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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交接新兵

作者:未知 当前章节:1498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5:09

第二十三条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部队派人接兵

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

组,负责与有关县、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相对集中,一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三个师或

独立团。

(三)县、市应先派得力干部,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独立团。送兵干部与新兵的比例为

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在新兵集中后,应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和必要的军事常识教育。

(五)新兵送到部队后,送兵干部应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办

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在新兵到达时,要热情欢迎,并妥善安排好新兵和送兵干部的食宿。

第二十五条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县、市联系,商定新兵

报到地点、联系办法和接收等有关事宜。

(二)县、市应根据新兵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并指定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新兵担任班、排、

连长,负责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三)部队应在新兵报到地点的车站、码头设立接待组,负责新兵接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由部队派人接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部队应派思想好、政策观念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干部和医务人员,组成精干的临时接

兵机构,做好接兵工作。

(二)接兵干部到达接兵地区后,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征兵办公

室做好征兵工作。

(三)各级兵役机关应主动安排好接兵人员的食宿,并向他们介绍征兵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

意见,商定交接新兵等有关事宜。

(四)新兵的集中与交接,可在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其他交通方便的地点进行。交接手续

,应在新兵起运前一天办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办理新兵交接手续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由县、市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给部队,一份由县、市兵役机关

保存。

(二)县、市派人送兵或部队派人接兵的,交接双方应按照《新兵花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

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

(三)组织新兵自行前往部队报到的,《新兵名册》、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应密封好,

由指定的连、排长携带,到达报到地点后,交给部队。部队应按照《新兵花名册》清点人数,并将新

兵到达时间、人数及时函告征集地的县、市兵役机关。

第二十八条县、市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

合新兵条件的,应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

第二十九条新兵的被服,由军区、省军区(卫戊区、警备区)、军分区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

调拨到县、市。武警部队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负责制定计划并调拨到

县、市。县、市负责在新兵起运前将被服发给新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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