法院聚首时,爱如潮水退去,无可挽回。双方当事人在其父母的参与下,由法院主持,达成了协议:(1)在明明未满18周岁前,孩子抚养费由晓杰独自承担;(2)明明退还晓杰4000元定亲费;(3)诉讼费各付一半。
走出法庭的明明,再也不能回到纯情的少女时代,她断送了学业,不能像同龄人那样无忧无虑;她过早地拥有了母亲的身份,承担起为人母的责任。然而,这毕竟不仅仅是她一个人的过错……
法律聚焦:未成年人及其法律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别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在24小时之内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责任。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可见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均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因此,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有关部门,都应自觉履行法定的责任和义务,真正担起法律赋予的重任。
案例警示:
(1)家长教育的盲区
有的家长只关注孩子的衣、食、住、行,很少涉及孩子的内心世界。孩子的所思所想、精神需求、情感变化,父母无从感受,更缺少交流与沟通。其实,青春期的孩子最渴望父母的尊重、理解、关爱和欣赏。对他们的需求,父母有时很难给予或满足,这时敏感、冲动又具有反叛心理的孩子注定要从外界寻找,当他们咬住了诱人的禁果时,家长很难从其口中夺下。教育方式的不当,教育能力的缺乏,使家长在与子女的对抗中落败。
(2)学校教育的误区
重智育、轻德育是当前学校教育的一大误区。成绩好的学生倍受教师宠爱,成绩差的学生饱受冷落。成绩是衡量学校优劣、教师优劣、学生优劣的唯一尺度。在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下,智育占首席而德育可退居次席,不仅教师压力大、负荷沉重,学生的心理问题、感情困惑也难得到及时排解和疏导。早恋成了学生们寻求温暖与慰藉、排遣苦闷与感情填空的游戏。
(3)社会教育的弱区
一些社会传播媒体、影视作品被暴力、色情、恐怖、庸俗等不良信息侵袭,社会公德与传统美德教育弱化,使一些孩子不辨是非、不分爱憎、不懂善恶美丑,偏狭、自私、好斗、没有宽容心、缺乏合作意识、没有自控力,喜欢恶作剧、玩恐怖游戏,不拒恶俗文化。凡此种种,表现出不良的社会环境影响的结果,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扼制,孩子就是最大的牺牲品。
(4)迪厅网吧无禁区
法律虽然明确规定: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但实际上“禁区”成了“进区”,未成年人在此常常畅通无阻。这些场所常常成为未成年人逃离家庭、学校的“避难所”,这使得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现实状况没有实现对接。为了避免这种状况,监查部门须真正负起监督、检查责任,认真查处违法行为并予以坚决惩处,未成年人的生存环境才能得到净化,法律规定的权利保障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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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朋友可以三角恋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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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游、闻文与兰兰是大学同窗好友,小周和小闻都十分喜欢漂亮、活泼的兰兰。大三时,兰兰选择了幽默、开朗的小周做恋友。大学毕业后,小周参加了工作,而兰兰和小闻有了更多的接触,小闻的儒雅、博学更吸引了兰兰,他俩又建立了恋爱关系。常来看望兰兰的小周发觉了事态的变化,便劝朋友小闻与兰兰保持距离,勿夺人所爱。不料小闻则说:美女人人爱,我也有爱的权利,你没有结婚,我就有机会,不如我们公平竞争。结果两人大吵一架,不欢而散。此后小周几次探望兰兰,都在兰兰的宿舍里碰到小闻,兰兰对小周的态度也日趋冷淡。面对恋人和好友的背叛,倍感痛苦和羞辱的小周,手持利刃直刺小闻的胸膛。小闻死了,小周被判处死刑,幸存者兰兰只能独自品味这场恋爱留给她的痛苦滋味。
法律聚焦:恋爱与道德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并没有涉及恋爱范畴,所以恋爱不是法律调整的内容,它属于道德调整的对象。道德,是以一定的是非、善恶、美丑为标准,通过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违反道德的后果是:名声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得不到充分的信任和尊重。
恋爱是男女双方相互吸引、彼此欣赏而从心底产生深深的爱慕和依恋情感的行为。爱是一种美好的情感,它使人愉悦、快乐、满足和幸福,是人生中不可缺少的情感。然而,这种爱有它自身的特点:自主、对等、排他、专一。故恋爱应遵循其本性,多角恋爱、同性恋、婚外恋都是对爱的扭曲和亵渎。恋爱要顺其自然,遵守恋爱之道,才能爱得纯、爱得真、爱得久、爱得深。
案例警示:
(1)恋爱不同于交友
朋友是志同道合、情趣相投、真诚相待、彼此信任的人。你落难时,他会施与援手;你失意时,他会给予宽慰。他会与你共享欢乐,也会为你分担忧愁。所以有首歌唱到:朋友多了路好走。你可以广交朋友,你可以拥有众多朋友的友情,你还可以为此而得意和满足。然而,恋爱与交友不同。恋人不能广泛发展,并从中重点培养哪一个。因为爱情不能分享,这是由爱情的特定性、排他性、专一性决定的。恋爱中脚踩两只船或搞多角恋爱,是自私、不讲规则、欺骗他人情感的行为。事实说明:广交朋友可以,三角恋爱不行;二人恋爱易成功,三角恋爱起纷争。
(2)夺爱不是善举
横刀夺爱的第三者,坦然地做着不仁不义的勾当,还满口振振有辞:爱是权利、是自由,爱情不分先后,爱情可以竞争。然而,权利也好、自由也罢,都不是绝对和无序的。以摧毁他人的爱情来换取自己的爱情毕竟不是善举,将自己的幸福建筑在他人的痛苦之上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恶行。恋爱中的第三者,就是爱情的掠夺者,即使他的情是真心的,也因其强烈的占有欲及霸道的掠夺行为,变得不那么纯洁和高尚了。
(3)情场不是商场
爱情不是商品,不可以展示和叫卖。情场不是商场,爱情不能拿来讨价还价。当然,现实生活中有些男女追逐金钱、放纵物欲、贪图享受,于是,常常借助婚姻来换取实现生活的巨变。甚至有些女孩认为:干得好不如嫁得好,与其白手起家,艰苦奋斗,创业多年,倒不如嫁给有钱人一步登天,而不用吃苦受累。凡有此心态的人们,眼睛只盯在家产财富上,不具备物质实力的人不能入围。如此以金钱和财富做筹码,爱就沦落为一笔沾满铜臭味的交易。“二奶”、“小密”就是畸形恋情的产物,过着没有尊严、没有人格、没有独立地位的寄生生活。
(4)情场不是战场
在自然界中,动物为争夺配偶总是不断争斗、拼杀。这完全是出自其生存的本能。人之所以不同于动物,是因为爱除了是人的自然本能外,还受其理性的调控和支配,受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和规范。情场不是战场,爱情不是战利品也不是奖赏。年轻人不能为争情夺爱而大动干戈,因为争斗的结果常常是两败俱伤,要么是一方丢了性命损了健康,要么是一方获罪入狱没了自由。人类社会是文明而有秩序的,人们应当共守生活的规范和守则,爱情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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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挫折要清醒遇失败要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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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是沈阳某工厂青年工人,与同车间外号叫“大美丽”的姑娘建立了恋爱关系。“大美丽”其实长得不美,但是好美、爱打扮,所以厂里人戏称其“大美丽”。
王吉和“大美丽”两人恋爱一年多了,一天王吉在“大美丽”家遇见一个和自己年龄相仿的小伙,“大美丽”介绍说是她表哥。此后,王吉又在“大美丽”家多次遇到这位表哥。王吉曾想过:这人会不会是和我同样身份的人?但这种想法被他自己否定了,因为自己和“大美丽”的恋情在工厂、在女方家都是公开的,而且已到了谈婚论嫁、定婚期的地步。
有一天,王吉到“大美丽”家说:“8月26日就是好日子,阴、阳历均是双日,我们去登记吧。”“大美丽”说:“我不能再登记了,再登记就重婚了。”王吉以为自己听错了,但“大美丽”说:“我跟表哥已经登记了,但我一定给你找个好的,你的婚姻我包了!”王吉被脚踩两只船的“大美丽”耍了,还一直蒙在鼓里呢!
原来,“大美丽”选对象,就像买东西,总想挑一挑、比一比,不幸的王吉成了等外品,被无情地淘汰出局了。被欺骗、受愚弄的王吉一口恶气堵在胸中不吐不快,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他把两桶汽油泼到“大美丽”家的门窗上,放了一把火。之后又抢了一辆自行车逃跑。王吉很快落入法网,终因放火和抢劫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了6年有期徒刑。
法律聚焦:放火罪、抢劫罪、数罪并罚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对该行为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在其中的一种最高刑期以上,在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简言之,就是对一个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案例警示:
(1)被骗已属不幸,犯罪雪上加霜
“大美丽”的恋爱方式确实缺德,她的行为也使她的社会名声、形象和评价受到贬损,她成了社会舆论和道德谴责的对象。王吉的不幸没有止于他的被骗,他怀有被伤害者的义愤,怀有你无情、我无义的报复心态,用“你缺德,我也不必多德”、“你违法,我也不必守法”的方法,采用犯罪的手段去泄愤,从而使自己跌入更加不幸的境地。人在遭遇情感创伤和困惑时,不能用过激的手段去回应、去泄愤。“你踹我一腿,我咬你一嘴”,怨怨相报没完没了,这注定要陷入恶性循环报复的怪圈,那人生还有什么快乐、意义和幸福可言?被人欺骗固然是一种伤害,但这种痛苦无需人为放大。换个心态看感情,旧的结束就意味着新的开始,每一个终点都是新的起点。生活的天地就会豁然开朗,人的心情也会因此变得格外清爽。
(2)自助者天助之,没有理由不爱自己
如果生活中碰到挫折和失败,就破罐子破摔、自毁自弃,最后受伤的还是自己。人要善于跳出视区的盲点,善于疏理和反省自己,记住:自助者天助之,自弃者天弃之。连自己都不珍爱自己,怎么能叫他人重视你。当你从生活一次次的打击、伤害、考验中昂首走过时,你会感谢生活的馈赠:你拥有了理智、坚强,拥有了丰富的人生阅历,你更成熟了。厚重的人生积淀使你具有十足的人格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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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可以要回青春损失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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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珍和大春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大春送给小珍3万元做彩礼,双方亲友在一起喝过了订亲酒。热恋中的小珍和大春很快就越过了男女界河,偷尝了禁果。不久后,大春进城打工,小珍发现大春对她冷淡了不少,心里很是担忧。半年后,大春果然提出解除婚约并向小珍索要3万元彩礼钱,小珍伤心极了,想到自己付出的情感和身体,决心向大春索要青春损失赔偿。然而叫小珍始料不及的是:大春要回了彩礼,而她的青春损失赔偿费法院却没有支持。
法律聚焦:彩礼应否返还,索要青春赔偿费有无依据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可见,法院判小珍返还彩礼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小珍索要的青春损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没有支持。
案例警示:
(1)婚约不受法律保护
婚约只是男女双方为结婚而达成的协议,婚约本身并不受法律保护。感情是会发生变化的,恋爱不一定都能成功。怎样恋爱?与谁恋爱?法律并不干预,全凭当事者的良心、理念、道德水准进行自我调控和约束。订婚只是一种仪式,是男女双方向亲朋好友公开告知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接受祝福与庆祝的活动。在一些地方,婚约是很郑重的承诺,订婚是很隆重的仪式,这往往使相当多的人产生一种误解,以为婚约和订婚就有约束力,就受法律认可。其实,正是这种观念误导了像小珍这样的人,使她们早早放弃了对自己爱情和身体珍重的最后防线,轻率地付出使之更易受伤,过早地品尝到生活的苦涩。
(2)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对恋爱分手的,法律却无明文规定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所以,恋爱中被遗弃的一方是不可能通过法律得到这种赔偿的。爱情宝贵,青春无价,青年人要珍惜自己的爱情和青春,用理智控制感情,不可为讨好和取悦恋人而委屈和牺牲自己的利益。用道德和法律规范行为,才能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保护,才能使自己在千变万化的社会中不受伤害。
同居男女非配偶有爱无责不长久
在打工期间,21岁的小静结识了一起干活的邵某,在邵某猛烈的求爱攻势下,小静接受了邵某,随后二人同居。两个月后,小静发现怀孕了,经医院检查,发现怀的是葡萄胎。小静流产后,医院再三叮嘱一定要常来检查,这种病易癌变。然而,他们并未遵医嘱定期检查,待小静再次病发住院时,小静已经被确诊为卵巢癌晚期。邵某交了3000元押金后,让小静写下一纸证明称:病与邵某无关。并向医院的人说,自己只是小静的普通朋友。邵某拿着证明一走了之。押金用完后,医院暂停了用药。待小静父母赶到医院交上手术费后,医生打开小静腹腔发现癌变已无法处理。可怜的小静被无奈的父母带回家,在生命最后的岁月里,邵某从她的生活中彻底失踪了,她不仅要忍受身体的癌痛,还要忍受邵某背弃的心痛,她的父母还要为她承受看病带来的巨大经济压力。
法律聚焦:法律对同居者是否保护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同居男女的保护是十分有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婚姻法对同居受案的范围是很窄的,保护的权益也是十分有限的。
本案中的小静由于仅仅是与邵某相爱而同居,虽然彼此既没有财产分割纠纷,也没有子女抚养问题,那么小静可否向邵某主张医疗费用承担的权利呢?显然不能。因为他们不是夫妻,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所以,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无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因此,即使小静向法院提起要求同居男友承担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会受理。在这时,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它不能强迫邵某必须出手相助。邵某是否相助则全凭其自我抉择。逃避也罢,相助也罢,都仅在道德评价范围内,与法律无关。
案例警示:
(1)拒绝同居,让爱情与责任同在
有些年轻人只求一时欢快,没有长远想法,缺乏风险意识,他们凭着感觉走,爱了就在一起,不爱就分开。我行我素,无拘无束,潇洒自在,既没有负担也没有责任。然而生活不是事事如意,处处顺心的。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旦生活中遭遇灾难事故、伤害病痛,不想担负道义和负责任的人怎能不临阵脱逃?同居就是让爱情和责任分离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很自私,这种爱情很脆弱,没有责任支撑的爱,注定是短命的。
(2)走进婚姻,让法律给你权利
法律虽不能保证爱情,但可以保证权利。有些年轻人只愿恋爱,惧怕婚姻。认为婚姻是爱情的坟墓:结婚是失误,离婚是醒悟,再婚是执迷不悟,不婚是大彻大悟。他们在婚姻的大门外徘徊、游弋、张望,虽然自由却也不轻松。如果你爱恋人,就要对他负责,如果你爱自己,就不能无视自己的权利。有多少青春可以消磨?有多少幸福可以期待?别让爱变得痛苦又无奈,要享受现在又要把握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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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无保险承诺易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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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岁的未婚女小易结识了40岁的广州商人许一,许与妻子离异,身边还有两个小孩。许一对小易出手阔绰,常常殷勤地驾着私家车接送小易上下班。小易很快同许一同住了。当小易提出结婚要求时,许一表示,自己已有儿女,不想再生小孩,只要小易愿意做绝育手术,可以结婚登记。于是,小易在许一陪同下,到医院做了绝育手术。然而,河长多滩,路长多弯,时间长了,事情多变。手术后,许一却拒绝结婚并提出分手。愤怒的小易手持六级伤残的法医鉴定,以侵犯生育权为由,将许一告到法院。法院判令许一向小易支付手术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赔偿10万元。
法律聚焦:侵权赔偿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由于本案许一的结婚承诺与小易的绝育手术间存在因果关系,许一的悔婚,对生育功能缺失的未婚女小易造成了损害,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案例警示:
(1)不应轻信承诺
爱情是没有保险的,承诺也是易变的。如果将未来的生活押在承诺上,那么,对突如其来的变化,则会既无招架之功,也无反手之力,将会倍受伤害。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面对变化莫测的生活,多一点小心,有一点戒心,就会减少亲人的担心,避免被骗后的伤心。
(2)不应轻视自己
人们在生活中不应轻视自己,尤其是女人们更应如此。在生活中,应找准自己的立足点,不要为贪图财富和享受而依附于男人,不要做大款们的饰品或附佣。没有人格尊严,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最容易任人摆布、任人欺侮、任人遗弃。
(3)不应轻易放弃权利
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并保护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因此,人们要有充分的权利意识,珍视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平等权等民事权利,不能轻易放弃。对侵权行为,不能采取一味忍让、退避的态度,更不能以牺牲自己合法权益为代价,换取他人的好感和信任。在社会生活中,不应将自己置于从属的、被动的、牺牲者的地位,否则,将逃脱不了悲剧人物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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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恋不等于失去一切受挫折并非永无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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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迪很喜欢同事陆小姐,向其发起了一系列求爱攻势:请吃饭、送鲜花、发短信。无奈陆小姐不被所动,有求无应。小迪又生一计,开始公然在同事中散布谣言说:小陆不仅是自己的女朋友,还已经是自己的老婆了,两人有多次性关系。于是口口相传,弄得公司上下尽人皆知。小陆红颜一怒,状告小迪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聚焦: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社会地位和尊严,是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任何用侮辱、诽谤、捏造事实、散布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权的,均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侵犯名誉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侮辱、诽谤罪的,有权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1)爱莫强求
俗语说:强扭的瓜不甜。爱是双方心灵的相通与情感的交流,不能“牛不饮水强摁头”。爱一个人就应尊重他的权利并接受他的选择。对爱的强求,就是将自己和对方置于不平等地位,自己充当一个居高临下的统治者或是强势掠夺者,把爱看成是他的附属物或战利品,认为对方没有资格拒绝或说不。这违背了爱的实质。爱的前提是给予而不是索取。所以,那些不顾他人感受而苦恋不休,一味纠缠的人,甚至采用极端手段不惜冒犯法律的人,将得不到爱的回应。
(2)人莫为情所困
失恋固然痛苦,但失恋不可以变态。人应学会从情感的失落中走出,一旦求爱无果,应懂得及时放手。既然此路不通,何必非撞南墙。天涯何处无芳草?春城何处不飞花?大丈夫何患无妻?属于你的情感逃不掉,不属于你的情感莫强求。当爱遭受挫折时,忍一时也许会风平浪静,退一步更可能海阔天空。世事常常是这样:在你不经意时,缘分悄然而至,蓦然回首,有情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3)善待自己
有些人经不起失恋或被弃的打击,他们痛不欲生、无以自拔,于是不是毁灭他人,就是毁灭自己。其实,深思之后会发觉:失恋应值得庆幸,不爱你的人从你的生活中消失,有什么理由哭泣?你的爱应该更多地留给自己和爱你的人。生活中的每一日都是新的,要把握住现在的拥有,要对今日微笑,勿对昨日叹息。须知,在人生的长河中,恋爱不过是其中的几朵浪花,如果仅仅因为呛了几口水,就连活下去的勇气也失去了,未免太无视生命的价值和生活的意义。人要善待自己,珍惜生活。人生中经历的痛苦和挫折,往往能使人从中悟出一些为人处事的道理。人的成长与成熟的过程,本身就是痛苦与快乐并存的,正如一首歌中所唱的那样: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经历人生风雨洗礼后的人们,才能真正懂得生命的可贵、生活的可爱,充分享受生活中的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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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意识时时有证据别落他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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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宇与女友燕子恋爱一周年的时候,燕子送给小宇一块精致的手表作礼物。面对女友贵重的礼物,小宇深感惭愧,因为他匆忙赴约,忘了给女友准备礼品了。看着尴尬的小宇,燕子狡猾地一笑并撒娇地说:“算你欠我的,不过你得写张欠条。”于是燕子从包中掏出纸笔,小宇乖乖地按着燕子的口述写下了如下一张欠条:“今欠燕子人民币5万元整,一年后连本带利返还。我此生爱燕子,终身不悔。”关系和睦时的一句玩笑,谁知会发生怎样的后果呢?
半年后,小宇公司业务多起来,常常加班不能赴约。燕子生疑,几次找到公司都发现小宇和女同事在一起。燕子认为小宇另有新欢,与其争吵不休,甚至还偷偷跟踪小宇。小宇渐渐地无法忍受燕子的所作所为,最终提出分手。不料燕子却说:“你要分手就得给我5万元。”小宇并未理睬她,哪知燕子手持欠条真的将小宇告到法院。虽然法院最终根据欠条的内容和有关情况,没有确认这笔债务,但小宇还是深感后怕,险些为在恋爱中表忠心写欠条的轻率行为埋单。
法律聚焦:书证
书证,是指以书面文字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材料。换句话说,凡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来表达人的思想和行为的,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即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书证有票据、合同、协议、欠条、收据、房证、结婚证、书信等等。书证,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重要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书证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如提供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等等。由于诉讼的胜负往往取决于证据,所以,持有证据的一方往往给对方带来巨大的压力和败诉风险。在上述案件中,如果不是燕子手持的欠条有瑕疵及法官的明查,小宇则难逃败诉恶运。
案例警示:
(1)要有防范意识
俗话说:画龙画虎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上当与受骗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发生的。恋人也好,朋友也罢,与任何人交往,都需要有最起码的防范或警惕意识。稍有不慎,则容易将把柄、证据之类的东西落入他人手中。当你发现遭到暗算时,已将软肋留给了对手。所以,为人处事要有理智,要有防范意识,不做轻率之事,不行冲动之举,不违背常规,不有悖常理,然后才能事事安心、事事顺心。
(2)要有证据意识
常言道:空口无凭,立字为据。立下字据是表示诚意,是取信于人。如果将生活中对己不利且子虚乌有的事,写在纸上示人,就极易弄假成真、百口莫辩。立字据、留凭证等行为切不可当作玩笑。须知,法律是严肃的,证据是有证明力的。在诉讼中,对事实的认定,当你除了语言别无自辩的其他凭据时,你会发现,语言是多么苍白无力,而持有对你不利证据、向你发难的人是多么地心怀叵测、自鸣得意。这就是生活中常见的诉讼悲剧,有理的赢不了官司,无理的却赢了诉讼。在法庭上,证据效力胜过常理。没有证据意识的人,通常无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当、受骗、吃亏、受损,则在所难免。
(3)要给自己留余地
有丰富阅历的人都懂得:没有证据的话不说,害怕调查的事不做,懂得给自己留有余地,善于保护自己。否则,就会使自己处于被动、不能自控的地步。人一旦失去了主动地位,就极易受人支配,被人使唤。一些无德之徒就会趁机钻你的空子、占你的便宜,他们会拿捏你、算计你。人们戏称的“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大抵就是这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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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插足很难得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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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秀爱上某公司部门经理夏某,在秀秀的眼中,夏经理是个成功的优秀男人。对秀秀的温情,夏经理并不拒绝。夏某有妻有子,不打算因为秀秀而离婚。秀秀不要名份,只要能得到夏某的爱就很满足,当然夏某要承担秀秀的生活开销。于是夏某过着家外有家,爱人、情人一个也不能少的日子;秀秀过着掩人耳目、暗地偷情的生活。时间一晃过去两年多,不料夏某在一次空难中丧生。待处理完夏某的后事,秀秀突然发现自己竟怀有身孕。她到法院主张为腹内的胎儿保留一份夏某的遗产份额。由于秀秀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腹内的胎儿是夏某的,法院没有支持她的主张。秀秀不知是该生下孩子继续打官司,还是结束这一切,开始新的生活。总之,这种结局是她不曾料到的。
法律聚焦: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如果证明不了,需要承担败诉或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民事诉讼法证据理论中谁主张谁举证的重要原则。在诉讼中,没有证据或没有充分的证据常称为举证不能。举证不能的当事人,其诉讼主张将不被法院认可,人们常称此为败诉。诉讼是一种极为理性的活动,不受感情的左右。整个诉讼活动是建立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的。而证据的有无、是否充分,证明责任完成的程度都将决定诉讼的最终结局。
案例警示:
(1)爱要有道
爱是人间最美好的感情,它应该合乎道德,不能与人类共同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规则相悖,否则,爱就有了缺欠、有了瑕疵、有了病灶。明知对方是有妇之夫或有夫之妇,还公然与其谈情说爱,这实际上是一种情欲的放纵、一种感情的变态。台湾已故女作家三毛曾说过:“一段孽缘,不过是魔鬼的玩笑。”俗话说:“要想一天不舒服,早晨喝半瓶酒;要想下半辈子不舒服,就找个情夫或情妇。”这告诉人们,现实生活已经一百次、一千次地证明:甘当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搞婚外恋是不会得到幸福的。
(2)爱要自律
爱是不能随心所欲的,早知没有结局的爱,就不应该开始。如果感情没有羁绊,任其旁溢邪出,得到的只是一时贪欢,摆不脱的却是长久的痛苦。今朝有酒今朝醉、让我一次爱个够、不求长久但求拥有等恋爱观,都是盲目的、缺乏理性的、且极不负责任的托辞。人应好好把握自己的爱,不能让它像流浪者似地四处漂泊,给爱一个可靠稳妥的归宿,这样它才能温暖你一生。
(3)爱莫沾财
过去的人们爱说:钱不是万能的;现在的人们爱说:没钱是万万不能的。过去的人们爱说:有钱能使鬼推磨;现在的人们戏说:有钱能使磨推鬼。可见钱在如今人眼中:魅力不小、魄力不小、神通不小。喜欢钱本身没错,钱确实能满足人们生活中的诸多需求。然而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此语今天来讲仍可奉为座右铭。人们应以自己的才智、勤劳不断创造并积累财富,改善和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从而满足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但有人不想付出,只想获得。嫁给有钱人当太太,或娶个富姐当老婆,如果不幸嫁(娶)不到有钱人,退而求其次,只好傍个有钱人了。这嗟来之食是否好咽,傍来的钱是否好花,只有当事者自知了。其实,一提钱便无缘。爱情与钱沾了边,就如同市场上的讨价还价买商品,爱就失去了本来面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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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有约定可以避免起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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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丁和小亚系白领一族,二人婚后认认真真地达成了一项家庭理财协议,约定:个人收入各自支配,消费习惯互不干涉,个人债务各自打理,家庭生活支出共同负担。夫妻有滋有味地过起“AA”制的家庭生活。
所谓“AA”制,是西方国家存在的一种消费观,指人们到餐馆就餐或参加娱乐旅游等活动,各自付费的做法。“AA”制起初被我国的一些时尚年轻人接受,现在它已悄然走进越来越多的家庭。
法律聚焦:夫妻财产的约定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可见,婚姻法认可夫妻财产的约定,只要约定内容不违法就具有法律效力。当夫妻离婚时,财产分配有约定时从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定原则处理。我国婚姻法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约定的保护,体现了对当事人意见的高度尊重。当然,夫妻间的约定也不是绝对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这就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多劳多得、防止有失公平等不合理情况出现,凸显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
案例警示:
(1)事先有约胜于事后争讼
俗话说:水未来先叠坝。夫妻为了避免财产争讼,可以采用事先约定形式明确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债务的负担等问题,以使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保护,防止因婚姻变化受损。
(2)筑起一道防范以婚骗财的屏障
社会上总有一些觊觎他人钱财的人,他们选择先结婚再离婚的手段,企图分走他人财产。如果婚前对财产有约定,就可以有效保证自己财产的安全,使以婚骗财者的如意算盘落空。
(3)为再婚者重组家庭减少阻力
不论中青年再婚,还是老年再婚,都会面对一个共同的问题:财产的权属。特别是老年人再婚,子女最担心的就是老人名下财产的归属问题。此问题若处理不好,既影响再婚老人与子女的关系,也影响新组家庭的稳定。老人选择婚前财产约定的形式,对自己名下的财产做好妥善处理,子女就不用担心财产外流而损害自己的权益,也就不会因财产分配而干涉老人再婚的问题。
(4)促进夫妻真正平等与尊重
过去的妇女在家庭中没有经济地位,常处于依附他人的境地。俗话说: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如今妇女们靠自己的工作完全能独立生存,再无须靠婚姻解决生计问题。所以,当职业女性走进婚姻后,为了保持自己独立的经济地位,与丈夫平等地共同生活,也愿意尝试这种个性化的家庭理财“AA”制的生活。这种新的生活方式,使夫妻彼此更平等、更尊重、更轻松、更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