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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作者:未知 当前章节:1020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5:09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

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

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

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

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征集。

第四条全国每年的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规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部署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征兵任务时,应根据各地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

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也可实行按地区或县轮流征集;对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或县,可酌情减少或免

除征兵任务。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所在军区提出的要求,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

第七条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

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

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

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征兵期间,各单位应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

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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