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2)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
(3)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4)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予以支持。
(5)工会依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主管部门应认真处理。
(6)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案例警示:
(1)企业不能无视职工组织工会的权利
不论是体力劳动者还是脑力劳动者,凡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都有依法参加工会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特别是部分跨国公司、外资企业,没有任何特权可以不尊重、不遵守我国的法律。一切限制和阻挠工人组建工会的行为,都是对我国法律的公然冒犯和挑衅行为。
(2)企业不应将工会视为冤家对头
因为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有协助企业与工人沟通、协商解决问题,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的功能。工会还有会同行政方面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综合素质的功能。这都有利于企业的稳定、有秩、快速发展。故企业无须将工会视为眼中钉、肉中刺,不除不快。
(3)劳动者应增强自身维权意识
打工者漂泊在外,需要有个自己的组织——工会。打工者要自己组织起来,向企业主张组建工会和参加工会的权利。法律已明确赋权予劳动者可以自愿组建工会,并规定,上级工会可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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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有环境权确保环境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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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先生住在某花园小区,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经营场所相邻。该公司在与陆先生居室相邻的展厅围墙边,安装了三盏双头照明路灯。这些路灯每天19时开启,至次日早晨6时关闭。路灯夜间开启时发出的散射光直接照射到陆先生居室,十分刺眼。忍无可忍的陆先生以该经营场所的强光,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经营场所拆除路灯,停止光污染,并公开道歉,赔偿损失。不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某汽车销售公司停止使用对陆先生造成侵害的三盏双头照明灯。陆先生终于可以拥有自己的黑夜,尽享久违的睡眠了。
法律聚焦:公民环境权
公民环境权,是指任何一个公民都有生存的权利,而且是在未被污染和未被破坏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以及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公民的环境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民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是公民环境权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的首要条件。具体包括:①宁静权;②日照权;③通风权;④眺望权;⑤清洁空气权;⑥清洁水权;⑦优美环境享受权等。(2)公民有参加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公民可对有关环境法规及环境标准等,提出合理的意见或建议。(3)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41条分别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第124条分别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从本案看,涉及的问题是由相邻权引起的环境权问题。过去人们的环境权意识不强,遇到相邻权引起环境问题的纠纷时,并没有将环境权单独拿出来予以强调。所以,忽略了对环境权的维护。本案涉及的是一种新型的环境污染——光污染。光污染作为由一定数量和特定方向的障碍光产生的不利影响,破坏了污染源周围人群的正常生活环境,理应被制止。涉案路灯与周边居民小区距离过近,光照强度较高,且彻夜开启,严重影响居民夜间的正常休息,超出一般公众可忍受的界限,已构成光污染,故法院判令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停止使用造成光污染的三盏双头照明灯。
案例警示:
(1)生存环境质量应当关注
在人们已无生存之忧,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的今天,生存环境的质量开始令人关注。这是社会物质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人们环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上层次,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已不能容忍。人们有权享受优美的环境,呼吸清新的空气,享用洁净的饮水,不受噪声、强光等侵扰。因此,拥有人们正常生活适宜的环境,这个最基本的权利保障,已不容忽视。
(2)对各种污染环境的行为说“不”
随着工业的发展,企业厂矿的废水、废气污染了大量的水源和空气。而水源和空气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我们不能糟蹋不休。随着建筑业的发达,高楼大厦林立,巨型玻璃的大量使用,光与热的反射成了新型污染,为此不能过度使用这些建材。方便袋的问世带给人们便利,同时也带来白色垃圾的泛滥;电器活跃了人们的生活,然而却留给人们大量难以处理的电子垃圾。人们在纵情享受物质文明的快乐时,也未摆脱现代垃圾带来的种种污染。我们必须认真处理这些生活中的麻烦,最大限度地减少现代垃圾对社会环境造成的污染。
(3)公民应以维护社会环境为己任
人们不仅要在个人生活中注重维护环境权,还要在社会的整体生活中注重维护环境权。因为个人生活的小环境离不开社会生活的大环境,大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公民个人生活环境质量的高低。因此,公民人人应有社会责任感,以维护整体社会环境安全为己任,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坚决斗争、及时制止、自觉监督,并与有关部门紧密联系、积极配合。如此,环境质量的提高将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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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住境外垃圾管好境内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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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荷兰警方在鹿特丹港口截获了正准备运往中国的1000吨来自英国的家庭垃圾。这些未经分类处理的垃圾,装在54个集装箱中,均被贴上“废纸”的标签。这些名为废纸,实为腐烂食品、塑料包装、电池、饮料罐头、旧衣服、碎玻璃等生活垃圾,已不是荷兰警方第一次查获的了。
根据我国媒体公布的统计数字,中国塑料垃圾、废铁、废纸的进口量,比10年前有大幅度攀升。中国正在成为发达国家的垃圾场,我国的环境状况及国民的健康已面临前所未有的威胁。
法律聚焦:固体废物污染转移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固体废物污染转移,是指将固体废物的污染从某一地区扩散、蔓延到另一地区,包括境内转移和境外转移。
本案涉及的就是境外固体废物非法登陆我国的情况。根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可知:禁止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防治法》对转移境外固体废物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即:违反法律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法律规定,经我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178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我国《刑法》第339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刑法第15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警示:
(1)严守国门,拒绝洋垃圾非法入境
环境问题是民生问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及前途命运。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对此早有认识,并已着手转移环境危机。他们将固体废物、各种工业电器垃圾出口到发展中国家,将其作为自己的垃圾存放地和处理场。对此,我们应该高度警惕,严加防范,固守国门,拒绝洋垃圾非法入境。对以进口旧货为名,大量进口废物的不法奸商,加大打击力度,不仅令其承担经济责任,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针对进口者逃避、无人承担固体废物退运责任的情况,追加承运人作为固体废物退运的共同责任人,这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的。
(2)既防外患,也分内忧
在固守国门以防外患的同时,也要全力以赴解决内忧。所谓内忧,就是境内环境污染的处理问题。目前,我国国内有的企业厂矿对环境污染问题没有足够重视,没有相应的治污措施,甚至舍不得治污的资金投入,使环境污染恶性循环。还有人专门从事违法走私国外洋垃圾并从中谋利的行当,以牺牲国家环境安全及国民健康为代价,换取一己私利。对此要痛打、根除。否则,我们的环境保护大堤就会垮塌。
(3)落实责任,强化环境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大亮点就是全面落实污染者责任。即: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负责的原则。产品的制造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通过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让污染者承担污染造成的后果,赔偿受害人损失,提高违法成本。对环境监管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也更加明确,对不尽职尽责的监管单位和人员,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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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环境污染人人重任在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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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制漆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废旧油漆、油漆桶等工业固体废物露天放置,每天向外散发难闻的气味。油漆是一种易燃的危险物品,容易引发事故。油漆涂料中的苯、甲苯和二甲苯是有毒有害物质,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伤。该公司附近的学校和居民饱受其排放的刺鼻气味的熏扰,一些人曾出现过头晕、胸闷、恶心等身体不适症状。市环卫局根据市民反映,对该制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环境监测,发现该公司不仅在露天堆放废旧油漆等垃圾,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气体甲苯含量也严重超标。于是,市环保局要求该公司尽快整改,并下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
法律聚焦: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0~33条分别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案例警示:
(1)保护环境要从处理好垃圾做起
在过去,人们把随意丢弃垃圾的行为只当作一种不卫生、不道德、不文明的习惯;在今天,人们把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垃圾废物污染环境,则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对此有充分认识,并在生产与生活中做好垃圾处理工作。人们要珍惜自己的生存环境,要充分认识自己正面临着环境污染的严重威胁。所以,爱护自然应注意保护环境,保护环境应处理好垃圾。
(2)保护环境从治标、治本做起
处理好垃圾是治标,处理好产生垃圾的源头是治本。在经济建设中,应该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企业事业单位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这样治标、治本两头抓起,并严格监督管理,环境整体治理工作才会有根本的成效。
(3)保护环境应与时间赛跑
当今的地球,面临着人口膨胀和资源过度消耗,各种有毒废物倾泻与排放使其深受污染的问题。拯救地球、医治它所遭受的创伤,是人类最后的忏悔和赎罪的机会。现实环境的严峻与残酷告诉人们,必须马上行动起来,与时间赛跑。人们不应只在“世界地球日”这一天,才想起关爱地球,应每时每刻都把关爱地球放在心上。毕竟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地球是我们唯一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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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污染是祸害可以致人患血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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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栗某请某装饰公司为自己购买的一套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后,入住3个月,栗某及其母亲同患再生障碍性贫血。母子怀疑致病源为装修污染。经市环境检测中心检测,室内空气中甲醛超标21倍,氨超标126倍,挥发性有机物超标33倍。栗某认为,装修公司使用对人体有害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材料进行装修,造成室内充斥大量有害气体,是导致其母子同患血液病的直接根源。在与装修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之后,栗某诉至法院。法院经过长达9个月的审理,判决栗某胜诉,并获赔6万元。
本案道出的问题已得到医学界的认同。据某儿童医院有关人事透露,不当装修引起的室内环境污染,是近年来小儿白血病患者明显增加的一个诱因。根据建设部、中国消费者协会已公布的数据表明,仅2004年,全国由于室内空气污染引起的死亡人数就达111万人,每天大约为304人,相当于全国每天因车祸死亡的人数。而在这些患者中,儿童成为装修污染中受威胁最大的人群。
法律聚焦:室内环境污染
室内环境污染,是指在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醛、苯、氨、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这种污染,主要是由于人类在室内活动,以及室内的一些物品和装饰材料散发出来的污染物引起的。
近几年来,由于室内环境污染渐成上升趋势,已严重危害居民的身体健康和居住安全。所以,相关人士提醒居民,装修房屋要慎重,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建筑和装修材料。选择有资质、有信誉、有环境质量保障的正规家装公司。入住前,如果发现房子内有异常气味,应找有关检测部门进行室内环境检测。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警示:
(1)强化家装行业的规范管理
目前的家装行业鱼龙混杂,大量的无资质、无质量保障的公司充斥市场,使家装市场极不规范,给公民的生活造成极大危害。居民因装修不当致病的情况居高不下,室内因装修污染引起的纠纷和投诉,已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强化家装行业的规范管理,建立市场的准入机制,完善家装后的合格验收机制已迫在眉睫。
(2)强化家装行业的环保意识
家装行业应严格依环保法的有关规定,对公民的家装环境安全负特定义务。家装公司不得使用有污染、非环保的建材,否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负法律责任。因此,家装公司若想在市场中站稳脚跟,必须提高环保意识,必须对国家关于室内环境标准的有关规定有深刻了解,并能自觉遵照执行。家装公司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应非法牟取暴利,不能给公民生活安全埋下隐患。
(3)强化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在装修安全隐患危机四伏的大环境下,消费者应强化自我保护意识。第一,切勿找没有资质的、散兵式的、不成规模的、不负责任的家装公司进行装修。第二,认真鉴定装修合同,对装修材料严格要求,并强调验收合格条款。第三,注重证据的保存与收集,一旦发生纠纷或提起诉讼,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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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很隐蔽危险性严重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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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是大连某大学无损探测专业的毕业生,因其女友李某移情别恋,心生恨意,准备泄愤报复。一日,张忠带着一把匕首和一条银白色的金属链找到李某,说要送其一件首饰作为最后的纪念。李某当即拒绝。恼怒的张忠掏出匕首行刺。在场群众立刻报警,警方迅速出击,将张忠当场擒获。办案民警将现场物证一条银白色的金属链和一把匕首一起带回派出所。
在此后的几天里,凡与金属链有过密切接触的民警,先后出现手心皮肤溃烂、呕吐、脱发等症状。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张忠大腿亦起了脓包,开始溃烂。经再三审讯,张忠道出实情。原来,那条银白色的金属链是同位素铱-192放射源,是专门用来检测锅炉焊接是否有裂缝的,辐射力极强。他想把此物当作首饰送给李某,原打算令其不知不觉受辐射身亡。有三名参与本案处理的民警,经专家诊断分别为轻度放射、过度放射和放射性损伤。几名受害者的全身造血机能受到影响,并产生终身效应,极易引起白血病和癌症等,治愈的希望几乎为零。那条魔鬼般的银链子,是张忠通过熟人从某锅炉研究所借出来的,相关责任人也因此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受到辐射的民警提起诉讼,要求责任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的始作俑者张忠,因辐射过度病发身亡。
法律聚焦:放射性污染
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62条规定:“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此外,上述法律第33条还明文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警示:
(1)警惕专业人员以技术手段作案
近来一些专业人员以技术手段害人的案件时有出现。因作案人掌握专业技术,作案手段隐匿、不易被人发觉,危害极大。所以,应引起人们的警惕和足够的重视。不能随意接受利害关系人、陌生人的礼物、饮品等,身体出现异常应及时进行专门检查,弄清原因所在,不能疏忽大意,延误救治时机。对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和反应,应善于联系、分析,迅速及时和有关部门沟通,以获得最切实的帮助和保护。
(2)加强对技术性犯罪的应对能力
警方应加强对技术性犯罪的应对能力,注重对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研究,结合其学业、职业特点进行犯罪方法和手段的深层次探究。侦破案件不能以表象大白而告终,还应深究其里,不留疑惑与遗憾。不能以老观念、老方法看待现代的犯罪。一些犯罪嫌疑人拥有较高的学历、智商、专业水平,这就要求警方“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总得有过人的道法才能降住恶魔。
(3)强化对危险物品的监管
一些拥有危险物品的单位防范和管理力度不够,使得危险物品被盗、丢失或失控情况严重。这对社会环境的安全、公民生命健康的安全带来极大的危险。因此,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强化对危险物品的拥有和保管单位的监管,对失职责任人应严肃查处,建立一套严密规范的危险物品的使用与保管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位。目前的问题主要是,制度与规范常常落不到实处,监管不到位。如本案的作案人竟然能轻而易举地将放射源借出,多么致命的管理疏忽,多么不负责任的出借者,多么可怕的危害后果。可见,有关危险物品的使用与保管单位,一定要警钟长鸣,真正做到从思想上重视,从行为上监管到位,才能不出错,从而保证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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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很珍贵污染水太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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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工企业所属的化肥厂,因生产设备出现故障,氨氮含量超出国家安全标准几十倍的废水都倾泻而下,流入沱江,导致江水严重污染。沿江两岸数以百万的群众生活用水,因此中断20余天,直接经济损失过亿元。
汉江沿岸的一家企业,打算在原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地址,建一家建材批发市场,于是将数百吨垃圾倒入汉江,使汉江水质面临严重的垃圾污染。
据有关报道,黄河两岸的大大小小十几家企业,挖的通向黄河排污的暗沟足足有70余条,各种刺鼻的、冒着白沫的污水正源源不断注入黄河。都说黄河是母亲河,然而,排污的企业有谁会理会母亲河的呜咽。
法律聚焦:水污染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水污染主要包括地表水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地表水,是指地球表面的水,如江河、湖泊、运河、水源、池塘、水库等流动和聚集的水;地下水,是指地壳以下的潜水和承压水。水污染所造成的危害是多方位的,主要体现在对人体、对工农业生产、对渔业生产的危害,还会造成水资源的短缺。造成水污染的物质主要有油类等污染物和有毒污染物等。
污染物,是指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
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为生物摄入体内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和标准;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水污染;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水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标准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和第15条分别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案例警示:
(1)水是生命的源泉
水是人类社会最宝贵的资源,人类生存离不开水的滋润。面对日益缺少、匮乏的水资源,人们更应爱护它、合理地利用它,而不能污染它、浪费它。让我们的江河湖泊清澈碧透,让一切生物都能拥有水的滋养。
(2)发展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是得不偿失的。污染了江河湖泊,没有了生存必须的干净水源,人类社会便无法延续。对不计后果的污染行为,必须严惩,不能任其泛滥。
(3)让污染环境的企业无生存之地
当一些企业肆意排放污水,还暗自为自己占了便宜得意时,他们不会去算自己给环境造成了多大危害,给群众带来多大损害。这说明,相当一些企业公德意识、环境意识太低。因此,必须强化环保责任意识,强化监管与惩罚力度,严查严罚才能保障环境的安全。企业若敢擅闯红灯,无视法律,就应将其牌子摘下,先断其生路,免得它污染人类社会公共生活的环境,贻害万物生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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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应当处理好发现违规民众可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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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有关部门对某市部分医疗单位废物处置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一些医疗单位部分医疗废物未按规范要求处置,有的在露天简易燃烧;有的交由未取得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有的未按规定对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处置方法和最终去向进行登记;有的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等。由此暴露出相当一部分医疗单位对危险废物转移、医疗垃圾的处理没有严格依照有关法规和制度去操作,违规现象严重,这给社会卫生与环境健康埋下了重大隐患。为此,有关违规的医疗单位分别被责令限期整改并受到罚款处罚。
在其他一些城市,也发生过诸如医疗单位随意丢弃医疗垃圾的事件。如某居民发现医疗单位丢弃的人体断肢,误以为发生了刑事案件,迅速报警,引起不小的惊恐。还有的医院将医疗垃圾当废品卖给旧物回收站换钱。这些现象,实在令人担忧。医疗垃圾流入社会,极易带来病菌传播和传染病的扩散。
法律聚焦: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1)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12~15条分别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外地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2)医疗废物的监管部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3)法律责任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予罚款,罚款在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经营许可证件;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案例警示:
(1)强化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意识
有关医疗单位应强化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意识,杜绝违规操作,要对社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将人民的安危、社会的安宁放在心上,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工作。
(2)强化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管
由于医疗废物不同于其他废物,对其处置不当,不仅会引起环境污染、造成疾病传播,还会引起人们心理恐慌、造成社会不安的气氛。因此,对医疗废物的处置必须严加监管。有关主管部门必须明确职责、监管到位,不出纰漏。如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决不手软,决不姑息。
(3)强化医疗废物处置的法律责任
对违规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不能任其逍遥法外。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整顿、整改、警告或罚款。对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可暂扣或吊销其执业许可证,对责任重大的将其清除出行业队伍,以维护本行业的职业形象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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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渗工程紧急叫停未经审批先建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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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圆明园为了彻底整治湖水大量渗漏的问题,开始在湖底铺设防渗塑料膜。来自甘肃的张教授发现后,认为此项工程会破坏湖底环境,阻断水与土壤间的自然接触,将使水失去土壤的自然过滤和净化,没有了自静能力,湖水生态体系会发生变化,水会变质变臭。此举将导致周边环境恶化,加剧水污染程度。与此同时,有关环保部门及相关单位发现,圆明园此项大规模的施工,没经立项审批,也没有提交环境建设评价报告,在施工中,砍伐了大量树木亦未经园林局的审批。于是,问题多多的圆明园防渗工程被紧急叫停。
法律聚焦: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1)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①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③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建设项目概况;②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③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⑤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⑥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⑦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未依法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依《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规定,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案例警示:
(1)历史遗迹的维护更要重视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