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持股是世界现象?
在这场辩论中,有人指出,国家持股现象在欧洲也非常普遍,并举例说,奥地利国家持股高达14.81%,在芬兰、德国、法国、意大利都有类似数量的国家持股。因此得出结论:企业国家持股并不只有中国才有;既然其他国家也有,为什么中国要“国退民进”?
因为国家持股在欧洲和其他国家也很普遍(虽然比例不高),从而下结论说产权安排不重要。这个基于某一时间点的状况而下的结论,只讲到了横切面的现象,显然忽视了非常重要的历史背景,结论似是而非。
第一,持这种观点的人士忽视了在过去20多年里,世界上遍布于亚、非、欧、美各洲的120多个不同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了大规模的私有化。比如说他谈到的奥地利,现在国家持股14.81%,但这并没讲出过去二十几年奥地利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奥地利在二战期间被德国吞并,1945年二战结束后,德国在奥地利建设的军工厂、银行、基础设施都被奥地利没收,德国留下来的这些资产就成了奥地利的国有企业基础,使奥地利从此有较高的国有经济成分,1951年时其国企产出占比约22%。到了1985年,奥地利的国有企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那一年的亏损超过了1946~1984年间国有企业所有的红利总和。从而引出争论,是否还要国有?1987年奥地利尝试民营化,1993年议会通过法案正式把私有化作为主要方针,通过上市、MBO等方式套现。过去二十几年,从撒切尔夫人和里根开始,世界范围出现全面的私有化运动。首先是英国于1982年的私有化,随后1985年有意大利和马来西亚,1986年有包括日本在内的4个国家,1987年有两个国家,1988年和1989年分别有9个和10个国家开始私有化,到1994年最多时有13个国家开始私有化,等等。如果产权不相关,为什么过去这些年里有120多个国家要进行大规模的国有企业私有化?难道它们都是拍脑袋拍出来的?这说明产权无关的结论并没有历史根据,更没考虑到过去20多年全球私有化的大趋势。
国营,还是“还产于民”?(3)
为什么中国人勤劳而不富有 作者:陈志武 2008-10-29 03:18
第二,尽管今天还有不少国家对企业持股,但是历史上有哪个大国的长久兴盛是靠国有经济起来的?今天最强大的国家都是靠私营经济发展起来的,中国历史上最强盛的唐宋明时期也不是靠国有经济。苏联当年靠国有经济发展军工,辉煌了短短二十几年之后走向衰落。中国过去二十几年的经济增长不是靠“越来越国有”,恰恰相反,正是通过一系列的产权改革使中国经济“越来越民营”,让越来越多的潜能释放出来,才使中国经济越来越兴旺。这些经历不正是证明了“产权不但有关,而且非常有关”吗?
讨论“国营”“民营”问题当然不是什么新问题。那么,“国营”是怎么来的?“国营”是天经地义的自然状态,还是一种非自然的状态?看清楚这些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这场关于产权的讨论,也可以帮助我们吸取历史的教训。我们不能忘记,当年的国有化是一场财产强行再分配的过程,而今天的“国退民进”也必然是一件艰难的财产再分配过程,这肯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如果看看历史,我们会发现,不管在中国的几千年历史上,还是在世界历史上,“民营”不仅天经地义,而且是自古人类最自然的谋生方式,“花自己的钱才心疼”是再自然不过的黄金定律。而“国营”才是后来物,说得不好听一点,那才是过去100多年里“拍脑袋拍出来”的,等于是拿中国还有世界许多国家做了一场大试验,让那么多家庭和个人以自己的遭遇去为试验埋单,先是从民营到国营,然后又要遭遇从国营到民营的折腾。
“国营”在中国至少可追溯到11世纪宋朝的“王安石变法”,在王的倡导下由国家直接经营粮、茶、盐、牛马交易等商业活动,使政府成为直接的创业者和经营者。但是,正如我们知道的,那次试验只有十几年。到了近代鸦片战争之后,“国营”理念在“富国强兵”的洋务运动中重新出台。比如,1865年由政府出资创建的“江南制造局”。但即使在晚清洋务运动期间,人们对纯粹的“国营”或“官办”也是多有警惕、提防。盛宣怀在19世纪70年代论及煤铁矿务、航运企业的创建时称,此等企业“责之官办,而官不能积久无弊”,“若非商为经营,无以持久”。可是,洋务派一方面面对西方炮舰、洋行经营势力的挑战;另一方面中国当时又缺乏规模融资途径,同时又无任何经营新兴工业事业的经验,觉得完全由民间经营洋务又会显得力量太薄。按李鸿章的说法,“此等创举,责之民办,而民无此力;责之商办,而商无此权”,“此等有益富强之举,创始不易……倘非官为扶持,无以创始”①。因此,虽然由于工业化任务的挑战使洋务派感觉到国家应承担一定的主角,但至少晚清并没把国家推到“创业者”和直接“经营者”的位置上,而仅是“官督商办”。
到民国时期,两大因素把中国推上“国营”之路。其一是1917年俄国革命成功后,20世纪20年代末开始计划经济,使其经济在30年代按照12%~13%的年速度增长,那期间又恰逢美国和西欧国家的经济大萧条,西方市场经济发生大危机。看到苏联“国营”世界与西方“民营”世界这种巨大的反差,南京政府的“国营”决心可想而知。包括马寅初在内的学者大声呼吁中国也追“国营”。其二是德国于1914年发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中国也对德宣战并停止支付一切德国债务,并没收了德国在山东等地的资产,这变成晚清之后的第一批新国有资产。当然,抗日战争期间以及二战之后日本侵略者留下的矿产和其他财产成为国民政府的第二大笔“国有”产权,东北的重工业一夜间使中国经济的“国有”成分大增。当然,出于当时的需要,南京政府在20世纪30年代初先是以官股强行进入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随后以各种手段达到以“国营”控制主要银行的目的。尽管如此,到1949年之前“国营”并没成为中国经济的主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先是针对官僚资本和买办资本等没收私人财产。到1952年底,全国已经有80%的重工业和40%的轻工业被收归国有,国营在商业领域也占有了50%的营业额。1953年10月开始的“社会主义改造”,大规模地把中小型以及个体工业、手工业、商业的私人资本和私人财产收归国有。4年之后,私营和个体经济规模由20世纪50年代初占全部产出的2/3下降到1957年的不足3%。运输业的总额中,国有企业已占62%,公私合营占36.4%,私营仅占1.6%。再到“文革”结束的1976年,个人经营性财产全部灭绝,人们的生活资源也全部由国家和集体提供,使个人几乎除了两只手和起码的居住条件外,就没有属于自己的东西了,还有就是一份名义上的国有资产。
在我们今天讨论“国退民进”所带来的社会冲击时,我们对不公正的民营化程序所造成的贫富悬殊当然愤愤不平。可是,如果你再看看当年国有化过程中的所作所为,你又会有何感受呢?往事确实并不如烟。关于中国的国有化经历已有不少书详细介绍,这里就不再重复。
国营,还是“还产于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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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时苏联的国有化过程中,情况也是很糟。比如,1930年1月苏联只有21%的农民家庭被集体化,同年3月则达到58%,到1938年时94%的农民被集体化。那次集体化过程中苏联农民不断抵抗,政府则使用暴力和非暴力手段强制其集体化。几十万“不服”的农民被遣送到西伯利亚做劳动改造。最大的一次抵抗运动发生在1932~1933年的乌克兰以及北考卡斯,为抵抗集体化,当地农民烧毁自己的农作物,屠杀自己的牲畜。为报复农民的抵抗,政府干脆把农民留给自己吃的食物也全部收缴归公,让那些农民去吃荒草,由此所致的大饥荒使上万农民活活饿死。
当然,“国营”不只是发生在苏联、东欧、中国、朝鲜、越南等地,而且也吹遍了世界各地。我们常说,这个也是中国特色,那个也是中国特色,但实际上,如果你去看看世界各国的历史,就会发现各国的进程和遭遇有许多惊人的相似之处,而且也出奇的同步,在同样的时期做同样的事情。英美的工业革命到了1850年不仅对晚清中国,而且对其他所有国家都形成史无前例的挑战,比如,就在中国洋务运动者为中国如何追赶英美工业革命的同时,德国、意大利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在那时期琢磨着同样的问题:如何通过“国营”追赶英美的工业革命?
德国(当时的普鲁士)在1850年的时候,工业化程度远远落后于英国。1870年后,为了尽快赶上英国,德国做了一系列的国有化运作,开启了它的国有企业历程。意大利也是在19世纪末慢慢地做一些国有化运作。
但是,就像中国一样,世界各国真正的国有化浪潮是发生在二战以后,因为那时人们已看到苏联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成就,都以为终于找到了经济增长的妙方,尽管现在看来苏联一个国家在短期内的那次经历只不过是另一个“阿炳的故事”而已。西欧的法国、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等都加快推动国有化。到1985年,德国国企占总产出约12%,法国占24%,意大利占20%,西班牙占12%,英国占13%。可是,到1990年时,英国国企只占总产出的4%,法国还剩18%。20世纪90年代,所有西欧国家继续做了更大规模的私有化。
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也基本上是在二战以后进行国有化的。这些国家中有相当多的是在1945~1960年间从殖民地中独立出来的,然后把外国人投资本国的资产收归国有,如伊朗的油田、委内瑞拉的油田、矿产与银行等。拉美那些早就独立的国家则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也大量没收外国人的财产。这些发展中国家没收的外国人资产都自然成为当地的国有企业基础。到1980年,发展中国家的国企产出平均占本国总产出的25%以上。
从这些介绍可以看出,第一,国有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是一个更近代的现象,其主要起因有两个:英美工业革命对世界各国如何赶超的挑战和苏联计划经济初期短暂而令人炫目的成功。在那之前,中国也好,世界也好,基本都是民营。第二,世界不同的国家,其国有化都是在二战之后、1980年之前达到最高峰的。既然那次实验从整体上都失败了,而且那次尝试是由于从苏联的短暂经历中得出“要想作好曲,需先把眼弄瞎”这样荒诞的结论,我们为什么还非得抱着国营、国有不放呢?
全球民营化后的业绩如何?
自英国1982年的私有化开始到今天,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民营化运作,从本质上180度地逆转了在那之前的国有化运动。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1980~1987年间全世界共有696个国有企业民营化运作,在1988~1993年有2 655个。其中,发展中国家1980~1987年间有456个,1988~1993年有2 279个,金额达960亿美元。那么,那些民营化举措到底带来了什么效果呢?企业业绩变好还是变坏了?
为回答这些问题,William Megginson教授及其同事等过去几年发表了多项研究论文。以他和JulietD’Souza于1999年刊登在《Journal of Finance》上的一篇论文为例,他们研究了28个国家在1990~1996年间的85次国有企业民营化运作,以不同指标来研究民营化之前和之后的业绩表现。
总资产收益率:民营化之前3年平均6%,之后3年平均7%。
净资产收益率:民营化之前3年平均18%,之后3年平均19%。
以民营化的那一年为基数,民营化之前3年平均员工的销售收益要高2%,之后3年平均则要高出23%,显示民营化提高了生产力。
以民营化的那一年为基数,民营化之后3年里单位员工创造的净利润是民营化之前3年平均值的2倍。
国营,还是“还产于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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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论文还按照竞争性行业和非竞争性行业来区分。
单位员工创收:竞争性行业民营化之后是之前的2.4倍,非竞争性行业民营化之后为之前的2.9倍。
负债率:竞争性行业民营化之前和之后分别为28%、25%,非竞争性行业民营化之前和之后分别为30%、19%。
如果按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来区分,那么按平均毛利率算:发达国家国有企业民营化之前为8%,之后11%;发展中国家民营化之前32%,之后37%。按单位员工创收算:发达国家国有企业民营化之后是之前的1.96倍;发展中国家民营化之后是之前的2.24倍。按就业人数算:发达国家国有企业民营化之前和之后的平均员工人数分别是16 914和16 158;发展中国家民营化之前和之后这两个数字分别是23 911和25 985。当然,在很多国家,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前提是不能减少就业。
其他针对捷克、墨西哥、阿根廷等国家的私有化运作所做的研究结果也都得出同样的结论:国有企业民营化之后的效率、生产力、负债率,甚至就业率等都得到改善。
为什么国有企业搞不好?
跟20世纪四五十年代只有苏联计划经济经历这样一个“阿炳的故事”的局面相比,关于国有经济的经历到今天至少已有120多个国家这样的大样本。它们从整体上放弃国有经济,代之以更全面的私有经济,而且转变后业绩也明显改善。特别是,这些国家的制度也千差万别,没有哪种制度被证明可让国有企业运作得好,这当然以最有力的实证否定了当年的“国营”、“国有”理念。
关于为什么“国营”、“国有”行不通,这些年已有无数的论述。这里我们简单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对其做一种解释,并看清楚国有企业的某些弊病。国有企业运作得不好的原因在于:国有企业带来的道德风险最高,对公民权益保护制度的要求也最高。
为便于比较和理解,我们来看看不同类的企业。最原始的企业形式可能是夫妻店,既是经营者又是所有者。这里当然没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导致的效率损失,因为“花自己的钱最心疼”,你不用为武大郎担心他会对自己的钱不负责任。
如果换成是由十个、几十个熟人朋友参股的合伙企业,这时所有权与经营权开始有所分离,主管企业的经理有可能会“花别人的钱不心疼”了,这就有道德风险了。但效率损失可能还不太严重,因为毕竟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距离比较近,可以有时间就去盯一盯。即使发生纠纷,通过合同法等简单的法律安排即可解决。
再上升到类似“深发展”那样的公众公司,可能有上百万个分散在全国甚至世界各地的股东,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得非常远,这时公司的管理层真的可能完全“花别人的钱不心疼”了,甚至还可能让某些“特殊”股东或经理直接、间接地掏空公司资产。为了避免这种道德风险,我们就需要一系列制度措施,比如董事会、股东大会、证监会、法院、立法机构,还有审计、律师、券商、媒体等各种各样的管理、监督、执法、司法、中介机构,目的是为了迫使公司管理层“即使花别人的钱也心疼”。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即使在美国,也会出现安然、世界通信之类的丑闻。这里面的道德风险很难控制,这就是为什么大众股市的发展对制度的依赖性极高,所以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能够发展好股市的。对于“深发展”这样规模的上市公司,中国目前的制度架构还很难促成其“即使花别人的钱也心疼”的境界。
那么,国有企业呢?我们不妨把国有经济看成一个“超级公司”,是全国人均一份的公司,各家国有企业都是其下的分公司,议会(全国人大)相当于它的董事会,总统(国家主席)相当于它的总经理。这个“超级公司”是股权最分散而且最均匀分散的方式,股东数量最多(在中国有13亿),“委托–代理”关系当然也最极端。所有权(老百姓)和经营权(国企老总)间的距离最远,其道德风险和效益损失与“深发展”上市公司的情况相比,是完全不同量级的概念。这时,我们如何保证国企老总“即使花别人的钱也心疼”呢?至少得需要民选的董事会(议会)和总经理(总统),否则一层扣一层的“委托–代理”关系链就断了,会使花钱的人跟出钱的人毫无关系、没有任何意义上的委托关系,“心疼”就无从谈起了。
国营,还是“还产于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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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搞好国企这个“超级公司”比一般的上市公司还要难得多,因为老百姓无法把这个“超级公司”的股份卖掉、无法用脚投票(虽然人们可以选择移民国外,等于自动放弃股权),通常的市场压力(如敌意收购、并购重组)对这个公司也不能起作用。另外,这个“超级公司”的管理层还掌握着执法机构和法院。
从夫妻店到合伙制企业、到上市公司、再到国企“超级公司”,每上升一层道德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其对制度的要求就又增加一个或几个数量级,对权力制衡的要求就越高,否则腐败会多得不可收拾。正因为连股市发展都这么难,道德风险如此高的国有经济在哪个国家都搞不好就不足为怪了。因此,制度机制越不发达的国家(比如没有民选的政府),就越不能搞国有企业,如果搞腐败和贪污就会无处不有,代理成本和利益扭曲就会出奇的高。在制度机制不发达的国家,最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传统的夫妻店和合伙企业。但是,实际的历史经验却是:越不发达的国家,在1980年之前反而越是去做国有经济,由此而增加的腐败和贪污机会使它们反倒更落后于那些以法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国家。另一方面,人口越多的国家越不适合搞国有企业,因为那样的国有经济里“所有权”和“经营权”会离得越远。
民企不如国企?
过去几年,有人对在香港上市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业绩比较得出结论说,民企不如国企。这似乎与上面讲的以及与其他国家民营化后的结果不同,是不是又是中国特色呢?
其实,这里存在严重的研究方法上的问题。第一,在香港上市的国企都已经过产权改制,像中移动、联通、中石油、中海油、中石化等虽然是国家控股,但它们上市后有民间和海外持股,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因此,如果想回答“产权改革是否改进国企业绩”这样的问题,一种方法是比较这些企业在产权改革之前和之后的业绩变化,另一种方法是比较这些经产权改革过的与那些没改过的“同类”国企在同期的业绩差别。这样做研究才能真正回答“产权改革是否应该”的问题。
第二,在香港上市的国企和民企不仅属于不同的行业,而且即使属于同一行业,那些国企享有各种融资特权、行业垄断权以及方方面面的政府照顾,相比之下,那些民企就没有这些特权。因此,香港上市的国企样本和民企样本没有可比性,不能由此得出任何可信的关于“产权是否有关系”的结论,更不能帮助回答“产权改革是否值得”的问题。即使拿国内上市的国企与民企做这种横向比较,其结果的可信度也同样很低。
为什么不能拿没有垄断权(包括银行贷款权)的民企与具有垄断权的国企直接作业绩比较呢?道理很简单:有了垄断权,即使产品差、效率低也没关系,反正可多收费。民企做得再好,也很难赶上。因此,这两类企业的业绩差异并不能说明国企更有效率。奇怪的是,香港上市的垄断国企的业绩比民企只高出一丁点,而没有高出很多。
既然国企的垄断权可给国家带来高收入,那又未尝不可呢?表面看似乎如此,但实际上是老百姓在为国企的低效埋单。比如,在国内我用中移动的神州行打国内电话每分钟要0.6元,我从美国的家里往国内打电话每分钟才0.3元多一点。为什么国内的电话费下不去呢?你愿意继续为垄断埋单吗?
可以很容易证明的是:国有控股比例越高,企业的垄断权与其他特权就越多,其业绩当然就越好。其实,不管是竞争性还是非竞争性行业,只要哪个行业既有国企或国家持股的企业又有民企,那些国家持股的企业就会是“特权”企业,那些民企的日子就没法过,这就是为什么哪怕是在宋朝的“王安石变法”期间,政府一介入哪个行业,哪个行业的民间商人很快就得关门大吉。按政治学的定义,国家是唯一可合法使用暴力的机构、是唯一可改变法律的机构、是唯一可增加各类审批权、准入权的机构,再加上国家也垄断金融,所以国家一旦持股某企业,那家企业的特权就有了。这也是为什么尽管海外基金经理知道民企管理得像“花自己的钱最心疼”,但还是愿意买中石油、中石化、中移动这些国企背景的股票。这也说明只要有“国有”股份,就不可能没有“国营”。甚至是在有了“大政府”之后,即使没有“国有”股份,也照样可以有“国营”,原因是在那时候“说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
这就是说,只有“国退民进”才能让中国企业培养出最强的国际竞争力。除了当事人外,谁都会支持追究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但最重要的是保证国资转让过程的透明度,保证广泛的竞标权以及媒体的自由报道,以国家得到最好的价钱和尽量保证就业为目标。
农村土地所有权明晰后结果不会比现在糟(1)
为什么中国人勤劳而不富有 作者:陈志武 2008-10-29 03:19
现在讨论农村问题、寻找解决方案时,大家都喜欢以“如果这样做,会不会出问题”来判断方案可不可取,所以,总拿不存在的“十全十美”的方案作为参照系。
土地所有权明晰后会不会有问题?当然会有,但是不是比现在的局面更糟糕?各国的经验证明—不会。现在的事实是,在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度下,土地照样在转为非农用途,在此过程中获益最多的不是承包土地的农民,而是行政权力和资本,保留土地集体所有等于保留特权阶层的利益。
相比之下,如果土地所有权明晰,在转让过程中拥有地权的农民至少还有点发言权,是交易的主体方,在许多情况下农民的所得不至于像现在这样少。农村土地所有权明晰的制度收益是,农民会更富有了;其制度成本是,那些掌权者少了捞钱、捞权的基础。
有些“禁区”应该碰
目前关于土地制度的讨论,是先画了几个不可碰的“禁区”:土地必须集体所有,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不能合一,土地不可兼并转让。
如果这几个禁区不可碰,那么不要说找国际、国内农村发展专家,即使让上帝来给中国三农问题出主意,他也无能为力。这就好像去找最好的救命医生,同时又事先给这些医生规定不能用哪些能救命的药方与药品。结果,医生救不了命,这当然不奇怪。
有国内农村问题专家甚至说,“那些国际农业问题专家大多数不是专家,而是十足的白痴!”这不奇怪,因为这些人被请来时就给划了这几个禁区,他们来了当然无法。我们反倒应该问问自己:是真的要解决农民的问题,还是只为了自己以及权贵的政治前途,借农民的话题为既得利益遮掩而已?
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建立及其成功恰恰说明一点:应该让农民个人的责任感尽量地发挥,给他们更多的自由选择。土地所有权明晰就是给农民最根本的激励。也就是说,我们所有的制度设计都要围绕这样的基本原则:农民自己比官员更会对自己负责,他们比官员更知道做什么以及怎样做,才能对自己、对后代更好。把土地权还给他们以后,他们比任何别人更清楚应该怎样支配使用自己的地、卖还是不卖、卖多少、以什么价格卖。
照这一理念想下去,下一步只能是把土地产权分回到家庭个人,这样才可彻底发挥农民最自然的责任感,有激励保护好土地,为土地创造最高价值,也可以让农民自愿、自发地形成以家族、宗族为基础的经济自助体,也可让他们自发“计划生育”,等等。如果没有土地产权清晰,这些自发的行为都很难。相反,以生育为例,现在的制度反倒变相鼓励多生。我所了解的农民,谁都比官僚们更负责任、更为自己的后代着想。如果说官员们比农民自己更知道怎样做才让农民更好,那是笑话。
如果不通过土地所有权明晰等改革尽最大可能地发挥农民自然的责任感,让个人的空间尽可能达到最大,那么农民没有别的选择,只能事事靠国家,也只能事事怪国家。
在目前土地集体所有、国家所有的安排下,农民只是官方指令的被动接受者:他们只能听命于官方的安排,任由官员的摆布。一方面我们说官员的权力太大、太不受约束,另一方面又把对农民最要命的东西—土地权控制在官员的手中,这让农民的腰板怎么能挺得直?解决官员权力过大的最起码的办法,就是减少他们手中能控制的资源,把土地权还给农民。
十全十美、让每个农民都叫好的方案是等不到的,但不能因为有几个不负责任的农民,就要求所有负责任的农民都为之付出代价。
制度问题严重
有人说,上面的“几个禁区都不存在‘不可碰’的假设,实际上这几个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碰了”,这可能是我与他们理解的重要差别之一,我讲的核心是对行政权力、官员权力的实质性制约。而他们讲的“土地制度问题在学界有争论,但全国农村的实践没有什么争论”,“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的统一,20世纪80年代在很多县市就开始了”,以及“土地的兼并和转让在贵州进行了20年了”,这都是一些“换汤不换药”的尝试。
这些实验都没有形成气候,一点也不令人吃惊。那么,为什么不能进一步在那几个“禁区”上做文章呢?只要行政权力(官权)、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不受到实质性制约,那些“换汤不换药”的尝试,起初对改善农民收入可以发挥一定作用,但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农村土地所有权明晰后结果不会比现在糟(2)
为什么中国人勤劳而不富有 作者:陈志武 2008-10-29 03:19
举例说,前些年在农村试验过的农村信用社,当时说允许它们完全按照市场规则去运作,政府放手不干预,这听起来不错。可是,在政治权力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当掌握大权的村长、乡长、村支部书记、乡支部书记开始写条子,要这些乡村信用社为其关系户提供贷款时,这些乡村信用社就不好办了。如果遵命就意味着不良贷款、信用社将来要倒闭;如果不遵命,不光信用社负责人要走人,信用社今后的存在资格可能都要泡汤。
这些权力当然还掌控着许多其他资源。只要这种权力结构存在,产权保护、合约权益保护、农民的致富空间都会非常有限,什么做起来都是“四不象”。
阻碍农民致富、阻碍农民享受公民待遇的障碍之一是现存的权力结构,而土地公有不仅没有削弱反而加强了官权,使官权掌握了更多的物质基础。如果是这样,削弱官权的答案之一,不就是把土地权还给农民自己吗?
如果有些农民选择把地卖掉然后进城生活,这又有什么错呢?在城市生活的人不也是没有土地吗?既然他们能有土地之外的方式保障生活,那么,农民进城后不也可以走这样的路?如果我们真的在为农民权益与福利而努力,那么看到他们境况的改进理所当然会高兴。有人可能会说这对留在农村的人不公,其实不是这样,因为一方面留在农村的人可以有更高的人均耕地面积,他们的生产力可以提高,有利于其生产效率的改进;另一方面这些农民也有权选择把地卖掉进城。
改变中国农民收入的必然出路只能是让相当多的农民进城,改为非农。道理很简单,人们对食物的需求不会因农业的增长而增长,但对非农产品与服务的需求却永无止境,新技术创造新需求。因此,如果农民选择把地卖掉进城生活,我们应该恭喜他们,那是一件好事。
因此,不能再保留维护行政权力、维护城乡和地区间收入不平等、维护城乡和地区间发展机会不平等的产权基础了,应该“还产于民”。
在我看来,中国农村的根本问题是“乡村社会的官权过剩,民间权力衰落”。导致这种局面又是由于两方面原因:不受制约的行政权力,所有财产(包括土地)公有。
有一点是显然的:在腐败盛行的社会里,规避腐败的首要方法是把腐败所能碰到的资源减到最小。换句话说,如果一个社会腐败盛行,同时你又把所有的资源(包括土地)交给他们控制,那么没办法在世界上找到比这更糟糕的组合了。
在中国农村,现在掌握在官权手里的资源有两大块:第一,公有的土地;第二,不受约束的行政摊派、各类名目的税费权力以及行政审批权。只要这两块还不变,农民的鼻子只能被官权牵着走,“还权于民”和“以民为本”都不可能。
上面讲的第一块资源—公有土地—如果能通过土地所有权明晰,那么那些官权就少了牵着农民鼻子走的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了。而土地又是农民的命根子,没有自己的土地,他们就只能求着官权,就不会有“还权于民”。有了“还产于民”才会有“还权于民”。但如果像在一些地方试验的那样,只有名义上的“个人产权”而同时行政权力又不受制约的话,那么真正的“个人产权”会很难,因为行政权力随时可侵犯你的产权。
因此,官权是问题的最关键之处。实际上,只要官员的权力结构不改变,任何意在制约官权的努力都难以见效,这也是我们前面谈到的那些尝试最终都难以成功的原因。因此,我个人认为,行政领导权首先要退回到县一级(就像中国历代皇权都到县一级为止一样),让乡村权力真正由农民选举的人担任,真正实现“乡镇自治”,这是真正制约官权的第一步。
不能以房产调控名义摄取私人产权(1)
为什么中国人勤劳而不富有 作者:陈志武 2008-10-29 03:19
说到房地产市场调控,可能没有几个人不慷慨激昂的。热烈的讨论中似乎有两点共识:其一是要限制房产交易,甚至不惜代价地制止交易;其二是要制约房地产商,最好是给他们设置障碍,让他们的生意无法做下去。于是,从各相关部委到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组合拳”。一方面,明确禁止某些房产交易(如期房交易),或者为房产交易设置障碍,比如,要求卖方先还清按揭贷款,否则房产证不可转让,由于买方在得到房产证之前不能付款,这个规定就使交易过程变得很困难。另一方面,不同部门和地方政府借机强加各类税收,如七部委2005年5月规定: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房产全额征收营业税。接下来,南京市乘机加税,房产交易契税从2%上升到4%,对房产增值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南京的房产营业税为5.5%,这些新政使南京居民的房产赋税一夜之间增加了27.5%。上海等地政府也对房产市场大举出击。
首先声明,本人跟房产公司没有任何利益关系。但是,针对这些政策以及许多同仁的铁腕管制建议,比如一些专家提出要对房产征收90%的个人所得税,等等,我只想提出几个问题,希望今后的宏观调控能更多地遵循市场原则,以不损害公民的产权与经济权利为基础。
2004年3月修改后的新《宪法》第十三条有两点核心内容:第一,“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私有财产,但关键是要有“补偿”。这两点应当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也是各种宏观调控政策不能违背的原则。
那么,上面讲到的各类新增房产税是否对私人财产构成“侵犯”?其次,禁止或者限制公民的房产交易权是否构成对私人产权的“侵犯”?我们可能认为,哪怕房产增值与交易税涨到30%,甚至40%,也不算高。可是,我们必须清楚,那些房产是老百姓的合法私人财产,任何征税都是一种摄取,即使只要征收1%的税,我们也至少要回答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行政部门是否有法律赋予的课税权力?第二,即使有,又有谁来平衡、监督行政部门的加税权?第三,即使行政部门有权加税,它们是否应该证明是为了“公共利益”?最后,即使加税是为了“公共利益”(因此,这种对私人财产的摄取或者说“侵犯”也可以说是为了“公共利益”),财产受到牺牲的一方是否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这种“补偿”可以是间接的公共产品(public goods),问题是交税之后人们得到的公共产品是否与所交税额相配?—当我们随便就要调控这个、调控那个的时候,当我们处处要利用加税来实现宏观经济或者其他目的的时候,我们有必要理解:老百姓的交易权也是他们的产权的一部分,征税和限制交易权都等于摄取公民的财产。
当然,我不是说不能征税或不能推出市场规则,政府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当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是说每增加一点税的时候,我们必须有严格的立法程序,要证明有“公共利益”的存在,并且在老百姓牺牲自己的产权之后能得到相应的直接或间接的公共产品“补偿”,不能由行政部门随意加税。《福布斯》最近称中国税赋名列全球第二高,虽然一些同仁对其方法有争议,但不管怎么说,这至少说明中国老百姓的税赋已经不低。在目前征税权不受约束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义务把加税权从行政部门收回到立法机构,让政府可以加税但要加得很“辛苦”。
从个人权利角度考虑宏观调控政策
个人经济权利和个人空间通常是宏观政策讨论中缺席的因素,但对于中国社会的长期发展来讲,这些因素不能再缺席,否则难以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为什么公民的交易权是其产权的一部分呢?我们还是以房地产来说明。1998年的住房市场化改革和住房按揭贷款的推出可能是上届政府意义最深远的举措之一。这两项大手笔从根本意义上恢复了老百姓的经济权利,扩充了个人自主的空间。
住房的市场化和产权私人化使每个中国人不再为了居住地而去“求领导批”,或者为了分到房子而随便提前结婚。住房私有而且跟工作单位不再挂钩,让中国人收回了属于自己的尊严,不必为了房子对领导唯命是从,增加了中国人的自由空间。住房按揭贷款则是几十年来第一次推出、具有相当规模的消费者贷款金融品种,使普通老百姓能把未来的劳动收入提前到今天花,让他们不必节省储蓄十几年,等年老之后才能买到自己的房子,而是年轻成家时就能购到属于自己的住房。实际上,住房按揭贷款让老百姓能把不具流动性的人力资本提前变现,把“死的”人力资本变“活”,让他们能更好地安排一辈子的收入与消费,对老百姓而言这是一项意义重大的改革,大大增加了他们的经济选择权和生活空间。
不能以房产调控名义摄取私人产权(2)
“住房”作为一种财产,它既具备“消费品”又具备“投资品”特征。1998年之前靠单位分房住的年代里,由于住房不能买卖、产权也不归自己,那时的住房只能是“消费品”,不是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也没有升值与否的问题。但是,1998年住房市场化之后,其“投资品”特征得以恢复,人们花自己的钱买下的房产包含了对房子的使用权、出让权以及收益权(包括增值、租金等经济权益)。对“产权”所包含的任何一种权利进行限制等于是对财产权的一种侵犯。
以往我们可能觉得“房子”的财产权只是说,其所有者拥有该房子作为实物的“物权”,意思是说“即使政府限制你卖房或出租的权利,只要你拥有这个实物,你的产权就没有被侵犯”。其实,对“房子”而言,其收入权(或说现金流权)和控制权(包括出售权)比实物权更重要。这里,“收入权”包括自己天天住在其中得到的消费享受,也可以是通过房子出租或者出售得到的收入。如果收入权和控制权被限制或被禁止,物权就没有经济意义。显然,针对房产交易征收营业税、契税、增值税等是对其收入流(亦即财产)的直接摄取,如果征税方不能直接或者间接给房产所有者提供“补偿”,这就有悖于《宪法》第十三条的精神。
对房产出售权的限制也就是对其控制权的限制,这直接影响房产所有人的财产价值,降低房产未来的收入流和流动性,减少其“投资品”特征。因此,这也是对财产的一种损害,是对财产的间接摄取。人生来就有谋生的权利,而拿自己的东西与别人交易则是谋生权利的核心,这里“自己的东西”包括自己的双手(劳动力)、房子、现金,等等。不管是作投资还是自己住,买卖房产都是一种谋生的权利。
本来,这些年随着收入的增长,中产阶级规模在日益扩大,这是改革开放取得的可喜成就。当然,收入增加之后,储蓄的投资去向就成为问题。银行存款年利息不过2%,还低于通货膨胀率,存款显然是亏本生意。而股市和基金又是不可靠的投资,过去几年下来回报率为负,这也是一种亏本生意。那么,在老百姓不能投资国外、也不能轻易创业的情况下,存下的钱到底往哪里投呢?房产显然是一种更可靠的投资品种,因为它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投资,不存在公司治理问题,相对不易受骗,即使房价不涨,租出去还能得到高于通货膨胀率的租金。因此,1998年住房市场化给老百姓提供了一种可靠的投资途径,增加了人们的选择空间,使老百姓能更合理地安排一辈子的经济生活。有了商品房,张三李四们可通过买卖房产得到跟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在收益和风险上都不同的投资渠道。而且通过出租,为那些自己暂时买不起或者还不想买房的老百姓提供住房。何乐而不为?
房产的投资价值取决于其流动性,交易障碍越多,交易费用越高,房产的投资性就越低。我们可能觉得对于那些买房只给自己住的家庭而言,这种流动性和投资性并不相关。—其实不然。实际上,过去10多年里许多家庭都换过房子,甚至换过几次,如果二手房交易障碍重重、成本很高,对大众的后果可想而知。即使张三的房子许多年之内不会卖,拥有出售房产的灵活性总不是坏事,万一哪天他也要换房呢?再者,在房产的投资性降低之后买房投资的人就少了,可供出租的住房供给就减少,租房住的年轻人和家庭就要付更高的租金,他们的选择空间也就更窄,整个社会的福利也就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