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东高中毕业后未找到工作,和一帮“哥儿们”混在一起喝酒、打麻将。时间长了,尔东觉得面子上过不去,就开始暗中偷家里的东西卖。他先后偷了五六次,变卖的价款近2000元。父亲发现家中失窃后报警,当尔东再一次偷家里东西变卖时被警察抓获。尔东此时却不以为然,认为偷自家的东西警察管不着。尔东的父亲得知是儿子偷了自家东西,也表示不希望追究其法律责任。但警方还是对尔东进行了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警方对此解释是:尔东屡次偷窃家中的财物,并参与赌博,应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罚,教育其有些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以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初衷。
法律聚焦:对家庭成员盗窃行为的处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据此,警方对尔东实施治安拘留的处罚是必要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更是及时的。如果尔东不迷途知返,不临渊止步,就不仅仅是治安拘留能够解决的问题了。
案例警示:
(1)家贼也是贼
俗话说,“家贼难防”,家里若出了小偷,缺东少西一定是常有的事。然而不少家贼都有一个认识误区:偷家里的东西不算偷,因为家里的东西是自己的。比如,本案中的儿子偷老子就是如此。然而,本案中的儿子错了,他对家中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也就没有处分权,看在他是家庭成员的份上,父母也许并不禁止他享用或使用家中的物品,但他却偷出去卖,这就侵犯了父母的财产所有权。盗窃罪在我国属于公诉案,即使父母念亲情不予追究,也不影响国家对盗窃罪的追诉。因此,家贼也是贼,偷拿自家的东西,法律同样不允许。
(2)家贼引发家教问题
家贼多发生在孩子身上,而孩子的行为出现偏差,最初多不被父母所知或重视,这样常常导致家长失去及时矫正、纠偏的最佳时期。恶小而为,孩子习惯成自然,贼手将从家庭伸向社会。对孩子,不能只顾吃、穿、上学,更重要的是应当教育孩子怎样做人。父母对孩子成长要负起全方位的责任,从品德的培养到思想的熏陶,从行为举止的教化到为人处事的指点,应该无所不包。父母为孩子人生的第一师,在教育孩子上切不可掉以轻心,否则将养痈为患。
(3)防止家贼走向社会
家贼一般只在自家下手,还不敢到邻家、社会上去活动。这说明危情尚可逆转,挽救还有希望。家长要及时伸出温暖有力的双手,让迷途的孩子看到希望的灯火。家长不可掉进亲情的误区,不可为心疼、袒护孩子,而不让孩子承受应有的处罚。不让孩子接受惩罚和教训,孩子难有悔过之心、改过之意,很难弃恶向善、重新做人。父母应懂得教子之道,敢痛下良药,除治孩子身上的恶疾。我国法律对青少年家庭内盗窃行为的处置亦充分考虑其特点,既给予处罚,又有别于社会上的同类犯罪,充满人性化的温情。法律的矫治是必不可少和不能省略的,它能起到道德教化所难以发挥的功效和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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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安有隐患难躲检查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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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危管大队会同新民市公安局治安科到新民市某花炮厂检查时发现,该厂擅自将2000多件烟花爆竹存放在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辅助车间里,检查人员当即要求厂方在3日内整改。3日过后,检查人员复查时,发现该厂并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据此,警方对该厂安全科负责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厂长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法律聚焦:企业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是情节特别轻微的;二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是出于他人威胁或者诱骗的;四是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是有立功表现的。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是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是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是对报案人、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是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警方对某花炮厂安全负责人员及负有管理责任的厂长分别处以行政拘留是正确的。
案例警示:
(1)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被处罚
有些单位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只有个人不服从治安管理时才会受到处罚,而单位不属于治安管理的对象。其实,单位也是治安管理的对象。对旅店住宿登记治安防范问题、对学校存在的校园暴力的防治问题、对网吧容留未成年人上网甚至提供包宿问题……诸如此类问题的处理和掌控,是治安管理的重要内容。所以有关单位必须慎重对待,积极配合,不可漠然处之。
(2)单位应加强自身的法律建设
任何一个单位,都是靠规章制度来规范和管理的,而法制的建设,应该成为单位管理的灵魂。所以,任何单位都要以法为尊,与法律相关部门保持紧密联系,以便得到及时引导,以保证自身的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要求。法律有约束和保护双重功能。单位更应当看重其保护功能,它会给守法单位带来更大的权利保障。
(3)单位应扮好自己在社会中的角色
社会是个大舞台,每个权利主体都有自己的社会定位。单位作为重要的权利主体,应该扮好自己在社会中的角色,树立守法形象,维护自身声誉。在社会生活中,没有旁观者,只有参与者。社会治安的好坏,风气如何,与每个参与者都息息相关。所以,每一个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该担起一份应尽的责任和道义,为共建和谐、安定、有序、文明的社会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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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隐私权赔礼道歉和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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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进城打工的小伙柱子和几个朋友合租一间房,白天打工,晚上除了看电视、打麻将、闲聊之外,最感兴趣的事就是偷窥周围邻居的家庭生活。为此,柱子还买了望远镜。邻居们久而久之便有所查觉,甚至下夜班的时候还常碰见有人举着望远镜瞅来瞅去。感到极不安全、极不舒服的邻居打电话报警,可是警方说,对偷窥行为,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相关规定,无法处罚。
法律聚焦:隐私权
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愿意公开以及防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关于隐私权,我国至今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保护,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以及诉讼法,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相关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第101条、第120条分别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我国《刑法》第283条、第284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偷窥是一种好奇或猎奇的心理表现,但如果以此为乐甚至成瘾,那就是一种严重的行为变态心理障碍,并随时可能惹出纠纷或酿出祸端。如有一些人已不满足仅仅是偷窥他人的生活,他们甚至偷拍、偷录、窃听他人的生活,这使得人们的生活失去了私密性,变得岌岌可危。
如江苏南京市的王某与李某在桑拿浴室洗澡,两人躺在椅子上玩手机。李某拿出自己带的手机不断偷拍,并把“实景”照片发送到王某手机上。浴客沈某见王、李二人不停窃笑,便凑上前,不料映入眼帘的正是自己的“全裸写真”。沈某恼羞成怒,与二人打成一团。在深圳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11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限制使用可拍照手机保护公民隐私的议案》,议案指出有人滥用可拍照手机进行偷拍,有的甚至用于非法商业目的,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建议市政府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应加强管理,尽快改善法律法规缺失的现状,填补管理出现的空白带。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案例警示:
(1)保护隐私是文明社会的要求
私人的信息、活动和生活空间是不能与他人分享的,是个人生活中值得呵护的部分和特有的内容。一旦被人窥视,被人曝光,人的尊严受到伤害,人的独特性和安宁的生活被打破,会使人处于不安的、慌恐的生活状态。文明的社会应体现对个人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给人们营造一个安全、安定的生活环境与空间,使人们尽享不被打搅的生活。
(2)保护隐私是法制社会的要求
作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生活应当具有私密性,这是人权的具体体现和人性的最基本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文明程度的提高,隐私权的拥有和保护更显得重要。越是法制的社会,人们越需要隐私权的呵护。人们要想生活得自由、有质量、有个性,就需要人和人之间适当地分开并保持一定的距离,尊重彼此的私人空间。人们的社会生活要靠法律保障,只要依法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及时惩处,才能保证人们有序的生活。
(3)保护隐私是和谐社会的要求
和谐社会需要良好的、健康的人际交往和人际关系来维系,如果人们过多地卷入侵犯隐私权的纠纷和争讼中,就会破坏安定的社会秩序,搅乱人们正常的社会生活。人们彼此敌对、防范,互相伤害、冒犯,这种人为制造的祸端和麻烦,会阻碍社会文明发展的进程,会对社会的进步产生破坏作用,故保护隐私权关系到个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整体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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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乞讨违法强讨硬要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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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是值得同情的。善良人用自己节省的钱资助他们,这是善良之举,是应当提倡的。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把此看做致富之路,他们把残疾人当做致富工具使用。例如一个40多岁的江西男子带着两个没有胳膊的小女孩,每日当街乞讨,月收入竟过万元。经调查发现,这些残疾儿童大多是租来的。
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以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进行乞讨,或进行恐怖、残忍的节目表演。在沈阳周边地区就曾经出现一支由10余名少年组织的杂耍大篷车,一路行乞,一路进行惨不忍睹的恐怖伤身表演。
法律聚焦:禁止胁迫未成年人乞讨
乞丐,是指以乞讨为主要谋生手段的人,乞讨行为是乞丐的日常行为。严格地说,乞讨行为从来都不是一种被社会道德或国家法律所倡导的行为。
广州市《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管理通告》规定,15类场所严禁强索乞讨,不听劝阻,执意在机关、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外国领事馆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露宿,影响市容卫生的;在上述公共场所强索强讨,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深圳市政府发布《关于依法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通告》规定,对在公共场所尾随纠缠、拦截路人强行乞讨的,强行卖花、擦车、拉客、兜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在机动车道索要财物或兜售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胁迫、诱编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案例警示:
(1)胁迫未成年人等行乞违法
未成年人、残疾人,特别是残疾的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中最弱的一族。他们极易被人掌控利用,他们也能唤起人们诸多的同情与怜悯。正因为如此,一些黑心无德、好吃懒做之徒常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聚财,脱贫致富。急需获得救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十分糟糕,没有保障。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受到威胁,心灵受到污染,人格的培养受到扭曲。我国法律是不能对此不闻不问的,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将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纳入处罚打击的范围,旨在整治日益猖獗的职业乞丐和乞丐行骗,使其没有法律的空子可钻。
(2)不要轻意施舍行乞者
当今的丐帮不乏好逸恶劳的懒汉、骗子、道德败坏者,他们或巧舌如簧,或谎话连篇,胃口大胆子更大,散金碎银看不上眼,经常强讨恶要、纠缠不休。对此,人们自然应警惕,千万勿学东郭先生。爱心应该用在刀刃上,用在助学助困等慈善捐款上。当行乞者向你伸手时,请记住,要看清事实,弄清对象,不要因为你轻易的施舍,导致他们在行乞的路上越走越远,越走越坦然,如果他确实需要救助,请他求助当地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站,以免使他最终沦落为职业乞讨者,成为城市的寄生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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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虽嚣张讲斗争别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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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汽车上,年轻职员晓群感觉有人在背后蹭来蹭去,她便一躲再躲,但总也摆脱不了,这时才感觉此人是故意的。更可恶的是,此人还一副道貌岸然的样子。晓群无奈,只好未到目的地就提前下车了。
中学生娟子和往常一样,早晨6点多钟出门,不过这一天出门着实让她吓了一跳。原来,在楼洞站着一个故意裸露下身的30岁左右的男子,惊得她转身就往回跑,从此她害怕一个人走楼梯。
赵某与刘女士因发生经济纠纷,为泄私愤,赵某私自为刘女士起了个“空虚少妇”的网名,并在一家网吧将刘女士的家庭情况及手机号码发布到网站的“玫瑰情缘”栏目中,所发布的信息极端色情、下流,明显带着侮辱性。此后一个多星期里,刘女士每天都接到大量的黄色短信、挑逗电话。刘女士被逼无奈,只好关掉手机。
法律聚焦:性骚扰
性骚扰在我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对其没有明确规定。性骚扰是从西方传入的一词,时至20世纪90年代才逐渐被国人认知。而在我国,与性骚扰齐名的则是“耍流氓”一词,它几乎包含了一切异性对他人进行有性倾向的身体接触或语言侵犯的行为。
1975年,美国第一次将性骚扰定义为“被迫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并将其作为一种性歧视而加以禁止。据《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解释,当一个男人对女性提出不受欢迎的性需要,或想获取性方面的好处,或对其做出不受欢迎的“性”行为,并预期对方会感到冒犯、侮辱或惊吓的话,他就已经构成了对女性的性骚扰,它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在生理、心理和感情上,都会给对方造成极大伤害。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女性遭遇性骚扰的比例远远高于男性,受伤害的程度也相对比男性深,但性骚扰不仅仅是指男性对女性的性侵犯,也包括女性对男性的性侵犯。如北京某公司经理项某,因不堪忍受一位已婚少妇对其长达3年的持续性骚扰而将其告上法庭,并获胜诉。
目前,我国在法律上虽然还没有打击性骚扰的明确规定,但基于性骚扰的行为表现是使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人身权受到侵害,所以,均作为民事侵权案。受害人可向法院起诉来维权。性骚扰案的维权不仅需要勇气,还需要证据。所以,此类案件的举证,就成了困扰被害人的最大障碍,如京城首例雷女士状告其上司的性骚扰案,就因为证据不足被驳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44条还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案例警示:
(1)学会沉着应对身边的骚扰
性骚扰是一个恼人,但又必须面对的问题。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它常常是不请自来的,因此必须学会沉着应对。不论是来自熟人间的侵扰,还是陌生人的侵袭,不必害怕,不要心慌,但力求尽快摆脱,不留可乘之机。如果是遭到持续性的骚扰,则一定要留下证据,诸如短信记录、电话录音及相关物证,要让亲友知晓并报警留下记录。总之,不能沉默忍让,作软弱可欺状,否则会纵容骚扰者的行为,使之纠缠不休。
(2)以正压邪让骚扰者自退
向来邪不压正,正气永远是最后的赢家。端庄、大方、正派往往会使邪者不战自退,善恶相遇勇者胜。在生活中,人们应注重自身的言行举止、着装打扮。在公共场合不可太随意,不自尊、不自重,则容易使心存邪念的人产生误解,不免要蠢蠢欲动。另外,还应借助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的力量,让不文明的性骚扰行为频频曝光,形成声讨、共诛的氛围,从而抑制这种丑恶行为的上升势头。
(3)女性有说“不”的权利
应当承认,目前,女下属和其男上司之间、公交车里的女乘客和男乘客之间、服务行业的女服务员和男顾客之间,大多为男性处于强势地位,甚至是在餐桌上,女性也往往身处被黄色笑话、“荤段子”骚扰侵袭的境地,男人的风月之事、滥性调情成了下酒小菜。在座的女性完全没有被尊重、被照顾。此时,女性应勇于说声“不”,勇于拒绝,并以此教会男人必须尊重女性。女性不能将自身摆放到屈从和依附、逆来顺受的地位,不可自轻自贱。男女在精神上、人格上都是平等的,法律认可并正努力维护这一平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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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谎言编不得恐怖信息传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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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想愚弄一下朋友梁某,晚饭后对梁某说:“城南的铁路桥塌了。”梁某信以为真,打电话告诉朋友赵某,赵某又把这个消息告诉给其他朋友。一传十,十传百,一时间几乎全城都知道了这件事,引起极大恐慌。警方经查得知,这只不过是张某制造的一个玩笑。面对警方对他做出的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张某蔫了。
还有四川的高某,一日因闲得无聊,便拨打电话编造恐怖信息:“浦东机场将会发生爆炸。”只这一句,竟换来2年有期徒刑。
法律聚焦: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所谓恐怖信息,是指爆炸性的、放射性的,而且对公众能造成大范围恐慌的一种信息,在客观上还能造成一定的社会秩序的混乱。
我国刑法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种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而使公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是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案例警示:
(1)恐怖玩笑开不得
在生活中,确有一些人惯于捉弄人,甚至胡编乱造谣言,煞有介事地搞恶作剧。一些编造的恐怖骇人的信息,往往不胫而走,常常引起社会上不明真相者的恐慌,使其生活笼罩在阴影之中。这种情况容易给社会正常秩序造成损害,给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带来负担。个人开心事小,让众人心慌事大。玩笑也不是随心所欲可以信口胡说的。否则,玩笑过了头、走了火,则非同小可。法治时代不容口无遮拦,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胡言乱语而不负任何责任。
(2)恐怖信息传不得
好事者热衷于传播各种小道消息,以示其耳听八方、消息灵通。有人在传播扩散中,还添枝加叶、以讹传讹,起到兴风作浪、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谣言传播者不要听风就是雨,不可传播惑众以乱人心。多一分理智,少一分盲从;多一分清醒,少一分糊涂。人应学会理性地看待世界,冷静地分析客观事物,切勿人云亦云没有自我。
(3)荒唐之事做不得
编造谣言惑众,传播虚假恐怖消息吓人,都是过激行为和荒唐举动。大多数此类案件的始作俑者并不知晓其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不知道将会导致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当受到惩处时,往往有说不出的委屈或不解。他们无论如何也不曾想到,仅仅打个恐怖电话,发布一条虚假的骇人信息,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不管出于什么目的或什么动机,只要做出了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开玩笑也好,做事情也好,千万不可一时冲动不计后果。冲动是魔鬼,过后就后悔。
(4)侥幸之心存不得
心存侥幸的人总认为,自己做事,神不知鬼不晓,且自己藏身于暗处,警方想在茫茫大海中捞针谈何容易。正因为如此,一些不安分的人便按捺不住骚动的心,胆敢以身试法,行乱于社会。然而令其沮丧的是,他们并没有成为漏网之鱼,没有想象的那么逍遥。侥幸是一种危险心态,它会使人低估他人的智慧,而高估自己的智商,失去自我约束的最后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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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富有别尊严同侮辱他人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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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三轮车夫王某将一对夫妇牵着的小狗轧死。狗主人说:“只要你给死狗磕三个头,这事儿就算拉倒。”王某被逼无奈,只好趴在地上朝死狗磕了三个头。不料,狗主人随后又向他索要600元钱。王某只好向众人求助,凑了200元交给狗主人夫妇。
还有一出租车司机驾车不慎,撞倒一白色宠物狗。狗主人对司机大打出手,并威逼司机向狗下跪。司机害怕再遭殴打,在瑟瑟寒风中被迫向狗下跪,直到警察赶到现场才起身。
上述两案例的狗主人,均被公安机关以公然侮辱他人,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法律聚焦: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构成侮辱罪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还规定,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污辱他人或者捏造事
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公然侮辱他人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可
见,法律在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做了全方位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民事侵权的,可追究民事责任,并要赔偿精神损害。
案例警示:
(1)贫富有别,尊严无异
社会上的人贫富有别,但不论贫富其做人的尊严都别无二致。富人不能因其有钱而随意贬损贫者的尊严,践踏贫者的人格。富人并不能因为其富有而享有法外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严面前人人平等。逼人跪狗,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尊严,也抛弃了自己为人的尊严。
(2)恃强凌弱,人性大恶
俗话说,财大者气粗,气粗者不容人冒犯。倘若有人因为富有而与国法抗衡,麻烦可就大了。其实,强者何需在弱者前逞强示威?人要学会培植善念,人的内心需要道德指引,人的言行要由法律约束。否则,人就会走向堕落,弃善从恶全无公德,行乱于世不计后果。
(3)多行不义,必遭唾弃
本文中的街头人跪狗,使滥施淫威者遭到世人的鄙视和唾弃。在他们眼中,弱者的尊严远抵不上其身边的一条狗。当一个人触犯道德的最后防线——法律时,就必然要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不允许任何人践踏、贬损他人的人格尊严。法律会使人懂得人的尊严平等、人的权利平等、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人无贵无贱、
无尊无卑,在法律的天平上,所有的公民都将得到公正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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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诬陷必遭惩处宽容待人可得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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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李某因对本村的王某有怨,便趁王某儿子结婚之际,给殡仪馆打电话称:王某的儿子死了;接着又给急救中心打电话称:王某的儿子被鞭炮炸瞎了眼睛。在婚礼进行中,灵车和急救车纷纷到来,给喜庆的婚礼带来不安和慌乱,产生不好影响。事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处以10天治安拘留的处罚。其后,王某之子又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向王某之子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此时,李某方知:泄愤报复,诽谤他人,原来也不是一件轻松快乐的事,自己还要付出如此沉重的代价。报复是一把双刃剑,在挥舞它的时候,它既伤人又害己。
法律聚焦:诽谤
所谓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犯诽谤罪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主动立案处理。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3)其他损害情形的为精神抚慰金。”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可见,当事人在权利受损时,可以依法维权,以便最大限度地弥补自己所遭受的损害,使侵权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案例警示:
(1)善良是宝
人之所以高贵,不因其拥有财富和地位,而是因其拥有慈悲、善良之心。善良是宝,拥有善良的人,会把爱的阳光照射到四方,会点燃人们对幸福生活的热望。善良的人懂得给予、懂得分享;善良的人从不巧取豪夺,也不恃强凌弱,他总是在别人需要关怀和帮助时,无私地伸出援手并不图回报。善良的人拥有人生大智慧,他时刻不忘呵护弱者权益,不肯伤害弱者的尊严,又不以救世主自居,不肯以施恩者临下。善待他人就是善待自己。
(2)宽容是宝
俗话说,哪有舌头不碰牙的。因为靠得近,磨擦很难避免,邻里之间、同事之间、朋友之间、亲人之间亦如此。磨擦、纠纷、误解甚至怨恨随时会产生。但是,如果人们学会宽容,那么,人们就不会轻易结怨、生恨、记仇,就不会自寻烦恼。宽容是一种大度,是一种超然,是一种高尚的气质;宽容是一种积极、乐观、主动的生活态度。宽容不光是与人过得去,也是与己过得去。宽容使人永远向前看,能赢得他人信任、获得认可,并不断地结识朋友。宽容是健康、快乐生活的关键所在。
(3)自律是宝
人皆有冲动的本能,但智者之所以没有在冲动中自毁,因其能自律。不良情绪是一匹烈马,当它失控时,会将你置身于危险、未知的境地。在不良情绪一触即发时,千万要靠理智去摆平。能掌握情绪、善于自控的人,是真正领悟人生、热爱生活、对自己负责的人。每个人都应学会驾驭自己的情绪,掌控自己的心态,有理性地生活,做个从容的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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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矩不成方圆无法律不成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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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如群蚁的人们在社会上生存、生活,大家为各自的衣行住食而奔波,为共同的美好未来而拼搏。所有的人都会用正当手段来奔波和拼搏吗?未必。人,虽然与动物不同,有人的属性,但人是由动物进化来的,在一些人身上,还残留着自私、贪婪的兽性,甚至还多了嫉妒、好恶等心态。这是稍有生活阅历的人都懂得的。在人群里,有人为了满足个人的私欲、财欲、性欲、权欲,会像动物一样伤害他人,而且比动物阴险、凶猛十倍、百倍。因为人比动物的大脑发达,人在侵袭同类时,往往不像动物那样,不加任何掩饰地一下子扑过去,而是常常佯装亲善,甚至“满口仁义道德”,使善良的人防不胜防。为了使人们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不受侵犯,使人们能够有个安定的社会环境,国家必须制定许多法律。这好比动物园必须要有许多围圈动物的铁丝网一样。在动物园里,有吃人的虎豹豺狼,然而,一群群游人,甚至是毫无防御能力的妇孺童叟,却可以坦然无惧地在园林中游览观赏,道理很简单,这是动物园中那一道道铁丝网、一道道围墙起到了保护游人的作用。对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来说,这些“铁丝网”和“围墙”就是法。
动物园里如果没有围圈虎豹豺狼的围墙和铁丝网,各种动物不受任何约束,一下子全跑出来,为所欲为,谁还敢去动物园!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法,公民的财产可以随便偷、抢、骗,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可以随便被人侵害和剥夺,人们则无法生活,国家则因为没有安宁而不会存在。至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更是不可能的。
所以,为了维护所有人的人身、财产等各种权益不受侵犯,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定,促进经济发展,更快地进行经济建设,使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国家不仅要制定许多法律,而且法制要健全,时时事事都要依法办事。我们在大搞经济建设的同时,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两手都要硬,就是这个道理。
到现在为止,我们国家制定了许多法律。特别是近些年,立法速度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法律、法规公布施行。
对法律种类的划分,可以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如:从法律的文字表现形式方面划分,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方面划分,可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从法律制定的主体方面划分,可以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法律的内容方面划分,可化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等等。我们青年人,对法律可以这样来划分和了解:
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子法。子法如果与母法相违背,子法无效。
除了母法——宪法之外,我们可以把其余的法律、法规分为以下三大部门。即:(1)刑事;(2)民事;(3)行政。青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创业、工作、学习、生活等需要,侧重学习其中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
(1)刑事方面的法律。它又分两大类: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决定、通知、补充规定等。另一类是程序法,它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步骤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补充规定等。
(2)民事方面的法律。它也分两大类,一类是实体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还有一些有关的补充规定。另一类是程序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也包括各种有关的补充规定、暂行规定等。
(3)行政方面的法律。实体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程序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国家制定出许多法律法规,我们不可能熟背所有的法律条文,但我们应该知道,国家在哪些方面曾经有过法律规定。在生活、工作中,如果遇到这方面问题,可以从网络、书本中及时查找和学习。
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日益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有志于干一番事业的青年人,应当具有法律意识,遇到疑难问题,应该查看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以便使自己的行动符合法律规定,使自己的事业蓬勃发展,使自己的生活平安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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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好起诉状胜诉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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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婚后产生矛盾,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了。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有争议,只好去法院打官司。甲乙双方因为债务、合同等问题发生纠纷,无法和解和调解,也只好去法院打官司。到法院打官司,就要写起诉状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聚焦:起诉
起诉,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所提起的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起诉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案例警示:
(1)提起起诉
每个公民,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尽管这样,在打官司之前,还是应当仔细想一想各方面的利弊,不能滥用起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应当认真考虑以下问题:一是这场官司是否有打的必要,如果起诉,自己是否一定能胜诉。二是自己是否能够有时间和精力把官司打到底。三是即使把官司打赢了,对今后是否有利。总之,打官司是个严肃问题,在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应该把各方面的情况考虑周到,认为确实有起诉的必要,这才可以去起诉。
(2)诉讼时效
就是法律对起诉时间的规定。不管什么官司,法律都有诉讼时效的规定,只不过是叫法不同而已。刑事案件叫“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再追究,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在民事诉讼中,叫“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起诉,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有下列4种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一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是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三是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是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在规定的时间内,该起诉而不起诉,超过一定时间再起诉,不仅会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带来麻烦,也会影响法院集中力量审理现实的案件。
(3)诉讼代理
有的人想打官司,但又没有时间,或者因为法律知识少等原因,可以请他人代替或者帮助自己打官司。根据法律规定,不管是打刑事官司、民事官司还是行政官司,都允许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在刑事案件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代理行为。聘请他人、律师代替或者帮助自己打官司,这会增强自己打官司的力量,但不是说自己就没有权利再打官司。相反,由于自己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处理的最终结果,对自己的利益影响很大,自己应该很认真、仔细地参与打官司,不能交给他人而自己袖手旁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