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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传栋 当前章节:15380 字 更新时间:2026-6-28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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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混淆

客观事物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关系,我们要正确认识客观事物,取得论辩胜利,就必须准确地把握事物之间的关系。

诡辩者则往往会通过混淆事物之间的关系来达到其混淆是非的诡辩目的,这就是关系混淆式诡辩。

关系混淆式诡辩有时表现为故意混淆概念之间的传递、非传递、反传递关系。比如,有这么一段对话。

父:“孩子,你得改一改骄傲的毛病啊!”

子:“骄傲有什么坏处呢?我看用不着改。”

父:“你不知道有句格言吗:‘骄傲必败’。”

子:“您不是曾教给我另一句格言吗:”失败是成功之母‘,骄傲既然带来失败,失败又是成功之母,骄傲不就是成功之母吗?“

“骄傲——失败——成功”

这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传递关系,而是非传递关系,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失败都可以成为成功之母,都可以必然带来成功,只有在失败以后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在以后的实践中克服导致失败的因素,才能使失败成为成功之母。这个小孩就是企图通过将非传递关系概念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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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

换为传递关系来为自己的骄傲行为作出似是而非的论证的。

又如:有人偷窃了国家财产被抓获。审问时,他竟抵赖说:“国家的东西变成了我的,而我本人又是国家的,所以这些东西还是属于国家的,这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

东西是国家的,就不能非法据为己有,既然私自据为己有,这就侵犯了国家利益。

“东西——私人——国家”之间并不存在传递关系,而是反传递关系。这个窃贼故意混淆这之间的区别来为其盗窃行为狡辩,这当然只能是徒劳的。

关系混淆式诡辩也有时表现为故意混淆概念之间的对称、非对称、反对称关系。

有个刚满21岁的男青年,曾被人们称赞为正派、老实、工作积极、上进心强。可是有一天他却将一个无辜的姑娘强奸杀害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请看一段对他的的审讯笔录:问:你为什么要杀人?

答:因为我爱她!

问:既然你这样爱她,为什么又要杀害她?

答:因为她不爱我。

问:她不爱你,你就可以杀她吗?

答:我是一片痴心,深深地爱她!我爱她,她就应该爱我呀!

“爱”这种关系是一种非对称关系,甲爱乙,乙却不一定爱甲。可是这个青年却把它当成了对称关系,我爱她,她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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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一定爱我。他正是在这种野蛮、愚昧的逻辑指使下,使一个无辜的姑娘被杀害,使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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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义混淆

有些命题含有“允许”

、“禁止”

、“必须”等模态词,这种命题就叫道义命题(或称规范命题)

,各种道义命题的逻辑含义是不同的。有的诡辩者却故意混淆它们之间的区别来达到其混淆是非的诡辩目的,这就是道义混淆式诡辩。比如:苏联作家卡达耶夫的小说《时间呀,前进》中描写了某工地青年开展劳动竞赛的情况。纳尔盆杜夫是工地的总工程师,他反对青年突击队的一项革新措施。竞赛的领导者马尔古里斯问他:“……你禁止这种工作吗?”

总工程师答:“我并不禁止。”

“这就是说,你允许这种工作?”

“我既不禁止,也不允许……”

道义逻辑的知识告诉我们,“禁止”与“允许”之间是矛盾关系,不禁止就等于允许,不允许就等于禁止,这位总工程师却混淆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对二者全部加以否定,这就必然导致矛盾,自己打自己的嘴巴。

也有的诡辩者通过故意偷换道义命题的逻辑含义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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狡辩。下一则历史故事中的侵略者就是如此。

事情发生在非洲的埃塞俄比亚。

19世纪后期,苏伊士运河通航了,作为红海沿岸的埃塞俄比亚,它的战略和经济地位变得更加重要起来。英、法、意侵略者在瓜分非洲的争夺中,都想把埃塞俄比亚占为己有。

189年,埃塞俄比亚经过内乱以后,麦纳利克掌权,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就在这时,意大利乘麦纳利克需要外援时,和他签订了乌查里条约,表示永久友好。于是意大利便想到了利用条约的措词来为自己的利益服务。请看条约第17条:“埃塞俄比亚万王之王陛下在其与其他列强或政府所发生的一切交涉中,可以借助于意大利国王陛下的政府。”

这句话意思很明白,当埃塞俄比亚一旦与外国发生纠纷,他们可以请意大利帮忙,自然,也可以不请。这个决定权在埃塞俄比亚国王那里。但是,条约还有个意大利文本,意大利有意把第17条中的“可以”改为“必须”。埃塞俄比亚人忽略了这两个文本中的一字之差。

条约签字生效了,1890年,意大利得意洋洋地通知各国,宣布埃塞俄比亚是意大利的保护国。因为,按照意大利文本的解释,埃塞俄比亚只能在意大利的卵翼之下了。

其中条约里的“可以”表示“允许”

、“许可”的意思,“必须”表示“一定要”的意义,它们的逻辑含义是不同的,由“允许”命题真,并不能推出“必须”命题真。意大利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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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通过偷换这之间的含义来为其侵略野心服务,这就只能是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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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态混淆

有些命题的真假是与时态无关的,在任何时态中,它都可以是真的,而有些命题的真假却与时态有关,它只是在某些时态中才为真。有的诡辩者却有可能通过混淆命题的时态来混淆是非,为其谬论进行辩护,这就是时态混淆式诡辩。

比如,有人这样论证道:“鲁迅是伟大的革命家、思想家、文学家,三岁的鲁迅是鲁迅,所以,三岁的鲁迅是传大的革命家、思想家、文学家。”

这一议论从传统逻辑的观点来看,前提是真的,推理形式也是正确的,但是却推出了荒谬的结论。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推论的大前提的真假是与时态有关的,是一个时态命题,而这里却混淆了这一命题的时态,这就难免导致谬误,陷入诡辩。

时态混淆式诡辩有时表现为把将来时态命题当成现实时态命题。比如,从前有个地主,以做寿为名,扣下长工们一个月的工钱用来送礼,等到请客那天,他只给长工们每人一个鸡蛋,并且说:“这是未来的大肥鸡,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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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地主故意混淆命题的时态,把将来时态命题当成现实时态命题,进行诡辩,可恶而可笑。

时态混淆式诡辩有时也表现为将过去时态命题当成现实时态命题。比如,有两姑娘到某超级市场购物,付完款准备离开时,被两位男服务员拦住,严厉地逼问:“拿没拿别的东西?”姑娘屈辱地回答:“没拿”。并打开包给他们看,他们不听解释,反复逼问十多次,便把她们俩像押犯人一样推进了一间仓库里,她们孤立无援,羞愤交加,不得不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包,让他们检查,发现她们确实是无辜的,只得让她们离去。可是后来贸易公司却歪曲事实真相,说服务员不是把她们推进仓库,而是请进办公室。当有记者前往实地调查时,发现明明是仓库,于是贸易公司方面便狡辩道:“不错,这里曾经是办公室。”

也许,这间房间以前曾经是办公室,但是现在就是仓库;现在把两个姑娘推进这个房间就是把她们推进仓库,不能因为以前曾经是办公室而得出不是推进仓库而是“请进办公室”的结论。他们所使用的这种拙劣的手法正是以过去为现实式诡辩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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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态混淆

有些命题反映的是事物情况的必然性,这就是必然模态命题;有些命题反映的是事物情况的可能性,这就是可能模态命题。在论辩中,我们要正确地对客观事物作出断定,就必须把握命题的模态。而诡辩者则往往通过混淆命题的模态来达到其诡辩目的,这就是模态混淆式诡辩。

明代江盈科编撰的《雪涛小说》中便记载了这么一个典型。

城里有户非常贫困的市民,穷得吃了早饭还不知道晚饭在哪里。一天,丈夫偶然捡到一个鸡蛋,便欣喜若狂,赶快跑回家里,高兴地对妻子说:“我们有家当了!

我们有家当了!“

妻子见他那高兴的样子,忙问:“家当在哪里?”

他拿出鸡蛋一晃说:“这就是!”

于是他便扳起指头,给妻子细细地计算起来:“我拿这个鸡蛋借邻居的母鸡孵化一下,孵化出来后拿1个雏鸡回来,它长大以后就下蛋,每个月可以得到15个鸡蛋;然后再孵成小鸡,两年内,鸡再生鸡,就可得到300只鸡,能卖10两金子。

用这10两金子买5头母牛,牛又生牛,3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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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25头牛,牛再生牛,又过3年,就能发展到150头,可以卖300两金子。我用这些金子放债,3年之间,连本带利,可以得到500两金子。我用其中三分之二买房置地,三分之一买奴婢,娶小老婆。我和你就可以悠哉悠哉地过上神仙一样的日子了。“

妻子一听他说要娶小老婆,勃然大怒,一拳就把鸡蛋打碎了,还没好声地说:“趁早打碎它,免得留下祸根!”

丈夫一看鸡蛋打碎了,美妙的打算霎时成为泡影,便揪住妻子狠狠地揍了一顿,然后又把她扭送官府,向县官告状说:“这个恶妇把我的全部家产都毁了,请老爷把她杀掉!”

县官问:“你的家当在哪里?怎么毁掉的?”

丈夫便从捡到鸡蛋说起,如何计划发家,一直谈到他娶小老婆为止。

县官听了说:“这么大的家产被这个恶妇一拳打掉,实在可杀!”于是宣布判处“烹刑”

,命令支起大锅,要把这个恶妇煮掉。妻子见此,大声嚎叫:“他所说的家产都还是不一定的事,怎么就把我煮掉?”

“你丈夫说的娶小老婆也是不一定的事,你怎么就妒忌了?”县官说。

妻子说:“虽是这样,还是早除祸根为好。”

县官笑着把她释放了。

这个丈夫所说的“得500两金子”只是可能的,并且是渺茫得很的事,而不是必然的,他将可能命题当成必然命题,混淆命题之间的模态,并以此罗织罪名,企图置妻子于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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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荒谬到了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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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模糊悖论

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每个事物都是界限分明、非此即彼的,往往存在大量的模糊性的情况。比如,高个子、速度快、胖子、青年等都是模糊的,没有明确的界限。如果把模糊概念当成绝对精确的,就有可能导致谬误,构成悖论。比如:“谷堆悖论”。古希腊著名诡辩家欧布利德论证道:一粒谷不能算是谷堆,再加一粒也不是谷堆,如此连续推导下去,那么可得结论,谷堆根本不存在。

“秃子悖论”。有人论证道:我们可以把没有一根头发的人称为秃子,那么比秃子多一根头发的人是不是秃子呢?当然还是秃子。如此连续推导下去,那么可以推出结论:满头乌发的人还是秃子。

“饥者悖论”。有人论证道:假如一个人三天没吃任何食物,显然他是饥者,比饥者多吃一粒米饭的人显然还是饥者,如此推导下去,可以推出结论,饥者吃了三斤米饭以后还是饥者。

像这种以包含有模糊概念的真实命题为前提,运用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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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的近似的条件分离式推理,最后得出荒谬的结论,就是所谓模糊悖论。利用模糊悖论的形式来为谬误作出似是而非的论证,便是模糊悖论式诡辩。

对于这类诡辩,传统逻辑只能是束手无策,无能为力。

因为传统逻辑研究的是精确的概念命题。传统逻辑认为,一个命题或是真的,或是假的,界限是绝对分明的。但是模糊悖论式诡辩中却包含有模糊概念,以及由这种概念组成的命题、推理,传统逻辑是无法胜任的。为了研究这类问题,于是人们构造了模糊逻辑。

模糊逻辑描述模糊性的关键是引进“隶属度”

的概念。

就拿概念“秃子”来说,由秃子组成的集合记为S,人们对秃子集合S的关系有这么几种情况:如果某人没有一根头发,毫无疑问地是秃子,可以确定地属于S,那么这个人对S的隶属度是“1”

;某人满头乌发,毫无疑问地不是秃子,可以确定地不属于S,那么这个人对S的隶属度是“0”

;而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对S的隶属度不是“0”

,也不是“1”

,而是“0”

和“1”之间的某个值。我们可以用模糊逻辑来分析上述秃子悖论:某个人没有一根头发,是秃子,他确定地属于S,隶属度是“1”

;比秃子多一根头发的人,对S的隶属度虽然极其相似,但并不是严格相等,有了一个极微小的偏差,随着推理步数的增加,结论的真值随前提也就积累起来,与“1”的差距越来越大,以致最后结论的真值下降为“0”

,得到假的结论。这个悖论用模糊逻辑来分析,从真的前提出发,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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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的近似推理,最后得出结论,这就很好理解了。

用模糊逻辑同样可以反驳谷堆悖论、饥者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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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论 辩 胜 术

部分代整体

诡辩者故意混淆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将部分当作整体为其谬误作出似是而非的论证,这就是以部分代整体式诡辩。

比如下例谈判中的一则论辩。

伊朗首相穆罕默德。摩萨台,虽已年逾70,仍然经常应付外交事务。一次摩萨台为伊朗石油出口价格的问题与英国代表谈判,他对一桶石油所要求的额外份额超过了一桶石油的全部价格。参加谈判的中间人美国代表蒙夫里尔。哈里曼对摩萨台说:“首相先生,如果我们要理智地讨论问题,必须共同遵守一些基本原则。”

摩萨台凝视着他:“什么样的原则?”

哈里曼说:“例如,没有一件东西的局部比它的整体还要大。”

摩萨台做了个怪相,慢吞吞地说:“这个原则嘛,并站不住脚。好,我打个比方,比如狐狸吧,它的尾巴往往比它的身子还要长。”

说完,摩萨台倒在沙发上捧腹大笑,使得哈里曼无言答对。

事实上,狐狸的整体既包括身子也包括尾巴,狐狸的身子并不是整体而只是整体中的一个部分,摩萨台这里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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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当作整体,结果得以摆脱窘境。

在论辩中还有这样的情况:我们只是对事物的部分作出断定,诡辩者却会把这种部分当作整体而将某些荒谬的观点强加到我们头上。比如,古希腊有位诡辩论者与一位犬儒学派的哲学家进行辩论:诡辩论者:“我与你不同。”

哲学家:“我同意。”

诡辩论者:“我是一个男人。”

哲学家:“同意。”

诡辩论者:“因此,你不是一个男人。”

哲学家所同意的“我与你不同”

是指有部分属性不同,并不是双方在任何方面都不同,诡辩者将这部分当作一切方面都不同,并由此得出损人性质的结论,这就是诡辩。哲学家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对他说:“如果你认为这句话成立,那么就你从我这儿开始再说一遍……”诡辩论者脸上的得意神情便立即消失。

另外,在具有部分与整体关系的事物之间,部分所具有的属性,整体并不必然具有,诡辩者有时会用部分具有某一属性为论据,论证整体也具有这种属性,以此来混淆是非。

亚里士多德的《辩谬篇》中记录了这么一则诡辩:5是2和3;2是偶数,3是奇数;5是偶数又是奇数。

这一论辩中,5是整体,其中2和3是组成部分,部分具有的属性,整体并不必然具有,比如,其中2有偶数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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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5却不具有。这是以部分代整体式诡辩。下一议论也是如此:人体是由细胞组成的,细胞是细小的,所以人体是细小的。

人体的组成部分细胞是细小的,但并不能由此证明人体是细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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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混淆

诡辩者故意通过混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的区别来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手法,便是集合混淆式诡辩。

请看发生在电车上的这么一次论辩:一辆电车进站了,有些人一窝蜂地往上挤,突然“哗啦”一声,一块玻璃被挤碎了。售票员冲着那挤碎玻璃的人大声叫喊:“玻璃碎了,要照价赔偿!”

“为什么要我赔?”

“损坏了人民的财产难道不应该赔偿吗?”

那个人却狡辩道:“我也是人民的一员,这财产我也有一份,我这份我不要了,我不赔了!”

这突如其来的回答,使售票员无言以对,只好看着那人扬长而去。

这个乘客的回答显然是错误的,错就错在混淆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的区别。

逻辑学根据概念是否反映事物的集合体,可以分为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

集合体就是由某些同类事物组成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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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集合概念就是反映事物集合体的概念,非集合概念就是不反映事物集合体的概念。

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是不相同的,集合概念所具有的属性而组成集合体中的每个个体则不必具有,比如说,“中国人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中的“中国人”

是集合概念,它具有“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属性,而组成“中国人”

这一集合体中的每个个体却不具有这一属性。

非集合概念中,其每个个体则必然具有该概念的属性。我们必须注意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的区别。

在上一例中,“人民的财产”中的“人民”是集合概念,它反映的是由人民的个体组成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并不是指组成这一整体中的每一个具体的个体。

“电车玻璃是人民的财产”

,并不是其中某个人的财产,这个乘客的话纯属诡辩。

我们要反驳这类诡辩,就必须明确揭示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之间的区别。又如:小高看书不加选择,连诲淫诲盗的书也看。

老师发现了,批评他说:“这种坏书不能看!”

小高却振振有词地反驳道:“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这些书也是书,我为什么不能看?”

在这里,“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中的“书籍”是集合概念,作为集合体,书籍具有人类进步的阶梯的属性,并不是说其中的每一本书都具有这一属性,比如诲淫诲盗的书就没有这一属性,这个小高是在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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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觉故混

客观存在的事物与人们对客观事物某方面属性的感觉是有区别的。但是,在论辩过程中诡辩者却往往会故意把客观存在的事物与人们对它某方面属性的感觉混为一谈;这就是物觉故混式诡辩术。

请看这么一则论辩故事:一个贫穷的行人蹲在一棵树下,吃他随身包袱中带的简单饭食,在他的旁边有个女摊贩正在煎鱼。这个女摊贩一直在仔细打量行人,瞧着他吃饭。等他一把饭吃完,她便朝他伸手说:“给我二角五分银币,这是买煎鱼的钱!”

“可是,太太”贫穷的行人抗议,“我连靠都没有靠近你的摊子,更不用说拿过你的什么鱼了!”

“你这个财迷,你这个骗子!”那娘们儿嚷起来,“谁没看见,你刚刚吃饭那阵子,一直都在品尝我煎鱼的香味呀!没有这香味,你那光大米加盐的饭菜,能那么可口可胃吗?”

顿时聚集了大群围观的人,虽然大伙儿都同情穷行人,但也不得不承认,这风是从北方吹过来,当时风一定把煎鱼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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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的香味儿带给了行人。

最后,女摊贩和行人来到精通法律的公主面前。公主的判决如下:“该女贩坚持说,该行人吃饭时利用了她煎鱼的香味,该行人不能否认,在他蹲下进食时,风确实把煎鱼的香味吹进过他的鼻孔,因此,他必须付钱。但如何确定煎鱼香味的价格呢?该女贩声称,每盘煎鱼的价格是二角五分银币,兹命令该女贩和该行人都离开法庭,走到太阳光下面,该行人拿出二角五分银币,该女贩收下二角五分银币投下的影子。因为,既然一盘煎鱼价值二角五分银币,那么,一盘煎鱼的香味必然价值二角五分银币的投影。”

显然,煎鱼和煎鱼的香味是不同的,吃煎鱼和闻煎鱼的香味也是有区别的,贪婪的女摊贩故意混淆这二者之间的区别而向贫穷的行人要一盘煎鱼的钱,这就是物觉故混式诡辩。

对付这种诡辩以牙还牙是最有效的办法。又如:有个无赖站在戏院前,拖住一个行人,要他交戏票钱。

行人很生气,斥责道:“我没看戏,怎么要我出钱?”

“你没看戏,却听了戏的声音,好,减半出钱。”无赖说。

这时,聪明的龙发财正端了一笼包子出来,他听见了无赖的话,便问:“喂,你嗅嗅,我的包子坏了没有?”

无赖说:“没有,还有股甜味呢!”

龙发财说:“好,你既然嗅了包子气,也付我半笼包子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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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赖吓得赶快溜走了。

坐在戏院里看戏与路过戏院外听见戏的声音是不同的。

龙发财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要无赖嗅包子的气味并要他付半笼包子的钱,有效地驳斥了这个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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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乱名

语言具有社会性,语言的使用是受社会制约的。什么样的事物用什么样的语词形式表示,某个语词所表示的意义是什么,是决定于一定的社会集体的意志,决定于约定俗成的社会习惯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人都得遵守这个习惯。可是诡辩者为了达到其混淆是非的诡辩目的,便列举事物的个别的、片面的、表面的现象来否定事物的语言表达形式,这就是以实乱名式诡辩。比如:甲、乙看见一条白狗,于是便争论起来。

甲:“这是白狗吗?”

乙:“当然是白狗,你没见它全身的毛色都是白的么!”

甲:“我说是条黑狗。”

乙:“你这是颠倒黑白!”

甲:“如果以毛的颜色为根据,这条狗的毛是白的,可以叫它为白狗。但是,如果以眼睛的颜色为根据,这条狗的眼睛是黑的,所以就可以称它为黑狗。这就如同,一条狗的眼睛瞎了,我们可以叫它瞎狗,那么,一条狗的眼睛黑,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叫它黑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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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色是白色的狗大家都叫它“白狗”

,这是社会约定俗成的,任何个人都不可以随便改变的,可是甲却不遵守这个习惯,而是列举事物的局部之实“眼黑”来否定事物之名“白狗”

,这就只能是诡辩。这是以事物局部之“实”来乱整体之“名”。又如:“高山与湖面是同样高的。

为什么?

有些较低的高山与高山上的湖面不一样高么?“

一般地说,高山高于湖面,而诡辩者却以个别的高山与个别的湖面来否定这个一般之“名”。

有的诡辩者以可能之“实”来乱现实之“名”

“你见过长毛的鸡蛋吗?

实际上鸡蛋是有毛的。

鸡蛋可孵化出小鸡,小鸡有毛,怎能说鸡蛋没有毛呢?“

鸡蛋能孵化出小鸡是可能的,但并非必然,如果鸡蛋没有受精或煮熟了就无法孵化出小鸡,诡辩者这是以鸡蛋的未来的可能之“实”来乱现实的“卵无毛”之名。

诡辩者有时以过去时态之“实”乱现实时态之“名”。

“蛤蟆是有尾巴的。因为蛤蟆幼时为蝌蚪,蝌蚪有尾巴,所以蛤蟆是有尾巴的。

尽管蛤蟆幼时的蝌蚪有尾,但并不能证明蛤蟆有尾。

有的诡辩者以现实状态之“实”乱过去状态之“名”。

“孤驹是没有母亲的,有母亲的就不叫孤驹,所以孤驹从来就没有过母亲。”

现实状态的孤驹没有母亲,并不能证明孤驹从来没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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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

以上就是战国时期的一些著名诡辩命题:“白狗黑”

、“山与泽平”

、“卵有毛”

、“丁子有尾”

、“孤驹未尝有母”等。这些命题所以是荒谬的,就是因为诡辩者旨在以事物片面的、表面的“实”来否定事物之“名”

,是以实乱名式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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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名乱实

名,即是反映某一客观事物的语词;实,即某个语词所反映的客观事物。要使论辩能顺利进行,就必须做到名实相符,语词符号必须正确指谓实际事物。而诡辩者却往往用不合适的语词去指称某一客观事物,以此达到其混淆是非的诡辩目的,这就是以名乱实式诡辩术。

有这么一则外国小幽默:海关人员:“您袋子里装的是什么东西?请打开让我瞧瞧!”

旅客:“是鸟食。”

海关人员:“这分明是钻石,你竟说是鸟食!”

旅客:“我说是鸟食就是鸟食,至于鸟儿吃不吃,那我可管不着。”

明明是钻石,可旅客却以“鸟食”这一语词去指称,冠之以“鸟食”之名,这位旅客玩弄的正是以名乱实式诡辩术。

早在二千多年前,我国著名哲学家荀子就曾对“用名以乱名”

、“用实以乱名”

、“用名以乱实”等诡辩手法有过深刻的研究,并探索了反驳这些诡辩的方法。其中的“用名以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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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论 辩 胜 术

实“

与我们这里以名乱实的含义相同,他指出“验之名约,以其所受悖其所辞,则能禁之矣。”也就是说,只要用人们关于某一概念、语词的约定俗成的含义去验证,用对方所赞成的去反驳他所反对的,揭示出对方的逻辑矛盾,那么这种诡辩就无处售其奸了。

再请看这么一则外国小幽默。

牛奶场老板:“你今天是不是往牛奶里掺水了?”

新助手:“是的,先生。”

老板:“你难道不知道这是不道德的吗?”

新助手:“是的,先生。可是您不是亲口说过……”

老板:“我是说,以后应该先准备好半桶水然后再往里面倒牛奶。这样我们便可以心安理得地对人们说,我们可没往牛奶里掺水。”

众所周知,“往半桶牛奶里掺水”与“往半桶水里掺牛奶”虽然语言形式不同,但是就他们出售的牛奶掺了假这一点来说,却又是一样的。牛奶场老板反对“往牛奶里掺水”

,却又坚持往水里掺牛奶“

,故意用“往水里掺牛奶”的语言形式去否定“往牛奶里掺水”

的实质,这就构成了逻辑矛盾。

他不过是在玩弄以名乱实这一拙劣的诡辩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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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名实混淆

名实混淆式诡辩是指,诡辩者故意混淆某一客观事物与指称该客观事物的语言形式的区别,以此来为其谬论辩护的诡辩手法。

请看这么一段对话:学生:“老师,‘丁’字怎么讲?”

老师:“‘丁’在古代指人。”

学生:“那我认识很多人,您为啥说我‘目不识丁’呢?”

在古代,“丁”是人,这里是指人这一客观事物,“目不识丁”则是指“连‘丁’字也不认识”

,这里,“丁”是指称人这一事物的语言形式。这个学生就是通过混淆这之间的区别来狡辩的。又如:甲:“火是热的吗?”

乙:“不,火不是热的。”

甲:“怎么?火不是热的?”

乙:“如果火是热的,那么,在地上写一个‘火’字,赤脚踩在上面,脚会烫伤吗?没燃料了,在锅底写个‘火’字,能烧好菜吗?停电了,在电饭煲下写个‘火’字,能做好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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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论 辩 胜 术

吗?“

同样,甲这里说的是作为自然界中“火”这一事物的特性,而乙却是对反映“火”这一事物的语词形式“火”大发议论,貌似相合,实质相异,乙这是在诡辩。

名实混淆式诡辩所以是荒谬的,这时因为,某一客观事物与反映该客观事物的语言形式是不相同的。我们的周围有许许多多的客观事物,我们的思维要反映它,就必须借助于语言。

反映客观事物的语言形式与客观事物有一定的联系,但是,这二者之间又是有区别的。

客观事物是第一性的东西,我们的思维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反映的对象与对事物对象的反映并不相同。比如,自然界中的鸟这一动物是会飞的,但是,反映这一动物的语词形式“鸟”却是不会飞的。名实混淆式诡辩却故意混淆这之间的区别,这就难免导致谬误,形成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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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辩 胜 术。

535。

层次混淆

先请看以下论辩:(1)老师:“王小明,请你用‘绠短汲深’这个词造句。”

王小明不懂“绠短汲深”的含义,便挠挠后胸勺,答道:“我不知道用‘绠短汲深’造句。”

老师:“你上课怎么不认真听讲?”

王小明学习不认真,可倒会狡辩,答道:“老师,用‘绠短汲深’造句,就是造一个句子,里面用上‘绠短汲深’这个词,可我刚才说的‘我不知道用”绠短汲深“造句’,这实际上就是已经造了一个句子,这里面已用上了‘绠短汲深’这个词。老师,我有什么可指责的呢?”

(2)学生:“老师,是不是所有的词都可以作主语?”

老师:“不对,虚词一般就不作主语。”

学生:“我认为所有的词都可以作主语。比如说,句子‘”很“是副词’,其中的‘很’作主语,同时又是副词,任何词都可以仿照这种形式造一个句子,这不就是所有的词都可以作主语了么?”

(3)

学生:“老师,我认为一切事物都是固定不变的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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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论 辩 胜 术

老师:“不对!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一切事物都不是固定不变的。“

学生:“既然‘一切事物都不是固定不变的’,那么这个命题本身也是一样事物,它也会变,只要它略微变一变,岂不是可以得出‘一切事物都是固定不变的’这一结论了么?”

以上学生的几则议论,显然是诡辩,那么这些学生议论的错误在什么地方呢?

他们的错误就在于混淆了语言的层次。

语言是分为对象语言与元语言等不同层次的。所谓对象语言就是被研究的语言,所谓元语言就是对对象语言加以研究的语言。对象语言与元语言的含义是有区别的,如果混淆这之间的区别,就往往导致谬误乃至诡辩。而诡辩者却往往通过混淆对象语言与元语言的区别来达到其混淆是非的诡辩目的,这就是层次混淆式诡辩。

我们以第一则为例分析如下:在人们的生活中,存在着这么一种状况:吊桶的绳子很短,却要打很深的井里的水,就如同一个人能力薄弱,却要完成重大的任务,为了指称这种事物情况,人们用“绠短汲深”这个语词去表达,在这种场合下,“绠短汲深”是对象语言;“‘绠短汲深’是由四个汉字组成的”

,“‘绠短汲深’是一个词”

,等等,在这些语言场合中,“绠短汲深”所表示的并不是那种关于打水的意义,而是对对象语言“绠短汲深”

这个词语本身加以研究的,这是元语言。这两者的含义是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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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辩 胜 术。

735。

别的。老师要王小明用“绠短汲深”这个词造句,是要他在对象语言的意义下来使用“绠短汲深”这个词;“我不知道用‘绠短汲深’这个词造句”

,这是在元语言的意义下使用这个词的。王小明用元语言意义下的词来偷换对象语言意义下的词,这就混淆了层次,导致诡辩。

反驳层次混淆式诡辩最有效的武器是语言层次论。关于语言层次有关知识,读者还可参阅本书前文语言层次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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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论 辩 胜 术

语义悖论

由某个命题真,可以推出该命题假;由该命题假,又可推出该命题真,这样的命题就叫悖论。利用悖论来使对方陷入困境,将对手制服,这也是诡辩者常用的手法之一。

据说,萨维尔村里有个理发匠,快过年了,来理发的人很多,于是立了一条店规:“我只给村子里自己不刮脸的人刮脸。”

累了一天后,晚上理发师正对着镜子给自己刮脸,这时,他儿子说:“你只给自己不刮脸的人刮脸,现在你自己刮脸,这违犯了店规。”

于是理发师只好放下了刮刀。可是转而一想,我不给自己刮脸,岂不属于不给自己刮脸的那类人,又可以给自己刮脸么?刮,则不当刮;不刮,则当刮。就这样他把刮刀拿起又放下,放下又拿起,不知如何是好,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其中包含了悖论。

语义悖论最有名的要数“说谎者”悖论。

甲:“我正在说假话”

,这个命题是真的还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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