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聚焦:直接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即证明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真相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76条还分别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证据对于保护自己的权益是多么的重要。
证据本身不是法律定义,是法学理论上的概念。它是指能直接确定证明对象各种情况的证据。有直接证据,就能直接确定待证事实,此时,当事人在诉讼中就处于主动地位,占有证据优势。没有直接证据,则要靠间接证据的完整链条来说明问题,如此证明要求是很高的,证明责任是很难完成的。当然,在法庭上,当直接证据互相矛盾时,是不能采纳的,只有在证据经法庭质证、审查被双方认可确系客观事实、合法时,才能被法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诉讼主张的成立与否,完全取决于证据的质量及效力的高低。
案例警示:
(1)财物过手留凭据
国人历来有轻权意识,特别是亲戚、朋友、熟人之间的财物交往,很多不要凭据。有这种轻权意识的人误认为,似乎亲情、友情、交情会因一纸凭证受到冒犯、屈辱、不敬,于是他们只好将宝押在对方能恪守诚信的希望上,自己则位于权益没有任何保障的悬崖边。这不仅十分荒唐,也十分危险。亲朋中也不乏问题股、垃圾股,一旦被这些股套牢,损失的岂只是财物,最终亲情、友情也一齐赔光。在社会上,亲人朋友为财反目,见利忘义的例子并不少见,切不要以为自己不会摊上此事而钱财过手不留余地。因此,每当财物过手时,为防变故,应当写下明确、详细的凭证。国人常自谦、自嘲地称此举为“先小人后君子”。事实上,有此举者并非小人,但此招法却能防小人。美好的希望毕竟代替不了现实,客观事实总是胜于雄辩。当你手中有证据时,总不会人财两空。当你赤手空拳,空口无凭时,你注定人财俱失,满盘皆输。
(2)突破面子束缚
国人历来看重面子,社交往来讲究给人面子、给己面子。在对待财物上,你小心翼翼、认真谨慎,不仅显得小气、不够意思,还给人“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之嫌。于是为了他人痛快、舒服,自己不得不“死要面子活受罪”去淡化权利,放松防范,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
(3)小心没大错
防范不是不敬,谨慎也不是不恭。实际上,对自己的利益都不负责的人,很难取得他人的信任和恭敬。诚信既靠自律,也需他律。没有一定的监督和约束,人们的诚信意识就不会提高。当你和诚信度不摸底的人打交道时,小心防范是最基本的要求。此举也会使对方明白,言而无信是损人不利己的,或是难以成功,或是得不偿失。总之,小心无大错。小心会使人少犯或不犯错误,免除不必要的财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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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无度出人命害了朋友伤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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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康与朋友郑某到刘某的酒吧喝酒,席间,酒吧女服务员张某参与其中并与阿康斗酒。时至深夜,阿康因饮酒过量醉倒,朋友郑某独自离去,酒吧老板刘某将阿康搀扶到店内沙发上睡下。次日上午,刘某见叫不醒阿康,便叫来急救车将阿康送入医院,经诊断阿康已经死亡。尸检报告认定,阿康系因呕吐物进入气管导致窒息而亡。阿康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相关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阿康系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饮酒过度造成死亡的后果负主要责任;郑某作为阿康的朋友,在明知阿康醉酒处于危险状态中,未尽关照、救助并妥善安置的责任和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女服务员张某与顾客斗酒,对阿康酒醉致死应承担过错责任;酒吧老板刘某违规留宿,未及时将阿康送医院救护或通知其家属,也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判令郑某、张某、刘某分别赔偿阿康家属4400元、6600元、11000元。
法律聚焦:过错责任
过错,在民法上是指因故意或过失而损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有关民事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1条分别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本案例中法院判令相关过错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有充分根据的。
案例警示:
(1)过度劝酒,害己害友
国人为了表示对朋友的厚爱,总是以酒会友,歌中不也唱“朋友来了有好酒”吗?无酒不成席,有酒才助兴。喝酒要喝得痛快、喝得豪爽,一醉方休。喝倒了那就是喝好了、喝透了、喝出交情来了,否则就是喝得没到位。于是殷勤的劝酒者频频举杯,什么“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什么“只要感情铁,不怕喝吐血”。一时间,酒桌成了竞技场,朋友成了对手。好像不斗倒几人就难显英雄本色。前述案例告诫人们:劝酒者酿出人命法不容,视醉者于险境而不妥善救助或安置的人,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守住底线,把握自己
行为处事都要有度,要守住底线不后退半步。人不能把握他人,却可以把握自己。不要为取悦他人而为难自己,死要面子活受罪。不会拒绝,就自身难保;不会拒绝,只能随波逐流;不会拒绝,就失去了自我。所以,拒绝是大智,是临渊止步。拒绝可以使小人的算计落空,使你保持清醒的头脑。你就不会因酒忘形失态、尴尬出丑,也不至于成为他人的笑柄和谈资。要知道,常想把你灌倒的人绝称不上是你的朋友,不值得你与他推杯换盏、披肝沥胆。
(3)顾念他人,才是大有学问
为人要为他人着想,顾念他人。其实,善待他人就是善待自己,关爱他人就是关爱自己。怎样才能顾念他人呢?就是凡事为他人着想,不从私利出发,待人以宽、以善、以爱。
(4)文明饮酒,健康长有
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但有一些陈规陋习却需摈弃。饮酒应有德、有礼、有义、有节,莫斗酒、莫贪杯、莫成瘾、莫成患。文明饮酒能添欢助兴,粗野酗酒却败兴生悲。试想:一个好端端的人,举起酒杯就成醉鬼,回家找不着北,走路迈不动腿,说话直撇嘴,父母忧得掉泪,老婆气得靠背,自己喝坏了心、肝、胃,你说遭罪不遭罪!人只有健康地活着才能品味生活的乐趣。没有健康的身体,幸福的生活也会打折。人们应学会高质量地生活,文明饮酒、文明做人,不仅要有健康的身体,还要拥有健康的心态。社会在朝着文明的方向发展,“敬酒不劝酒,让菜不夹菜”的文明餐饮,已逐渐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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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肇事记车号处理赔偿可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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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汉骑着三轮车去集市卖菜,在一个丁字路口被一辆东风牌大卡车撞倒。老汉头部着地,可是老汉很快从地上爬起,外表没有明显伤痕。司机提出送老汉去医院检查,老汉拒绝了。司机又掏出100块钱递给老汉,老汉也没要,骑上自己的三轮车走了。司机见无大碍,也开车离去。不料,4小时后,老汉突然昏倒在地,被送到医院急救。经查,老汉系颅脑出血,需手术治疗。老汉的儿子得知此事是由车祸导致,急忙到交警大队报案。由于当时没留什么记载,肇事车辆一时查无下落。老汉一家心急如焚,巨额医药费一时难以筹齐。
此时,有人透露了一条重要信息:同村一对卖菜的母子目睹了车祸发生并记下了车号。老汉之子喜出望外,急忙找到那对知情母子,知情人承认记下了车号,但要求给付2000元信息费。老汉之子一时拿不出这笔钱,只好将此情况告诉交警大队。交警亲自出马,但遭到知情母子的拒绝。时间一天天过去,老汉的医疗费成了最愁人的问题。无奈之中,老汉之子只好再去知情人家商谈,结果知情人终让价200元,老汉之子将1800元交付后,从知情母子手中拿到了肇事车号。警方据此很快查到了肇事车辆和司机。
此事经媒体报出后,引起人们不同的反响,一时间议论纷纷。有人认为:这是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行为;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趁人之危、落井下石的丑恶行为,无异于敲诈勒索犯罪;还有人认为:提供信息帮助解决了重大经济危机,从中获酬是可行的,既利他人又利己;当然还有人认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有助于他人,不一定非使自己获利。不给钱就不助人,是不应受到称道的。面对记者的采访,知情人是这样表露心态的:提供信息要承担风险,万一肇事方找麻烦咋办?让我无偿担风险,这也不对……
法律聚焦:索要信息费是否合法
目前,对于提供有助于人的重要信息是否应收费的问题,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从法理上讲,凡是法律不禁止的行为,都是可行的。法律规范的行为,是人们行为的最低底线。因此,有些合法的行为却未必符合道德。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不仅有限,有时还显得很无奈。如法律虽明确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证人不做证却无罚则。没有强制力的保障,义务就如同虚设。道德对人们行为的规范,靠传统文化的熏陶,精神文明的引导,社会舆论的监督与影响,靠的是人们的自觉遵守与维护。可见,守法靠他律,守德靠自律。每个社会都有自身的道德理念和要求,人类社会共同推崇的思想,应作为我们生活中最起码、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诸如:仁爱、善良、正义、诚信、扶危济困、乐于助人等。缺失了上述品德,这世界还会有温情吗?
案例警示:
(1)助人是善举
人类社会是群居的社会。人类的生存靠彼此紧密的支撑。危难中施与援手,是人类本性的显示,是最感人的善举,是最高贵的品行。助人不仅仅是一种给予、一种付出,也是一种得到、一种获取。你会从中发现自身存在的价值,发现被社会所需要、被他人所需要的快乐,你同时也获得了社会的赞许和他人的敬重。
(2)助人是大爱
人不仅要爱自己,也要爱他人。孔子说过:“爱人者,人恒爱之。”如果说自助其实是一种自爱,那么,助人就是一种人间大爱。它无私无畏比较纯粹,它自觉自愿确实高尚。助人行为将人间真爱不断地传承,从古至今生生不息。乐于助人、善于助人应是当今社会备受推崇的举止和大力弘扬的精神,政府应褒奖为社会做出无私奉献的公民。国家应该有一套有效可行的保护补偿机制,最大范围内给助人者提供风险防护、风险补偿,从而使助人之举蔚然成风,帮助助人者了却后顾之忧。
(3)助人要依法维权
传统的观念认为:助人者只能是亏了自己、完全彻底地牺牲个人利益。这是彻头彻尾的误区。在我国,不论是见义勇为,还是热心助人,凡因此遭受人身或财产方面损失时,均有权依法从受益方获得相应的补偿。这既合情合理,又公平合法。过去人们似乎已习惯于漠视助人者的权利,只偏重赋予他名誉,今后人们更要关注维护助人者的权益。这样才能净化社会环境,有利于打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互助互爱的文明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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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非定金签约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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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想买一套离单位近的房子,恰好艾女士装修新房想卖掉旧房。王女士看中了艾女士的住房,两人商定了房价及交房日期。王女士交付艾女士2万元作定金。此后不久,艾女士又找到王女士商量说,自己正装修急需要钱,而旧房位置好,也不愁卖,希望王女士再拿2万元作定金。王女士害怕自己看好的房子被卖给他人,也就同意了。
没过多久,艾女士又将总计4万元订金送回来了。王女士纠其原委方知:艾女士以高出自己房价2万元的价钱,将房子又卖给他人了。王女士质问艾女士不讲信誉、见利忘义。艾女士却说:谁不想卖个好价钱,谁出价高就卖给谁。一心想让艾女士受到惩罚的王女士,听说违约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就到法院告了艾女士,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王女士提供的材料上写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故未支持其诉讼请求。至此,王女士才知道定金与订金原本不是一码事,一字用错,权利不保。
法律聚焦:定金与订金
定金,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保证其履行规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我国担保法第89条~91条分别规定了定金的性质、法律责任及定金的数额,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除了其担保性,还具有非补偿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而存在的。
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但定金不是违约金,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违约金条款。
订金与定金不同,它是预付款,可称为诚意金,不具备担保性质,在最后交易没达成时,订金能全部退回。
订金没有担保作用,在不履行合同时,不产生定金的法律后果。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权请求返还订金;接受订金方不履行合同的,则如数返还订金。至于违约行为则依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警示: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增多,人们因马虎大意、疏于防范而受骗上当已屡见不鲜。为了防止在经济活动中自己的利益受损,当事人应特别注意几点:
(1)重视权利条款
在签约时,要明确自己依法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在合同中,重视有关的权利条款是否齐全、具体。不重视自己权利的人,往往会给对方一个误导:不必重视他,占他些便宜没问题。而重视自己权利的人,往往会给对方一个警告:不要小瞧我,我不是好算计的。所以,人们相信只有对自己负责的人,才能对他人负责。
(2)重视责任条款
在经济活动中靠的是诚实信用。然而,诚实信用并非人人都能做到。所以,人们要有防范意识,重视责任条款。对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不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的后果须一一确定。使破坏规则者不能因此获利或不受惩罚,使不守约定的人付出心痛的代价。维护经济活动中的公平、公正秩序,维护权利者的尊严。
(3)重视文字细节
要警惕魔鬼常常藏身于细节之中。很多人善闯狂风巨浪,但却在阴沟中翻船;很多人具有聪慧的头脑、卓越的才能,但却与成功擦肩而过。也许是因为他们常常不在意细节,忽视小节。当人们签订合同时,应从小处着眼,重视文字细节。因为合同上的每个字、每个标点、甚至是每个小数点,已不再是简单的符号、标记,它们都已化成了具体的、明确的权利与义务。所以,签合同者须睁大眼睛,小心从事,字斟句酌,严密把握。
(4)重视补充条款
俗话说智者千虑尚有一失,疏漏、失误也常常难免。所以,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也就是说,还有机会可以把握。因此,对补充协议要格外重视,进一步明确曾被忽视的权利、义务条款,以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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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之徒权益也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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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青年清云发现自己刚放好的自行车被小偷骑跑,立刻搭一辆摩托车前去追赶。小偷慌不择路窜上机动车道,被一辆大货车刮倒,致使一条腿粉碎性骨折,为此花去数万元医疗费,并背上了巨额的债务。心有不甘的小偷一纸诉状将失主清云、货车司机全都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9万多元。
此举一出,舆论大哗。有人说:“这是恶人先告状,如今的小偷也太猖狂了。”也有人说:“偷车与肇事一码归一码,是非黑白上法庭,说完道理说法理,不怕说理就怕没理。”
法院一审认为:小偷行窃后慌不择路,窜入机动车道,其伤害后果与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有关。故判小偷承担55%的民事责任;货车司机忽视安全注意,应承担35%的民事责任;失主清云追小偷时,不顾小偷人身安全,应负10%的民事责任。
判决一出,当事人均不能接受。小偷认为:失主清云在追赶自己时,有拉扯行为,应对自己负伤负责;失主清云认为:自己为维护自己财产权利,追赶小偷合理合法,自己并没有拉扯小偷,只是乘车超过小偷在其前方堵截;货车司机认为:是小偷违法窜上机动车道与自己相撞,受害人应自己负责。
二审法院经审理,做出最后判决:小偷因自身有重大过错,应承担65%的责任;货车司机行车违规并忽视安全注意义务,未减速或停车避让,应承担35%的民事责任;失主清云追赶小偷并未超出合理范围,且没有证据证明清云对小偷有拉扯行为,故不负民事责任。至此,一场众人瞩目的官司尘埃落定,它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启示:小偷的行为虽然不光彩,但法律并不因此放弃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聚焦:法律平等地保护公民权利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公民均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法律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是一律平等、别无二致的。在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只要其合法的权益受到他人侵犯,均可以请求法律保护。即使是违法犯罪的人、有前科劣迹的人、品行上有瑕疵和欠缺的人,他们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名誉权等,无一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警示:
(1)扫除法律盲区
在生活中,总有一些人对法律认识存在盲区。如:一些失主体罚虐待小偷,对其张榜示众、公开贬损、降低其声誉。再如:一些果农、菜农为防盗,私拉电网,或者为了防盗而给瓜果蔬菜喷洒毒药等。他们在做出上述行为时,并不知道会构成违法或犯罪。在他们看来,这种以恶制恶、以邪镇邪的做法,是最简单、最直接、最有效的泄愤与报复方式,它被老百姓认可并接受。由于生活中司空见惯,所以被认为是合情合理的。行为人通常不会考虑可能由此引发的严重危害后果,还以为自己是为民除害的正义使者。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坐在被告席上的法盲们常常难以接受现实,似乎只有自己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公民,别人则无此待遇。
(2)走出法律误区
在生活中,人们遭到违法犯罪人的侵害,大都心存不满、愤恨有加。一旦抓获违法犯罪的人,似乎自己就是行权的法官,可以剥夺受审者的一切权利。传统的认识与习惯做法往往与法律规定相悖,甚至存在对法律的种种误解。人们不能凭想当然做事,没有对法律的准确理解与领会,自然会处处曲解法律。法律鼓励人们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任何公民都有权将正在犯罪或犯罪后被及时发现的嫌疑人,扭送到司法机关处理。任何公民都有权揭发、举报犯罪,向司法机关提供破案线索。但法律没有将限制人身自由权、审讯和处罚权交给公民。所以,任何公民都不能行使司法机关的专有权,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践踏。
(3)远离法律禁区
做守法公民的前提是知法、懂法,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皆不可为。在生活中,应牢牢树立守法观念,不越雷池半步。守法也是公民应尽的一项义务,不是可选择或随心情决定的。守法不仅可以使自己有尊严、有责任地生活,也是对他人的善待和关照。远离法律禁区,可以使自己的生活更安全、更自主、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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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并非一时冲动思想修养不可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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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娜24岁,身材修长,容貌秀丽。春霞刚满28岁,性情随和,乐于助人。两人在北大成人教育学院进修外语时结识,并成为同室好友。随着日深月久的生活共处,两人因生活小事开始渐渐失和,因为彼此没有及时沟通与交流,竟到了互不理睬的地步。两人分室而居,事态并未好转。性格孤僻又敏感的卞娜从别的同学处得知春霞说自己自私自闭、不好相处后,对春霞的怨恨更深了。
一日早晨,卞娜与春霞相遇,春霞瞪了卞娜一眼,嘴里还嘀咕着说什么,卞娜上前一步问:“怎么着啊?”春霞反问道:“你干吗呀你?”卞娜认为春霞在挑衅。回屋取了一把削水果的刀,想找机会吓唬吓唬春霞。春霞在经过卞娜身边时,一甩手正好打在卞娜左臂上。卞娜认为春霞故意欺负她,便与她撕扯在一起。当春霞将卞娜拽倒时,卞娜急了,用刀向春霞一阵乱扎……春霞被刺中17刀,她的生命随同体内流出的鲜血一起凝固了。后来,卞娜被法院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赔偿25万元。
法律聚焦: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的4个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生命权利。人的生命,自胎儿从母体分离出来能够独立进行呼吸开始,至大脑功能停止活动时结束。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人。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方法、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刀砍、棒打、水淹、火烧、投毒、爆炸,等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依照《刑法》第17条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我国,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6周岁是法定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已满16周岁的人,不论其何种犯罪,法律均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个年龄的人犯法律规定的罪才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是刑法打击的重点,故此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较一般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低2岁,即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比如为了杀死他人,用刀捅被害人心脏,割下被害人头颅,致其死亡。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比如,在殴打中,用刀捅被害人腹部致其死亡,行为人明知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却对这种后果持放任态度,置他人死活于不顾。至于杀人动机如何,如报复泄恨、图财害命、婚外恋导致婚变,等等。不同的杀人动机不影响杀人罪的构成。
故意杀人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严重犯罪,因而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的规定是由重到轻的排列,体现了对这种犯罪原则上应依法从重惩处。
案例警示:
(1)宽以待人,有容人之心
宽容不仅是一种美德,还是一种智慧。蠢人不会宽容。对于那些误会自己、错怪自己、怨恨自己的人,聪明人并不过于计较、耿耿于怀。有智慧的人能坦然面对一切,他们用真诚和善意,宽容身边的人;用沟通和理解,消除与他人的隔阂。
(2)避其锋芒,有让人之心
与人相处不可气势太盛。在对立之中、相持之下,聪明人常选择避其锋芒、让人得势。这样既显得有礼有节,又不失其文雅风范。在生活中你会发现,学会让步更容易掌握主动,也能更轻松自如地与人相处和交往。因为适当让步不伤他人自尊,能给他人留面子,使人有台阶下。与人相处犹如手持带刺的玫瑰,你无需将刺根除,只需学会不刺伤自己和他人,即可嗅到花的芬芳,欣赏花的美色。
(3)多思己过,常怀反省之心
在生活中,许多人懂得常思己过,反省自身。他们有了问题,出了矛盾,通常不是责怪他人的不好或不是,而是从自身找原因。在生活中,人们应在修身正心上多下工夫,每天多一点时间去擦洗自己的心灵,培养自己长久的人格魅力,不断清扫内心潜滋暗生的怨恨和恶念,反思自己的过错,纠正自己的陋习,尽可能地使自己完美无缺。
(4)学会忘记,不要藏恨于心
被误解、被伤害,会难过、会悲伤,但请不要把憎恨、仇视藏在心底,应学会忘记。因为怨恨越多,负担越重,牵涉精力越多。每一次想起,都会烦恼不已。不忘掉,不清除聚积于心的怨恨,怨恨会疯狂增长,恶性膨胀。当你无法自控时,你势必会将仇恨的恶魔放出,不仅害了他人,也毁了自己。生活中的不幸之门,往往是由自己亲手打开的。
(5)关爱生命,有向善之心
法国最著名的牧师纳德·兰塞母,在其90年的人生中,聆听过一万多人次的临终忏悔。他的墓碑上刻着他的手迹:“假如时光可以倒流,世界上将有一半的人可以成为伟人。”只可惜的是,人生这趟列车只是单程车,从来就没有返程票。所以在人的一生中,有些错误是根本不能犯的,因为一旦犯了就连改正的机会都没有了。那些错误正如泼出的水一样,覆水难收。生命只有一次,人们怎能不敬畏生命、关爱生命。人应常怀向善之心,控制恶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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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生于贪婪人生平安源于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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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岁的雨存是个刚工作不久的小伙子,在一次同学的喜宴上,遇到一位曾中福彩大奖的客人。雨存深受触动,想到摸彩也可以一夜暴富,便决定尝试一下。此后,他便开始了买彩票的经历。起初,只买十注、八注,偶尔也中个5元、10元的小奖。为了广种薄收,他开始借钱买彩票。今日借张三3000元,明日借李四5000元。不到两个月,他已欠下两万余元。于是雨存放风说:自己有亲戚做大生意,急需资金,谁要借他一万元,每月至少有500元的高利息。周围的同事朋友信以为真,雨存很快就集资37万元。一日,雨存博彩生涯最激动人心的日子来临了,他买的福彩中了一等奖,得到奖金272万元。雨存将借的钱连本带利还给大家,又给父母买了套好房子,将自己余下的百万元现金存到银行。
然而,雨存离不开彩票了,他还想再中千万、万万。这回雨存不再小打小闹,而是几万、几十万地买彩票,结果不出3个月,他的百万元巨款又全部回流到彩票中去了。此时,雨存尚可悬崖止步、险境抽身,但他如同中了邪、着了魔一般,不能自拔。他只好故伎重演,再次以与人做大生意为名,高息集资借钱。周围的人十分痛快地借钱给他,在不到5个月的时间里,雨存将集到的170多万元巨款全部换成了彩票。不过,期盼的大奖再没降临他头上。他为了躲债,只身外逃,后来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律聚焦: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一方面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另一方面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这也是本罪与普通诈骗罪的重要区别。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的集资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内部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所谓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所说的诈骗方法,具体有:一是携带集资款逃跑的;二是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三是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四是具有其他诈骗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本罪的主体是复杂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等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且数额较大。
根据《刑法》第192条规定,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几个档次:
一是对于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二是对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三是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刑法》第99条规定: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本案中有关数额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数额巨大的,是指个人进行集资诈骗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是指个人进行集资诈骗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案例警示:
(1)人贵当知其不需
人生有欲望,知道自己需要什么,这是本能。面对世间诸多的诱惑,明白自己不需要什么,这是人生的智慧。其实,人生所需十分有限,但人的欲望远在其所需之上。别人没有的自己要有,别人有的自己要精。对金钱、物欲过分地、贪婪地追逐,是一切恶源的开始。因此,应当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才能避免灾祸,可得安康。
(2)人贵当知其所足
知足的人常常自得其所、自得其乐。不知足的人,忧其不多,苦其不得,常常心存不满,跟自己过不去。他们为其能得、为其能多,为物欲所累,以有限的生命追逐无限的欲望。他们迷失了自己,被物欲牵着鼻子一路走去,不肯停留。殊不知,身外之物有价,生命本身无价,以无价之宝换有价俗物,人生岂不贬值亏本。
(3)人贵当知止
知止是一种境界。人生在不同的年龄阶段会有不同的欲望,这本不是人类的错。有欲望方可去追求,在追求中可获得满足,感受成功。人类的错是不能使欲望接受理智的规范与约束,人类的弱点是缺失管束欲望的能力与工夫。
做人不能收敛,得寸进尺,贪得无厌,凶险和灾祸常会随之降临。人应懂得克制自己的物欲、贪念,克制自己的行为,知止常止,终身不耻。知止方能安人,也可自安。知止其实很简单,就是适时放手,珍惜自己之所有。
(4)人生自毁因出欲过
贪欲是藏身于瓶中的巨魔,放它出来可遮天蔽日;贪欲是环环相扣的魔链,一环牵着一环,永无尽头;贪欲是深不见底的魔崖,失身坠落便无完骨。然而,人们为满足无尽的欲望,总是能找到借口,总是不在乎使用各种手段。可见,被欲望占据灵魂的人,与行尸走肉别无二致。在人世间,人们赤手空拳来,又两手空空地去,谁能永久占据金钱财富?谁又不是人类历史的匆匆过客?谁都知道此理,唯独智者能把握好欲望的度,适可而止,知重知轻,不超越应有的范围。凡是人之拥有超出了自己的需求,就应懂得与社会分享。有智慧的人懂得,给予远比贪婪更使人快乐。全球首富比尔·盖茨在遗嘱中,将其全部财产的98%留给了“盖茨基金”,用于对贫穷国家对抗疾病的项目,他说:“财富是一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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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不单单是偷和抢侵犯他人利益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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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青年朋友有条处世格言,叫做“一不偷,二不抢,三不反对共产党”,认为这样既不会犯政治错误,也不会违法犯罪,可以确保一生平安幸福。应当说,主观愿望不坏,但世事复杂,光想一生平安不行,重要的是应当想一想,怎样才能使一生平安幸福。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是很难做到的。
例如:晓蕾,女,24岁,某网吧收银员。一日午夜,她在网吧捡到一个钱包。打开一看,里面有张银行卡和一个男子的身份证。下班时,她将钱包悄悄带回家。第二天,她找到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试着用失主身份证号破译银行卡密码,没想到一次就猜对了。卡里有存款15万元。晓蕾连续取出5000元后,又赶紧找来了男友,让他以身份证上男子的名义去把剩下的一万元取出来。男友跟晓蕾找到一家银行,取出一万元钱后,就将失主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一起扔掉了。这笔意外之财令这对恋人着实兴奋了几天,世上竟有如此好运,简直是天上掉下来个大馅饼。
然而外财常常带着灾祸来。4天之后,警方将他俩抓获。他们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受到法律的审判。
法律聚焦: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量较大的行为。
任何一种犯罪都有其特定的4个构成要件。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手段有: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如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③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上述案例便是;④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进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罪还有数额方面的要求,即必须是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1997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数额较大”在本罪中是指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在主观方面,本罪主体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的目的。
关于本罪的刑罚及量刑幅度,《刑法》第196条规定出三档:一是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二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三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警示:
(1)不贪外财,不惹祸灾
虽然“人不得外财不富,马不吃夜草不肥”,但实际上,事实一千遍地证明,外财常常伴着灾祸来。因此,有社会阅历的人告诉我们,他人之财不可贪,不义之财不可沾。否则将会遇到“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人生悲剧。
(2)“馅饼”常常是“陷阱”,外财常常是天灾
天上不能掉馅饼,世间没有免费的午餐。当有一天,你同晓蕾一样可能拾到他人的财物,请不要将此当成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若你一旦起了贪念,这“馅饼”就可能变成“陷阱”。不要认为不偷不抢就不犯法,晓蕾拿别人的银行卡蒙对了卡号取出了钱时,以为很幸运,然而其行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她和她的男友本来不是持卡者本人,却谎冒持卡人取人钱财,受到法律制裁则在所难免。
(3)洁身自好,不贪为宝
古时有一清官,对重金贿赂他的人说:我以不贪为宝,你以金钱为宝。我若是收了你的金钱,我俩便都失去自己的宝贝了。还是收回你的金钱吧,让我们各持其宝。以不贪为宝确实是为人高贵的品德。身处花花世界能拒绝物欲诱惑的人,靠的是洁身自好和不断的自省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